新公司法章程規定事項

來源:文萃谷 3.2W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整理的新公司法章程規定事項,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新公司法章程規定事項

新公司法章程規定事項

1.公司經營範圍由章程規定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2.法定代表人 依照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3.公司對外提供擔保

1、批准權,依照章程規定分別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批准金額,依照章程規定的對外投資或擔保總額及單項金額的規定;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職權 法定+約定,特別注意如下兩個職權:1、修改公司章程2、規定股東會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股東會定期會議時間 定期會議時間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6.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時間 法定15日或依據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

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7.股東會會議表決權 法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或者依據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8.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依據公司章程規定,三個事項強制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1)修改公司章程;(2)增資或減資;(3)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9.有限公司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產生辦法依據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10.董事任期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可以連選連任 。

第四十六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11.董事會職權 法定+約定與股東會職權相對比,注意如下潛在衝突:1、影響公司投資決策的,決定公司經營方針(計劃)和投資計劃(方案);2、影響公司運作成本的,決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3、影響公司運作效率的,制定公司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12.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主要指執行董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13.經理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執行董事職權 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16.自然人股東死亡後股權繼承章程可以規定禁止或允許股權繼承

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7.股權轉讓的規定可以自由約定思考:股權轉讓的價格、條件、時間等均可以自由約定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8.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權根據章程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19.高級管理人員的定義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百一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