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環境評價師《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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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已經開始報名,考生們的複習也要開始了,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2017環境評價師《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知識點

  本節考綱要點:

(1)瞭解本法的適用範圍;

(2)瞭解核設施選址、建造、運營、退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3)瞭解開發利用或關閉鈾(釷)礦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4)瞭解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排放或處理、貯存放射性廢液的有關規定;

(5)瞭解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及編制處置設施選址規劃的有關規定;

(6)掌握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處理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有關規定。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佈2003年10月1日實施

  一、瞭解本法的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在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和核技術、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發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動。

注意:放射性污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核設施,是指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後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

伴生放射性礦,是指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和磷酸鹽礦等)。

  二、瞭解核設施選址、建造、運營、退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核設施選址,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辦理核設施選址審批手續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核設施選址批准文件。

第二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和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和辦理批准文件。

注意:核實施選址、建造、運營、退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級別高:均為國務院環保部門。

  三、瞭解開發利用或關閉鈾(釷)礦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開發利用或者關閉鈾(釷)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採礦許可證或者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採礦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注意:開發利用或者關閉鈾(釷)礦:申領許可證或辦理退役的環評,經國務院環保部門審批;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申領許可證前的環評,經省級以上政府審批

  四、瞭解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排放或處理、貯存放射性廢液的有關規定

第42條 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要求,對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或者貯存。

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向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放射性廢液,必須採用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五、瞭解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及編制處置設施選址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43條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區域實行近地表處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實行集中的深地質處置。

α放射性固體廢物依照前款規定處置。

禁止在內河水域和海洋上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第44條 國務院核設施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條件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的需要,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上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提供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用地,並採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

  六、掌握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處理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有關規定

第45條 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後,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並承擔處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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