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註冊建築師考點:建築高度控制

來源:文萃谷 3.01W

場地內建築物的高度影響着場地空間形態,反映着土地利用情況,是考核場地設計方案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在城市規劃中,常常因航空或通訊設施的淨高要求、城市空間形態的整體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體經濟性等原因,對場地的建築高度進行控制。另一方面,建築高度也是確定建築等級、防火與消防標準、建築設備配置要求的重要參數。

二級註冊建築師考點:建築高度控制

用以控制場地建築高度的指標主要有建築限高、建築層數(或平均層數),二者之間的 關係取決於建築物的層高。建築限高適用於一般建築物的控制,建築層數則主要用以對居住建築的考核。

  (一)建築層數

這裏是指建築物地面以上主體部分的層數。建築物屋頂上的嘹望塔、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人建築層數;住宅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頂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過1.5m者,不計人層數內。建築層數的控制與建築限高的控制基本類似。

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3.1.2條的規定,民用建築按地上層數或高度分類劃分為:

(1)住宅建築按層數分類;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層至六層為多層住宅;七層至九層為中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2)除住宅建築之外的民用建築高度不大於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築,大於24m者為高層建築(不包括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3)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為超高層建築。

  (二)平均層數

指基地內,總建築面積與總建築基底面積的比值,單位:層

平均層數(層)=總建築面積(m2)/建築基地面積之和(m2)

一般常用於居住區規劃,此時又稱為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平均層數(層)=住宅建築面積總和(m2)/住宅基地面積總和(m2)

  (三)極限高度

建築物的最大高度,單位:m。以控制建築物對空間高度的佔用,以保護空中航線的.安全及城市天際線控制等,應遵照城市規劃部門的具體規定為準。有時,也採用最高層數來控制,但二者含義略有不同。

  (四)建築高度的限制

建築限高是指場地內建築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過一定的高度限制,這一高度限制為建築物室外地坪至建築物頂部最高處之間的高差。某些情況下,也有以絕對海拔高度作為建築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4.3條對建築高度控制的相關內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