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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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工程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建築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是首先要明確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況會導致建築工程合同的無效。

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合同主體不具備資格。

根據規定,簽訂建築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和建築經營資格。只有依法核准擁有從事建築經營活動資格的企業法人,才有權進行承包經營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簽訂的建築承包合同,都屬於合同主體不符合要求的無效合同。

  (二)借用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根據《建築法》的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也就是説,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而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三)越級承包。

我國《建築法》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在實踐中,有的建築企業超越資質等級、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等企業級別內容決定的範圍承攬工程,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問題。因此,法律明令規定,凡越級承包的建築工程合同均屬無效。

  (四)非法轉包。

根據《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築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進行非法轉包的建築工程合同,屬無效合同。

  (五)違反法定建設程序。

建築工程的發包人在建築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必須遵循相應的法定程序,依法辦理土地規劃使用、建設規劃許可等手續。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發包人在建設項目發包中,有些項目法定程序為招投標,但有的發包人擅自發包給關聯企業,有的發包人形式上採用了招投標的方式,但採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標底或排斥競標人。另外,工程發包後,有些承包人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就擅自開工。如存在以上違法事實,這樣的建築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認定為無效。

  延伸閲讀:交易決定合同

交易決定合同,合同也反作用於交易有交易才會有合同。交易與合同的關係,嚴格説包含在“項目決定合同”的範疇。但它有特殊性。一個比較常見的例子:墊資施工。墊資嚴格説是僱主向承包商進行項目融資。國內合同解決這個墊資行為大多直接在施工合同內定義。由於施工合同本身沒有項目融資方面的功能,建築法等相關工程類法律也無法規範融資性金融行為,這種墊資內容在工程合同中出現就顯得極為彆扭。説不明白的墊資與説得明白的工程施工絞在一起,給合同管理帶來了極大的麻煩。

既然墊資行為是一種融資行為,那它應該受國家金融法規的約束。據我所知道,國家在這個形式的融資方式上並沒有限定。那這個問題的處理就簡單了:工程承包合同管工程承包合同簽訂,項目融資合同則按項目融資合同簽訂。在項目融資合同中規定相關的融資條件,比如第1期應付工程進度款,承包商願以項目融資的方式,投入項目。相關融資資金在項目結構封頂時以xx比例逐步收回。等等。

經上述處理,墊資行為完全可以光明正大登堂入室,而不必再躲在工程合同的角落裏,受那份憋屈了。顯然,是墊資這個交易行為決定了它應該以融資合同而不是以工程合同的形式出現。交易決定了合同。

項目的日常交易行為決定合同的情況也很普遍。採購一批燈具,與定製一個廣告燈箱,前者可以要訂金,後者為何就要收定金?前者為什麼要使用採購合同,而後者卻要用施工合同的變體(製作+安裝)合同?為什麼鋼材等建材進場一般不做進場驗收(監理的鋼材驗收是材料複試而不是進場驗收),而設備包括馬桶五金等進場要做進場驗收,並在進場驗收完畢後要支付一筆重要的合同款項?國內工程施工合同,為什麼要留一個“施工期材料審核”的巨大合同活口,而甲乙雙方又一直樂此不疲?等等等等。這些問題的產生與解決,最後到進入合同的方式,都是交易行為決定合同行為的例證。

合同反作用於交易,最鮮明的例證就是各種保函。現在國家規定強制性民工工資預提留制,也是合同對交易行為的一種強制性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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