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委员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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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评审专家委员会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参加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TZZC2015MG055)评标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评标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并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不接受、不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宴请等好处或利益。

三、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标工作要求和纪律(主动将通讯工具等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并交工作人员统一集中保管,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 评标过程中坚持原则,抵制各种倾向性意见和不合理要求;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及做出影响公平公正的导向性行为;不提出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不合理要求;遵守保密纪律,不在评标公布结果前透露评标结果;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四、现清楚知道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之前也未参加过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等的咨询、论证工作,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五、如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如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篇二:

  一、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及情况的知情和接受业务培训的权利;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承担的义务:

(一)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标活动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策规定的。

  四、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邀请参加评标活动连续三次不到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五)评标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六)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公共资源交易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八)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

  五、由于评标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评标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人声明:已完全理解以上条款,承诺所填写、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自愿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如违反,愿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承诺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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