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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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为着力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建立如下四项制度,保证农民负担不反弹。

(一)、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保障机制,成立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以上减轻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案件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切实加强农民负担问题的源头控制,对涉农收费罚款等加强监管,对涉及农民负担规定出台,进行严格审核,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逐件限期查处和信访查处,并通报督促整改。

(三)、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案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农民负担案件应急处理预案,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机制,继续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案情较大影响恶劣的,对事发单位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其主要领导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监控期内不得评优评先。

二、农民负担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现结合实际,

制定如下涉农收费项目、价格收费标准公示制度。

(一)、涉农收费项目、价格收费标准必须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公开明示;

(二)、镇应在政府所在地,村在村部设立收费公示牌;

(三)、镇政府有关涉农收费单位及中国小均应在本单位收费场所设立收费公示牌;

(四)、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文件、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投诉电话等

三、农民负担信访制度

农民负担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和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杜绝农民负担案件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建立完善首问责任制、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三)、强化审计,规范财务管理。镇财政所和农经人员对涉农收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对审计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通过审计及时完善管理制度,使农民负担真正减轻不反弹,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量。

(四)、严格督查,确保信访落实。建立健全信访案件

登记交办、督办、查办和反馈工作制度。

五、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及时协调明确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实事求是,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使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四、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严防农民负担反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下列人员为责任追究对象

1、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有关涉农收费部门和单位责任人;

3、有关直接责任人员;

4、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内容

1、违反减负政策,工作作风粗暴,引发死人、伤人的恶性案件;

2、违反减负政策,并处理不力,造成干群冲突事件;

3、违反减负政策,造成重大影响;

4、对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隐瞒不报、谎报,甚至报而不查,阻碍干扰案件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针对以上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责任人,将给

予严重的党政纪处分,绝不手软,一查到底。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村级范围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植树造林、集体公益事业、村民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可通过一事一议筹集。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需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三)、一事一议的审批程序,年初村委会,或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项目,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四)、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村集体所有,所收资金全部交镇农经部门代管,按议定的用途使用。

(五)、村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办理决算,对一事一议的收支情况进行决算和审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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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对下列涉及农民负担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一)村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二)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三)易涝地区规定范围内公益性排涝水费;(四)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五)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六)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对农民的补贴补偿和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指导、帮助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条例;(二)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及规定、措施;(三)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四)对筹资筹劳、公益性排涝水费、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等的管理、使用及收支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五)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点和监管机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涉农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和纠正本部门、本系统加重或者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禁止借助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住房建设、外出务工、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第六条严格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经批准的筹资和投工投劳项目及标准、排涝水费以及对农民的补贴补偿等,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组织填入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收费和安排出劳。

第七条 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必须事先将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予以公示,并按照公示的规定收费。

农民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执收单位应当予以解答。

第八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必要时按照受益主体和筹资主体相对应的原则,议事范围可以缩小为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每人每年承担的出资出劳数额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

第九条 筹资筹劳应当用于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血防灭螺、植树造林、村庄建设与整治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并注重使用效益。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需要筹资筹劳的,由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预案。

所提预案必须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将包括筹资筹劳事项、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内容的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和表决。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筹资筹劳事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邀请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有重要分歧意见时,应当提交村民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报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由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二条 向农民筹资应当在农作物收获后筹集。向农民筹劳按照标准工日计算,原则上以投劳为主,在农闲时安排用工。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其工价标准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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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第2张

为着力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建立如下四项制度,保证农民负担不反弹。

(一)、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保障机制,成立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以上减轻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案件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切实加强农民负担问题的源头控制,对涉农收费罚款等加强监管,对涉及农民负担规定出台,进行严格审核,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逐件限期查处和信访查处,并通报督促整改。

(三)、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案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农民负担案件应急处理预案,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机制,继续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案情较大影响恶劣的,对事发单位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其主要领导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监控期内不得评优评先。

二、农民负担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现结合实际,

制定如下涉农收费项目、价格收费标准公示制度。

(一)、涉农收费项目、价格收费标准必须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公开明示;

(二)、镇应在政府所在地,村在村部设立收费公示牌;

(三)、镇政府有关涉农收费单位及中国小均应在本单位收费场所设立收费公示牌;

(四)、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文件、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投诉电话等

三、农民负担信访制度

农民负担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和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杜绝农民负担案件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建立完善首问责任制、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三)、强化审计,规范财务管理。镇财政所和农经人员对涉农收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对审计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通过审计及时完善管理制度,使农民负担真正减轻不反弹,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量。

(四)、严格督查,确保信访落实。建立健全信访案件

登记交办、督办、查办和反馈工作制度。

五、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及时协调明确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实事求是,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使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四、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严防农民负担反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下列人员为责任追究对象

1、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有关涉农收费部门和单位责任人;

3、有关直接责任人员;

4、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内容

1、违反减负政策,工作作风粗暴,引发死人、伤人的恶性案件;

2、违反减负政策,并处理不力,造成干群冲突事件;

3、违反减负政策,造成重大影响;

4、对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隐瞒不报、谎报,甚至报而不查,阻碍干扰案件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针对以上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责任人,将给

予严重的党政纪处分,绝不手软,一查到底。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村级范围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植树造林、集体公益事业、村民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可通过一事一议筹集。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需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三)、一事一议的审批程序,年初村委会,或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项目,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四)、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村集体所有,所收资金全部交镇农经部门代管,按议定的用途使用。

(五)、村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办理决算,对一事一议的收支情况进行决算和审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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