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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處罰制度
一、概述
(一)性質:海關行政處罰以當事人有違規行為、且需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為前提,屬行政制裁範疇,
是對違法、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制裁。
(二)原則:
1、公正、公開原則
2、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法律賦予、不容懷疑)
3、罰教結合原則
4、當事人參與權必須保護原則:陳述申辯權、知情聽證權、申請複議/政訴訟/行政賠償權。
二、海關行政處罰制度的內容
(一)行政處罰的範圍:
1、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私運行為:
① 從未設關地非法進出禁限貨物或應税貨物的;
② 從設關地採取藏匿、偽裝、瞞/偽報等手段進出禁限貨物或應税貨物的;
③ 擅自將兩區貨物運離兩區的;
④ 擅自將監管貨物在境內銷售的(含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
⑤ 採取各種手段將監管貨物脱逃監管的。
2、按私運行為論處的行為:
① 明知、但還非法購買私運貨物的;
② 為私運人提供各種便利和幫助的。
3、違規行為:(下列行為沒有采取欺瞞手段,多無心之失)
① 進出口禁止進出口貨物;
② 無證(含自動許可證)進出口限制類貨物;
③ 具體(報關單的)項目申報不實或未申報;
④ 對監管貨物擅自處置、違規存放/運輸造成減少、滅失;
⑤ 未按規定辦理保税手續、單耗申報不實;
⑥ 違規過境、轉運、通運。
* 、海關私運犯罪偵查機關進行處罰的,不屬於海關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