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教材解讀: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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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繫的整體。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即國際公法。法律體系是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它不包括歷史上廢止的已經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還沒有生效的法律。

2015年司法考試教材解讀: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生活現象,反映了法的統一性和系統性。研究法律體系,對於科學地進行立法預測、立法規劃,正確地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全面地進行法律彙編、法典編纂,合理地劃分法律學科、設置法學課程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法律部門的含義

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由於社會關係複雜交錯,彼此聯繫,因此法律部門之間往往很難截然分開。事實上,有的社會關係需要由幾個法律部門來調整,如經濟關係就需要由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等調整。

法律部門離不開成文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但二者並不是一個概念。有的法律部門的名稱是用該部門基本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來表述的,如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和作為一個規範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但是單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個完整的法律部門,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部門並不僅僅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規範的'總和。同時,大多數規範性法律文件並非各自包含一個法律部門的規範,可能還包含屬於其他法律部門的規範,如大量的經濟法、行政法的規範性文件中都含有規定刑事責任的刑法規範(通常採取“準用性規則”的表達方式加以規定)

  (二)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

建立一國法律體系的關鍵問題是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據,即標準是什麼。一般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係,即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調整方法。

  (三)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項基本分類。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來的。到目前為止,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中並沒有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單一的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標準。但是,這不能否定公私法之分的下列意義:有利於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劃定不同法庭如民庭與行政庭之間的管轄權限,為現行法律規定的解釋提供基礎。現在公認的公法部門包括了憲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等。

隨着社會的發展,“法律社會化”現象的出現,又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即社會法,如社會保障法等。這是因為存在既非國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獨立的社會利益。有鑑於此,有人稱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

公法、社會法與私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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