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濟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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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作為一名證券經紀,你會對你所從事的業務具有一定的要求,我們一起來看看關於這些要求都有哪些吧。

證券經濟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的知識點

  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一、證券經紀業務監管的一般要求(熟悉)

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户,對新開户客户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户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於上年末客户總數的10%。

客户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於3年。

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户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每年4月底前,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應當彙總上一年度證券經紀業務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於10個工作日。

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審計。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人員不得離職;發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並報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且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

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後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二、證券經紀業務的禁止行為(熟悉)

1.挪用客户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户賬户上的資金;或將客户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或質押物;或違規向客户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2.侵佔、損害客户的合法權益。

3.未經客户的委託,擅自為客户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義買賣證券;違背客户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接受客户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代理買賣法律規定不得買賣的證券。

4.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證交易收益或者承諾賠償客户的`投資損失。

5.為牟取佣金收入,誘使客户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在批准的營業場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

7.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散佈、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

8.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9.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10.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1.泄露客户資料。

  三、經紀業務的監管措施

(一)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

(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三)證券交易所的監督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經紀業務的一線監管機構。

(四)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1)證券公司向監管機構的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

(2)信息披露。

(3)檢查制度。

  四、法律責任

(一)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中國證監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三)國務院《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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