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的解決方法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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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法院受理的醫患糾紛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醫患糾紛如何解決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醫患糾紛解決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醫患糾紛的解決方法有什麼

  醫患糾紛的解決方法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説,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着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四)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醫療糾紛處理方法

1.醫療過失糾紛。即指由於醫務人員在診療或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而引起的糾紛。它又可分為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行政法規上的稱謂,需要經過醫學會予以鑑定。誤診當然會構成醫療事故。沒有被鑑定成醫療事故的,可以醫療人身損害為案由予以解決。

2.非醫療過失糾紛。指患者到醫院就診,醫務人員不存在診療、護理過失,但由於院方其他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所引起的糾紛。如:患者到醫院就診,由於保潔人員清洗走廊未履行相應警示義務,造成患者摔傷等等。此屬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專業受理調解醫療糾紛

調解的生命力在於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和調和,調解中間人的公正和中立顯得至關重要,決定着糾紛的調解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只有脱離了醫患雙方的關係和經濟利益的牽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人態度的公正與公平。在衞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對調解組織的選擇範圍,有利於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目前,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以其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特殊價值與優點逐步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今已廣泛流行。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有着其獨特的重要性和優勢:

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協商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3.使醫患雙方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

4.有利於保守患者個人隱私和祕密。

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範相對滯後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序。

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靈活、快速地解決糾紛。

7.經當事人理性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的結果。

  醫療糾紛案件審理難的成因

1、患方原因。一是患者期望值過高。當前的醫學水平有限並且在治療過程中並沒有完全確定的評判標準,患者對醫藥知識及醫療工作的特殊性不夠了解,期望與現實產生差距過大容易產生糾紛。二是患者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以及維權渠道的多樣化,也使得醫患糾紛日益增多。三是患者及家屬的觀念扭曲,將“鬧”作為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部分患者及其家屬認為法院判決不能達到其期待的數額,便抱着相信政府的態度到政府、信訪部門無理取鬧,自認為“小鬧小得,大鬧大得,無理取鬧也得”。

2、醫方原因。一是服務態度差。有些醫務人員服務意識不強,對患者缺乏耐心,易使患者及家屬產生不信任感,這也是發生醫療糾紛的誘因。二是醫療水平有限,硬件設施不齊全。個別醫護人員不按操作規範、常規辦事,醫療水平不高,急救設備不會正確使用,部分醫院的硬件設施無法滿足患者的治療需求。三是醫患溝通不夠。醫務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容易引起患者對醫療過程及結果的不認同,發生糾紛後,不及時的妥善解決。四是醫院面對糾紛的冷漠態度,引起當事人的不滿。醫院甚至利用專業知識隱藏或篡改重要病歷,導致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無法查清,作為患者一方,不滿情緒便通過“鬧”的方式發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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