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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的法制小報  法制小報內容:法律無知者

人生會面臨許多選擇,當你正處於十字路口而不知道該何去何從時,你將如何抉擇?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不能明辨是非,因而選錯了道路,讓自己後悔一生,尤其是我們青少年。因此,為了增強我們青少年的學法、普法意識,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我們學校舉行了“法制教育專題報告會”。為我們作報告的是我校法制教育副校長紀榮利老師。本次報告會的主題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對於我們來説是一場及時雨,它讓我們清醒地看到自身的不足。很多案例的發生讓我們為那些誤入歧途的青少年大為惋惜,在惋惜之餘,我們也認識到他們是法律無知者,在法律面前沒有“敬畏”之心,只因一時衝動而鑄成大錯。

紀老師首先給我們講述了一個案例:某高級技工學校的學生王某,利用網絡傳播犯罪方法,從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王某僅僅是一個在校學生,一個未成年人,卻犯了罪。是什麼原因讓青少年犯罪的呢?紀老師給我們總結了一下,主要是因為不聽家長、老師的教誨,法律意識淡薄,辨別是非、好壞的能力較弱,以至於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偷盜、吸毒、販毒等,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一個個鮮活的案例,讓我們知道了那些與我們年齡相仿的青少年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我想,根本原因是他們的法律意識淡薄,總認為自己做的是小事,等釀成大錯時後悔已經晚了。在這些案例中,有很多人是因為一時衝動才犯了罪。

  法制小報資料:法律小常識

1 .犯罪嫌疑人=犯人?

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被偵查機關列為有犯罪嫌疑的人,不等於罪犯、犯人、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 .死緩=等兩年再執行?

不是簡單的關押兩年再執行,而是給犯人一個不死的`機會。我國法律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3 .無期徒刑=牢底坐穿?

並不是被判處無期徒刑後就要在監獄待一輩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但是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

不過,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規定,因貪污被判死緩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白恩培案中,白恩培就將終身服刑。

4 .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

並不是發生了交通事故就會觸犯交通肇事罪。

有的根本不構成犯罪,有的則會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要根據具體情節而定。

5 .違法=犯罪?

廣義的違法行為,指所有違反法律的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狹義的違法行為。狹義的違法行為,也可以稱為一般侵權行為和行政侵權行為,指除犯罪外的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利、精神權利或知識產權的行為。而犯罪專指觸犯《刑法》的行為,是一種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

6 .年齡起始點=生日當天?

年齡一律按公曆的年、月、日計算,並且應自行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為單位計算實足年齡。例如,“不滿14週歲”,包括週歲生日在內,“已滿14週歲”則應從週歲生日之第二天起計算,其他不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均應依此計算。

7 .未成年人=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週歲,雖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即便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有以上八種行為,便構成犯罪。

8 .婦女=中年女性?

刑法中對婦女的規定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並不是大家通常認為的中年女性。

9 .自首=減輕處罰?

自首不是應當從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是可以從減輕處罰的情節,這二者有天壤之別,前者必須減輕或從輕處罰,後者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

同時還要提醒,自首不僅僅是指主動投案,還必須要如實供述才行。

10 .累犯=多次犯罪?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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