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禦超強颱風的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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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防禦超強颱風的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做好防禦超強颱風的各項工作,及時處置因超強颱風帶來的突發性災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最快速度恢復生產生活,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編制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颱抗旱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浙江省防汛防旱應急預案》、《温嶺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及《浙江省防禦超強颱風戰略研究報告》。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範圍內超強颱風災害及各類次生、衍生災害的防禦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防禦超強颱風災害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及分級分部門的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快速反應,部門聯動,依法實施,科學調度,立足基層,羣防羣治”的工作原則。

1.5 工作重點

防禦超強颱風突出以人為本,以人員安全轉移為重點,防避為主,全民發動,統一指揮,必要時可依法強制轉移安置。主要內容為:

1.5.1 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庫(山塘)下游居住人員;

1.5.2 山體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影響區域居住人員;

1.5.3 三、四類危(舊)房户、沿海直接迎風的二類房户、沿海作業(近海養殖、造船企業、施工企業等)人員、易被大風吹倒的構築物、高空設施及在建工程附近人員、臨時房和低窪地及其他危險區域居住人員;

1.5.4 可能出險的一線海塘(涵閘)內居住的人員;

1.5.5 各類船隻回港避風人員;

1.5.6 工廠、商店、教堂、廟宇、學校滯留人員,路上行駛車輛人員、街道及道路行人、遊客、外來人員;

1.5.7 水文、氣象測報人員、搶險突擊隊員、救援人員、醫護人員、新聞媒體和防颱工作人員的自身安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防汛防旱指揮部

防禦超強颱風,在上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和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統一指揮、部署和實施“防、避、搶、救”工作。

市防汛防旱指揮部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由市水利局局長、市府辦分管副主任、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市防汛防旱指揮部成員由市人武部、預備役營、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規劃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旅遊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工業經濟局、市農林局、市衞生局、市建工局、市供電局、市貿易與糧食局、市人防辦、温嶺海事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温嶺市支公司、浙江電信有限公司温嶺市分公司、中國聯通有限公司温嶺分公司、浙江移動有限公司温嶺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組成。

2.2 辦事機構

市防汛防旱指揮部下設應急辦事機構和日常辦事機構。應急辦事機構由專家組、搶險救災組、查災核災組、宣傳報道組、後勤保障組、防洪抗旱調度組、信息綜合組七個機構組成,分別由相關職能部門牽頭負責。日常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市三防辦)負責防颱日常工作。

2.3 各鎮(街道)和其他防汛防旱指揮機構

各鎮(街道)設立防汛防旱指揮部和日常辦事機構,落實辦公場所和配備2~3名專職人員。各部門要明確防汛責任人(AB崗)和防汛聯繫人。城鎮社區、村(居)等基層組織,以及企事業單位、水工程管理單位、重點工程建設單位

要設立防汛防旱辦事機構,明確專職人員和職責,按照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指令和預案,做好防颱工作。

3 超強颱風防禦標準分級

超強颱風防禦標準從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級

3.1 一般(Ⅳ級)

氣象部門預報超強颱風正在發展,預計影響我市。

3.2 較大(Ⅲ級)

氣象部門預報超強颱風緊擦我市海域北上,或在閩中至浙北一帶沿海地區登陸,在48小時內影響我市。

3.3 重大(Ⅱ)級

氣象部門預報超強颱風將在閩北至浙北一帶沿海地區登陸,24小時內嚴重影響我市。

3.4 特別重大(Ⅰ)級

氣象部門預報超強颱風將在温州至象山一帶沿海地區登陸,12小時內正面襲擊我市。

4 預防和預警機制

4.1 颱風及次生災害監測

氣象、海洋與漁業、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颱風、暴雨、風暴潮及山洪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系統建設,及時準確地向各鎮、市防指成員單位提供颱風、降雨、水位、風暴潮的.實時信息和預測預報成果及地質災害監測信息。

4.2 水利工程巡查

水庫、山塘、河道、海塘、涵閘及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明確管理責任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與安全監測監管制度。

4.3 預防與預警

4.3.1 市氣象、水文等部門應加強水雨情監測,依託電信、移動、聯通、農民信箱等信息平台及時向市有關單位、鎮(街道)、社區(村、居)、預警責任人及水庫、山塘、海塘、涵閘管理責任人發出預警。

4.3.2 易發山洪和泥石流、山體滑坡等災害地區的各鎮(街道)和社區、村,企事業單位、學校應當確定預警員,落實預警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相關單位建立專業監測與羣防羣測相結合的預警責任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每天巡查。降雨期間,加強觀測巡查,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可能受影響地區發出警報,採取臨時應急排險措施,告知羣眾轉移。並及時報告市防汛防旱指揮部。

4.3.3 海洋與漁業、交通(港航)、海事等相關部門和各沿海鎮(街道)要就漁船避風工作綜合分析漁船的動力、噸位、停泊位置、港口情況等因素,結合颱風的風力和風向,確定漁船和漁民梯度科學轉移的具體標準,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漁船和漁民避風轉移方案。加強外來避風船隻的安全管理,落實離船人員的安置點。編制避風港建設規劃,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進行建設,完善船舶繫泊設施,做好日常維護,增強防禦風暴潮的能力。對已建避風港的防風能力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安全容量,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及時收集各種避風船隻的通訊資料,登記造冊,根據颱風等級動態通過通訊羣發、漁政廣播等及時向船員發送防颱信息。根據市防指的指令及時發佈船上人員撤離命令。

4.3.4 衞生部門組織落實相應數量的救護隊,配備好各種醫療設備、藥品,明確聯繫人,儘早到達指定地點,設立臨時救護點,一旦有人員受傷能及時開展救助和治療,從而減少人員傷亡。

4.3.5 各鎮(街道)明確危房、工棚、低窪地、養殖場、海塘外非標準海塘內、危險工地等八類人員的轉移人數、轉移路線、聯繫責任人、安置地點,並根據房屋普查成果,在建設、國土、建工、民政、人防等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各社區(村、居)選定適量相對安全的房屋作為羣眾集中避險點,建立檔案,完善人員轉移預案並加強落實工作,確保避災對象的安全。要結合當前新型社區、新農村建設,建造高標準、高質量避災人員集中安置房。4.4 防颱風檢查

防颱風檢查分級開展,分單位自查、鎮(街道)及部門檢查和上級督查。檢查主要內容為防颱責任制落實、制度建立、預案及應對措施完善、人員轉移、機電及設施工況、物資儲備等重點。每年汛前定期開展檢查,颱風來臨前重點進行檢查,並將結果逐級上報。

4.4.1 市防汛防旱指揮部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防颱風檢查,發現有防颱安全問題的,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和整改。

4.4.2 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重點加強在建工程、船隻、避風港、地質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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