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轉讓合同彙編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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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轉讓合同9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選】轉讓合同彙編九篇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議,本着互惠互利、誠實守信原則,甲方願意將___________美髮店(地址為_______________)經營權轉讓給乙方,現簽訂協議如下:

一、 乙方向甲方支付經營權轉讓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元整)。

二、 支付方式:協議簽字生效當日內乙方付給甲方_____%的轉讓金。即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元整)。甲方並付清其經營時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否則本協議無效,並視同甲方違約。

三、 甲方不得再在距離本協議約定的美髮店周圍叁公里範圍內重新開美髮店,否則視同甲方違約,甲方應支付給乙方________元的違約金。

四、 其它事項:協議簽訂後,如甲、乙雙方有其它爭議,應友好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則按《合同法》辦理。

五、 合約簽定當天甲方向乙方交付店鋪。

六、 本協議____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好友協商,就店面轉讓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位於____店鋪(面積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該店鋪所有權證號碼為____,產權為丙,丙與甲簽訂了租憑合同,合同到期____月租為____人民幣,店面交給乙方使用後,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厲行租憑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 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設備(包括____)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該合同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

第四條 乙方在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整{小寫:____元},上述費用包括甲方交給乙方再轉付給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 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範圍為____,租用期內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 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交付轉讓費的____的違約金,逾期3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的同意轉讓店鋪,如由甲方原因導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遇國家徵用店鋪,有關賠償歸乙方。

第八條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下令撤遷店鋪,甲方退還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費損失____元,並支付乙方轉讓費的____元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後國家命令撤除店鋪,使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餘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蓋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____元,並支付轉讓費的____的違約金。

第九條 合同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 (簽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 (簽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好友協商,就XX乾洗店轉讓達成以下協議,請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於20xx年1月27日將位於麗江市柏龍水榭一期西門對面的XX乾洗店轉讓給乙方。轉讓金額為人民幣柒萬元整(70,000。00元 )此價格包括20xx年1月至9月的房租費。

第二條 甲方將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設備全部轉讓乙方使用,20xx年1月27日前的水電費、税收及其他費用由甲方負責繳清。

第三條 乙方在20xx年1月27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人民幣大寫陸萬元整{小寫:60,000。00元},餘下的壹萬元在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四條 乙方接手經營前該乾洗店的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五條 甲方在20xx年 月 日之前負責對乙方做好衣服乾洗的相關培訓工作及注意事項。

第六條 甲方將房屋租賃合同及乾洗設備的保修合同等相關資料全部移交給乙方。

第七條 合同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轉讓合同 篇4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 門市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後店鋪現有的電線、網線、水管等基礎設備甲方不能撤出,供水、供電、網絡等設備歸乙方所使用。

三、乙方在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

四、如果由於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就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轉讓的相關事宜,經協商一致,特立本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甲方所轉讓的林地和林木系甲方與那丟屯和高坡屯轉包而來,甲方與那丟屯和高坡屯於20xx年7月7日簽訂山地轉包協議書(附件一)。現甲方把轉包而來的山地經營權及其已經種下的桉樹和杉木一次性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7月7日。

三、轉讓期內,在林地內所種植的一切經濟林木屬乙方所有。轉讓期內,乙方為了方便運輸經濟林木在林地內開公路,或者經過村裏的公路時,如遇那丟屯或者高坡屯的村民進行干擾,由甲方出面進行調解處理。

四、轉讓價款:乙方支付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轉讓金共計人民幣xx正(xx元)。

五、付款方式:本協議簽訂時,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轉讓金人民幣xx元(xx元),餘下的xx萬元(xx元)在20xx年xx月xx日前付清。剩餘的壹萬元作為押金,等第一次伐木後付清。

六、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林地面積以林業地圖為準,四至範圍及面積見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附件二)。林權證編號為:xx,宗地號:326

七、違約職責: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除賠償對方的損失外,須向對方支付拾萬元的違約金。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五份,本協議每位當事人持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6

甲方: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甲方將座落在花都區獅嶺鎮三東大道與公益路交匯處的荔枝灣山莊的經營權及原始合同轉讓給乙方,經雙方充分協商,現就經營場地轉讓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遵守。

1、甲方將餐館設備(含廚房設備、桌子、板凳、柴油發電機、空調等),及沙場地以35萬元轉讓給乙方使用,其中甲方交給石崗村的5萬元合同押金,在合同期滿後歸乙方所有。

2、本合同生效後,酒店場地租金歸乙方負責(甲方給乙方24天的時間裝修),乙方租金從20xx年元月1日起計算。

3、乙方使用本場地經營期限到20xx年6月1日止,(不可抗力除外)如要續簽,由乙方與村經濟社自行協商。

4、乙方須合法經營,在經營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5、本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轉讓款在協議生效後即刻一次性支付完畢。

6、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7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兩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自己位於街號的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房主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房主履行該租賃合同。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八台桌球和電腦記費系統及附帶設施)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房主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年月(轉讓費)為 元人民幣(大寫) 。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 該的營業執照由乙方轉讓後,甲方將協助乙方辦理過户手續。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8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現甲方將自己的一台,現轉讓給乙方,車輛價格為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付款方式:合同簽字時乙方首付,

2、自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由甲方負責。自年月號以後所發生的一切與本車有關的債權債務、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由乙方負責。

3、甲方保證本車具有本人合法所有權,並所有手續合法合理,如發現手續不合法及違法行為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將本車一切手續交與乙方。

4、此合同簽訂後,如果一方違約,將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元整)。

5、以上均為雙方的真實意願,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9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於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准,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農民不願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繫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於政府的徵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並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並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並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着大量現實的購買羣。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衝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説、無效説和部分有效説。[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並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於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佔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範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穫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於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衝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説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於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於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於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説,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於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佈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於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麼,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後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於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裏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於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於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麼,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着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後有效,意思就是説,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麼由賣方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並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於,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於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後又由於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於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係等。其賠償範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於買方的損失了,相對於賣方而言,由於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於買方。並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後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於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於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麼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後,應採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於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後,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範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並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於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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