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轉讓合同合集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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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轉讓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華】轉讓合同合集六篇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

甲方現有一輛 色 車,車主 ,車牌號 ,

發動機號(後六位) 車架號碼(後六位) ,登記日期 ,乙方已現場核對一致,於 年 月 日 時有償轉讓給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本車價款為人民幣 ______元(大寫 元)成交。

二、乙方支付定金 (大寫)元。餘下錢款在 年 月 日車輛過户後付清。

三、本車使用性質 ,隨車交付證件(產權證書、附加費,購置税(費)證,行駛證正、副本,身份證複印件,路費收據,機動車輛登記證書等)。由乙方現場過目清點確認後交接。

四、甲方需對以上所有證件費用的真實性,合法有效性負全部責任,如因來歷不明或被抵押、查封等其它甲方因素而給乙方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額承擔。

五、自簽字成交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前與此車有關的一切事宜(含交通違章、事故、債務糾紛等)由甲方負責,成交後一切事宜(含交通違章、事故、債務糾紛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自乙方驗車無誤向甲方交付定金後,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以定金的雙倍收取違約方的違約金。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時起生效即成。

八:過户費用由 方承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土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情況:

1、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湛江市赤坎區草蘇村委東菊村村口直入約50米靠路邊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面積為120m2。

二、土地價格及其它費用:

1、土地價格每平方為人民幣4167.00元(大寫: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正),總價人民幣5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正)。

2、土地使用税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乙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1、土地總價分二次付清

(1)第一期,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17萬元(大寫:壹拾柒萬元正)。

(2)第二期,其餘欠款應在簽定《土地賣買合同》交易後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2、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過一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

金按土地總價的10%計;合同簽定後如甲方反悔,要向乙方賠償違約金,違約金按土地總價的10%計

四、其他規定:

1、乙方所購土地是住宅地,使用的用電和用水配套設施由甲方予以辦理,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在完成出售土地的全過程後,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土地權利(用於建築住宅房屋),甲方無權干涉。

五、本合同主體及責任:

1、甲方: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

六、此住宅地屬村委集體地契,此土地買賣以此合同為有效文件。

七、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簽名蓋章): 電話:

乙方:代表(簽名蓋章): 電話: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址:

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轉讓本合同(指甲方為購買正在建造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於______ 年____月____日與_______________公司簽訂的合同,該預售合同已登記備案)權益達成如下約定:

第一條 關於轉讓價款的約定

第二條 關於權利、義務轉移的約定

第三條 關於房屋的約定

甲方已徵得/書面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將已預購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轉讓給乙方。待房屋交付時,乙方憑本合同權益書即可與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如不能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則有甲方承擔責任。

本書自雙方簽字/經________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於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准,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農民不願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繫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於政府的徵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並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並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並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着大量現實的購買羣。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衝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説、無效説和部分有效説。[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並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於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佔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範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穫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於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衝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説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於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於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於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説,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於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佈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於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麼,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後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於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裏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於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於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麼,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着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後有效,意思就是説,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麼由賣方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並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於,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於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後又由於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於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係等。其賠償範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於買方的損失了,相對於賣方而言,由於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於買方。並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後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於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於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麼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後,應採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於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後,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範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並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於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 **************項目部(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項目部(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工程施工需要,需使用甲方變壓器,甲方願意轉讓

**************500KVA變壓器(1台),用户編號(*******)給乙方使用(不過户),就變壓器轉讓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 500KVA變壓器合法使用權,並與市供電公司(20xx年2月1日)簽訂臨時供電合同,其中臨時接電費 100000 元,與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公司(20xx年12月25日)簽訂10KV配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其中變壓器工程款230000.00元,變壓器押金50000.00元,總計金額385000.00元。

第二條、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變壓器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變壓器轉讓或者銷户。自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如乙方因違反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或所屬管轄地、施工範圍內的其他一切勞務糾紛、經濟糾紛等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乙方來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使用權的聲明

甲方願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乙方使用上述變壓器簽訂本協議,並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籤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變壓器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變壓器(含變壓器工程款、臨時接電費、變壓器押金)全部金額的50%費用一次性支付甲方,金額192500.00(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元)

第五條、安全注意事項

變壓器交付乙方使用前,甲方應做好變壓器施工作業安全工作,並保證變壓器一切正常,可以投入使用。交付乙方之後,變壓器出現任何問題,均由乙方自行維修、解決,發生任何事故及糾紛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解決,甲方概不負責。

第六條、甲乙雙方就變壓器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合同籤3日內,甲方完成變壓器調試工作,確保可以正常使用後按時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確保交付乙方使用前,沒有變壓器欠帳,糾紛(如電費等),變壓器本身沒有質量問題,確保變壓器能正常使用。

第七條、特別約定

1、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隧道進料口8間彩鋼房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乙方需對塬隧道需要恢復耕地的地方進行復耕,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電費繳納方式:每月根據 市供電公司所提供的電費繳

款單甲方通知乙方所發生的電費金額,乙方以現金形式(人命幣)交付甲方指定聯絡人(姓名:,聯繫電話: ),

由甲方代繳電費,所開具發票名稱為甲方賬户名稱。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變壓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臨時供電合同》複印件1份;《10KV配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複印件1份;電費押金轉賬付款銀行憑證1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經辦人: 經辦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 號: 賬 號:

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資產軟件系統”的售後服務達成以下協議:

一、 為確保軟件實施順利進行、數據的安全及乙方在售後維護時準確判斷問題之所在,甲方應提供以下配合:

1、 為“資產軟件系統”所需運行環境提供良好的硬件及正版系統軟件; 為“資產軟件系統”提供專機專用,併為計算機配備不間斷電源; 做好專門用機的管理工作,避免使用來歷不明的光盤和磁盤,避免沒有

採取充分的安全措施連接到互聯網,以免感染病毒;

2、 在實施過程中,安排專人配合乙方工作; 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軟件。

二、 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售後服務:

① 如甲方的硬件或網絡設備出現故障導致需重新安裝調試“資產軟件系統”;

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資產管理業務上的服務:如資產卡片錄入、資產配置、資產處置、資產年報等業務在軟件系統中的操作;

三、服務金額及服務時間

服務費金額:8000元(大寫:捌仟圓)

服務時間: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四、服務方式及響應時間

①服務方式有電話、傳真、E-mail、遠程通訊維護、信函及上門服務;

②乙方將先以電話的方式瞭解甲方需要解決的問題,併為甲方提出處理的辦法,引導甲方自行解決,確係無法解決時,乙方派員上門解決;

五、免責條款

1、因電信部門檢修或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造成的系統服務故障和中斷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系統服務故障中斷,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3、因用户自行操作不當造成的系統癱瘓及數據丟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六、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保留一份,乙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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