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合作保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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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書,協議書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協議書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商業合作保密協議書,歡迎閲讀與收藏。

商業合作保密協議書

商業合作保密協議書1

甲方: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電話:

郵編:

乙方: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聯繫電話:

傳真:

鑑於:

甲乙雙方同意就甲方投資乙方(或收購乙方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與乙方合資設立公司、或參與乙方資產重組)的可行性進行討論和調查,在此過程中,雙方均將向對方透露或提供與上述議題有關的己方的祕密信息。

為避免雙方相互提供的己方的祕密信息被對方透露給公眾或任何第三方,給雙方造成經濟損失及其他損失,經友好協商,雙方就相互提供的祕密信息的取得和保密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所稱祕密信息是指:雙方相互提供的以使對方都能夠充分評估甲方投資乙方(或收購乙方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與乙方合資設立公司、或參與乙方資產重組)的可行性的己方所有的商業祕密、技術祕密、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

第二條第一條所述商業祕密包括:

2.1信息提供方的企業發展戰略及實施計劃;

2.2信息提供方的經營、投資計劃;

2.3信息提供方的內部管理信息,包括其業務、人事、財務、行政、客户管理制度、策略、方法、實施體系及管理軟件;

2.4信息提供方的財務數據、狀況等財務信息,包括其納税情況及其員工收入狀況及納税情況;

2.5信息提供方的社會關係網絡人力資源及客户信息;

2.6按照法律和協議,信息提供方對第三方負有保密責任的第三方的商業祕密;

第三條第一條所述技術祕密包括:信息提供方尚未公開的成熟的非專利技術和處於研發階段的未成熟的技術信息。

第四條本協議中的信息提供方指提供本協議約定的祕密信息的一方,如無相反説明,包括信息提供方掌握祕密信息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僱員及其為完成受託事項聘請的顧問等。該等人員應信息接受方要求為鑑於項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場合提供給信息接受方的符合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所約定內容和特徵的任何信息均視為本協議約定的祕密信息。

第五條本協議中的信息接受方指接受本協議約定的祕密信息的一方,如無相反説明,包括信息接受方接受和掌握祕密信息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僱員及其為完成受託事項聘請的顧問等。該等人員為鑑於項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場合所接受的由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所約定內容和特徵的任何信息均視為本協議約定的祕密信息。

第六條信息提供方如未做相反説明,其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郵政快遞、速遞、掛號信、當面遞交、當面告知等方式向信息接受者提供的符合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所約定的內容和特徵的信息均受本協議約束,該信息的表現形式可以為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數據、模型、樣品、草案、技術、方法、計劃、儀器設備和其它信息。

第七條雙方同意相互交換本協議約定的祕密信息的唯一目的是本協議鑑於項中約定的目的,雙方均承諾不將因此而取得的對方祕密信息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將對方祕密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行為均被視為對保密義務的違反。

第八條信息接受方應以對待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件一樣的謹慎態度對待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祕密信息,信息接受方應要求其獲悉祕密信息的所有人員採取必要的措施對收到的祕密信息進行存檔和保密,避免任何第三方及信息接受方的無關人員以任何方式獲得此祕密信息。

第九條信息接受方不得在任何地點以任何形式將其獲悉的祕密信息分發、披露或散佈給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但不限於其股東、開辦單位、上級主管單位等。信息接受方應保證其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及僱員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將祕密信息分發、披露或散佈給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任何機構和個人。雙方均承諾對其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及僱員將對方的祕密信息分發、披露或散佈給任何機構和個人的行為負責,但有證據證明接受信息方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及僱員所透露之祕密信息是從信息提供方和信息接受方以外的途徑獲得的除外。

第十條信息接受方在收到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發出的對於本協議約定的祕密信息的詢問、求證、訪問時,應以該祕密信息不知情者的身份用“不知道、不清楚、不瞭解”等方式做出回覆。任何類似於“是”或“不是”等明確的肯定或否定的答覆均被視為對保密義務的違反。

第十一條信息提供方的祕密信息的部分或個別要素雖被披露成為公知信息,但該信息的其它部分或整體尚未成為公知信息的,信息接受方仍應按本協議約定對未公開部分的信息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雙方同意下列信息不屬於本協議所定義的祕密信息,因而不受本協議的約束:

12.1信息接受方向第三人所透露的其從信息提供方獲得的信息,是已被信息提供方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方式予以公開的信息;

12.2在信息接受方收到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信息之前即已通過合法渠道獲悉的信息;

第十三條在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祕密信息以任何方式送達信息接受方之前,信息接受方對該信息的保密不承擔任何責任。送達途中因任何原因發生的任何泄密行為由信息提供方追究泄密者的責任。在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送達信息接受方之後,該保密信息因信息接受方被盜、被搶、丟失等意外原因被泄露,由信息接受方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因信息接受方提供錯誤的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箱、郵寄地址、信息接收人等聯繫方式導致保密信息被泄露,由信息接受方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祕密信息的泄露,無論泄密方有無過錯,均不能成為被泄密方有權故意泄露泄密方祕密信息而不承擔責任的合法理由。

第十六條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自生效日之後一年內自動終止。雙方亦可在有效期屆滿前通過協商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十七條本協議終止後雙方所交換的所有本協議涵蓋的祕密信息應依照信息提供方的要求進行處理,或者返回信息提供方,或者由信息接受方銷燬。

第十八條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在所有方面依其進行解釋。由本協議產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交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十九條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授權代表:

簽章:

簽署日期:

乙方:

授權代表:

簽章:

簽署日期:

商業合作保密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乙雙方正在探求建立引進風險投資與境外融資上市財務顧問合作關係,為了積極促進雙方在指定領域的業務開發與商務合作,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同意向對方披露自身的保密信息,並簽訂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1.保密信息指本協議的一方(披露方)依據下文設定的條件,以書面、口頭或電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給另一方(接受方)的任何信息或數據,包括但不限於商業計劃、專有技術、研究成果、客户信息、財務數據以及其它技術和商業信息。

披露此類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信函、傳真、備忘、紀要、協議、報告、方案、協議、電子郵件等,或以口頭方式披露並以書面方式確認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數據。

上述保密信息不包括任何已出版的或其它形式處於公有領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時接受方通過其它合法途徑已經獲得的信息。

2.接受方同意只在本合作的目的範圍內使用對方的保密信息。並

(1)採取足夠的措施,保護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不將對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開轉讓,也不以其它方式讓無權接觸該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接觸該信息。

(2)如為本合作的目的確實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對方的保密信息,則必須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許可,並與該第三方簽訂保密協議。

(3)應約束其接觸本保密信息的員工遵守保密義務。

(4)如果雙方經探討後未建立合作關係,則接受方不能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如合作關係出現終止,則接受方應按照披露方要求將保密信息及其載體返還給披露方。

3.如果接受方根據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須披露保密信息,則接受方應事先通知披露方,並協助披露方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進一步擴散。

4.雙方確認,本協議任何條款不構成對保密信息的轉讓或許可,接受方也不能在本協議目的之外使用本保密信息。

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對簽字雙方及其關聯機構及其繼受者均具有約束力。如保密信息因接受方之外的原因而成為公知信息,則本協議對該部分保密信息自動失效。

6.本協議包含雙方關於此事項的全部約定。雙方在此之前達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或約定,如果與本協議衝突,則以本協議內容為準。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須以書面方式做出並經雙方簽字才能生效。

7.如果一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並可採取其它必要的補救措施。

8.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9.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業合作保密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鑑於:甲乙雙方正在就_______事項進行商務談判或合作履約,雙方在洽談或合作履約期間,均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觸或掌握對方有價值的保密資料(不論這些資料是以口頭、書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現的),且任何一方均承認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該等保密資料將會損害對方公司商業及其他利益,因此,甲、乙雙方同意簽署本保密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義

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是指: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註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務的書面、電子文檔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未曾發表、公開或公眾的信息,該“保密資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商業祕密,也可以是尚未達到法律規定商業祕密構成條件的其他保密資料。

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1、已經或將公佈於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知悉的資料。

3、已經於本協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着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本協議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對對方保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的期限,為雙方談判期間、合同履行期間以及上述期間全部屆滿之日起年。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人員)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人員)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後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對保密資料的接觸範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必須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範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複印或複製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談判或合作項目不再繼續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或合同解除、終止,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並應促使其代表在五個工作日內銷燬或向對方返還其佔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並連同全部副本。

(六)甲乙雙方將以並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於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保密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保護都不能低於合理程度。

第三條知識產權

任何一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並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定義務與合同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或合作期滿後的雙方另行書面約定的合理期間,為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時,或者對與本協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覆時,使用保密資料。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並將披露的複印件抄送對方後,可根據需要在提交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政府監管部門或根據法律規定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社會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議下的保密義務,應向對方支付不少於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如果本條約定的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違反保密義務而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失,受害方方有權進一步向對方主張損失賠償。

在雙方合同或合作期內,無論上述違約金給付與否,受害方均有權立即終止談判或解除與違約方的合同、合作關係,因終止談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合同賠償損失由違約方另行承擔。

損失賠償的範圍包括:

1、受害方為處理此事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代理費、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調查費、評估費、鑑定費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業利益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利潤的損失、技術轉讓費用的`損失等。

甲乙雙方認識到,任何一方對本協議任何一項的違約,都會給對方帶來不能彌補的損害,並且這種損害具有持續性,難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錢計算出損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執行任何有關損害賠償責任外,雙方確認受害一方可以採取合理的方式來減輕損失,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請限制令和禁令。

第六條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七條其他

(一)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繫電話:

簽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日

乙方(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繫電話:

簽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日

商業合作保密協議書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甲乙雙方正在就進行會談或合作,需要取得對方的相關業務和技術資料,為此,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保密資料的定義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註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簡稱:保密資料),但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一)已經或將公佈於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後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範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範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複印或複製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項目不再繼續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並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燬或向對方返還其佔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並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複製件一份。

(六)甲乙雙方將以並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於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於合理程度。

第三條知識產權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並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商業祕密、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祕密、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料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覆。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並將披露的複印件抄送對方後,可根據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管轄權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監管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協議有效期

(一)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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