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轉讓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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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轉讓協議書

甲方(轉讓人):

乙方(被轉讓人):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讓標的:

甲方將位於設施(見財產清單)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格200000.00元整。

2、轉租標的:

租賃房屋3間(共 平方米)及附屬設施轉給乙方,從2011

年6月21日起。

3、讓費的繳納方式:

甲方於6月21日將位於 酒店內所有財產、設施交付乙方並驗收後,乙方2011年6月21日付轉讓費定金50000元。扣除甲方所欠乙方60000元外,其餘下90000元於2011年7月21日前付清。如果在規定日期內不能付清餘款,甲方有權收回酒店。

4、條款:

甲方在將本協議項下的房屋轉給乙方時,應當通知房屋所有人

(出租人)知悉本協議。乙方在租賃經營期間,如經營發生困難,乙方有權將本協議項下房屋再行轉租給第三人經營。

5、費用承擔: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酒店所發生的債權和債務由甲方承擔。在協

議簽訂之後,因經營酒店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在乙方經營期間,所發生的税費、水電、物業管理費、衞生費等費用按使用數額和國家規定價格由乙方承擔。在乙方經營期間,房屋的維修責任由乙方承擔。

6、裝飾裝修:

經營期間,有權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合同到期後裝飾裝修物乙方可以帶走。

7、違約責任:

如甲方單方提前終止合同,應賠償乙方經營損失200000元整,並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整。

8、以經合同簽訂,其酒店內所有一切事務均與甲方無任何關係。

9、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 電話:

乙方: 電話:

年 月 日

篇二:餐廳轉讓協議

餐廳轉讓協議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經營的“黃龍體育中心海鮮大排檔號攤位”海鮮餐廳,各種證件手續齊全,甲方因業務轉型有意轉讓該餐廳,乙方有意受讓該餐廳,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海鮮大排檔”餐廳轉讓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位於西湖區區黃龍路XX號的“”餐廳(法人代表: )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的範圍:餐廳的內外裝修、餐廳內全部的設備及經營用品、餐廳使用的空調、辦公室及辦公用品、庫存貨物,並保證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一個刨冰機、一個封口機和一個三星冰箱不在其中)。

三、轉讓價格:在甲方完全履行本轉讓協議中條款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轉讓價格為人民幣萬元(萬元整),此轉讓金包括甲方交給房屋出租方的租房保證金萬元(萬元)。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在該地點經營快餐廳的合法性,並出具該餐廳相關證明文件。

2、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完衞生、工商、税務等證照變更手續。乙方協助辦理。

3、未完成交接前,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協調跟出租方關係。

4、甲方在2009年1月至11月向出租方申請降低房屋租金,如房屋租金降為1萬元/月(壹點玖萬元/月),此租金租賃合同的月租金為2.0萬元(貳萬元),則轉讓金為元/月(貳拾伍萬元/月),如果租賃合同的月租金為2.2萬元(貳點貳萬元),則轉讓金降為22.5萬元(貳拾貳點伍萬元),如果租金超過2.2萬元/月,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該賠償乙方違約金3萬元(叁萬元),雙方對轉讓事宜重新進行協商。(2009年10月份乙方按

2.2萬元/月支付房租)。

5、乙方在2009年9月27日正式接手餐廳的經營管理,交接日之前的租賃合同相關費用(租金、衞生費、水電氣費等)、工商管理費用、電話費、員工工資、供貨貨款等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因甲方債務影響乙方正常經營和收益,乙方有權停止支付轉讓金並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6、“”餐廳2009年9月27日以前的債務均由甲方承擔。

7、甲方負責與出租房協調辦理户外廣告位事宜。

8、甲方轉讓的範圍為:餐廳的內外裝修、餐廳內全部的設備及經營用品、辦公室及辦公用品、庫存貨物、各種證照、消防合格證書、交給出租方的保證金等。甲方保證辦公室、庫房、大門門鎖的完好,不存在事故安全隱患,對有問題的設備甲方應在轉讓前進行修復,廚房達到消防、衞生標準。同時移交該餐廳完整的裝修工程、水電安裝工程等相關的圖紙和資料。

10、甲方在清償債務時,應將清償債務單交乙方審核,並由乙方派員監督支付。

五、轉讓費的付款方式:

1、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訂生效後,乙方向甲方支付10萬元(拾萬元),若因甲方未履行上述第四款第二條、第三條協議約定或其它原因轉讓不能順利完成時,應立即退還給乙方。

2、乙方有義務在2010年1月30日前支付甲方2萬元,其餘部分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按照雙方核定的實際數額結清剩餘的轉讓費。在乙方按合同付清轉讓費的同時,甲乙雙方按出租方的要求辦理退、入場手續完成租賃轉換手續。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遵守本協議規定,因甲方不遵守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乙方兩萬元的賠償,造成重大損失的,要退還全部轉讓款。

2、因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權利受到損害的,乙方應該支付甲方兩萬元的賠償金。

七、從2009年9月27日起至甲乙雙方辦理完與出租方過户手續時止。乙方在辦餐廳的一切債權、債務、工商等全部由乙方負責。乙方在經營期間(在未完成過户之前)必須按時向出租方繳納水電氣、房租費(每月22日之前)。如未按時繳納造成停業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在此時間內不能無故停業(裝修除外)。如停業超過3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重新接手經營,

期間乙方所繳納的費用概不退還。

八、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除並做出補充。因本協議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應提交。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壹式貳份。

出讓方(甲方):

電 話:

受讓方(乙方): 電話:簽約日期:年月日

篇三:飯店轉讓合同

飯店轉讓合同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綿陽市石塘鎮御南街10-1號 10-2號(原為:星期天江湖菜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120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 星期天江湖菜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及裏面所有物品等、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不動產與動產的劃分是限於不影響房屋整體結構的情況下。

三、 乙方在年 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大寫

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的押金、及房租(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 8

日)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四、 該店面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範圍為餐飲,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五、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

六、若政府下令拆遷該店鋪、政府賠償與本店鋪裝修裝飾有關的補償歸乙方所有。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註明:上述第二條、所包括的設備、物品等應由甲方出示明細單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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