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承兑匯票過期後怎麼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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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匯票超期證明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呢?承兑匯票超期證明怎麼樣寫才簡潔明瞭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挑選的承兑匯票超期證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承兑匯票過期後怎麼開證明

  承兑匯票超期證明模板一

XX銀行:

我單位收到一張貴行發出的銀行承兑匯票 發出日期X年X月X日 票號XXXX 發出單位XXX 收款單位XXX 金額XX元 承兑到期時間X年X月X日 因XXX(也就是延期的原因)超過承兑日期,請貴行予以辦理 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糾紛有我單位承擔。( XXXXXXX(單位公章 財務章 名章)

年 月 日

(章子和日期排版時要放在右下方)

銀行承兑匯票證明 xx銀行xx支行: 茲有貴行簽發的銀行承兑匯票壹張, 票號:, 出票日:, 出票人:, 票面金額:, 收款人:, 收款人開户行:, 到期日:。 我單位是第X手背書人,由於第X背書印籤模糊,開具證明以致該承兑匯票延期,現帶上第一背書開具的證明,請予以支付。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由我公司承擔。

  承兑匯票超期證明模板二

** 公司 貳零壹壹年肆月壹拾日

蓋三章,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開頭寫票面的要素,如我單位收到銀行承兑匯票一張,票號####,金額@@@@出票日,到期日,付款人,收款人等要素,然後説由於該筆匯票有問題造成退票,我單位在聯繫解決的過程中時間過長,超過了該筆票據的提示付款期限,特此説明,望給予解付,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由我公司負責。然後落款加公章加財務章加法人章就OK了。

最後一句責任的問題一定要寫的,因為票據過期銀行是不給解付的,但是公司提供相應的證明就可以,但是會產生糾紛,所以一定要説明責任由公司負責與銀行無關銀行才能解付。一定要寫這句,呵呵雖然不是你們公司的問題,奇峯章不清是你接到票時你沒審核出來銀行就可以説是你的問題,所以你得找相關單位出證明才過期的。呵呵 總之記住,銀行承兑匯票的一切説明最後必須有這句話!!!

aa銀行:

我單位收到一張貴行發出的銀行承兑匯票 發出日期X年X月X日 票號XXXX 發出單位XXX 收款單位XXX 金額XX元 承兑到期時間X年X月X日 因.....(延期的原因)超過承兑日期,請貴行予以辦理 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糾紛有我單位承擔。

XXXXXXX單位(單位公章 財務章 名章)

年月日

  承兑匯票超期證明模板三

我有一張1月28日到期的銀行承兑匯票,第一次於1月25日到銀行託收。但由於託收單填寫錯誤,於2月2日被出票行退回。再與我方託收行聯繫他們説已經幫我重新託收!錢到現在還沒到,有沒有問題啊!非常感謝 急

沒有問題,銀行承兑匯票到期以後的託收期限是10天,在10天內到你的開户行去辦理委託收款手續就行了,你收到的資金不受任何影響。

超出託收期你可以與付款行聯繫一下,向他們出具一個超期收款的説明,表明責任,一般付款行也會把錢全額付給你。

去開户行辦託收吧,並且附上證明.在證明中要註明匯票的出票日、到期日、匯票號碼、匯票金額,並告知是由於你單位財務人員工作疏忽的原因導致匯票超過了提示付款期,由此而引發的一切經濟糾紛由你單位承擔,請貴行及時解付。最後在説明上加蓋上你們單位的公章、財務章和法人代表章。

根據票據法規定:關於票據超期付款問題1、銀行承兑匯票超期付款的手續。《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對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超過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續作了明確規定,而對銀行承兑匯票超期付款手續則沒有涉及。在實際結算工作中,銀行結算人員又常常遇到銀行承兑匯票超期付款問題。由於缺少明確規定,使銀行結算操作難以把握。根據本人結算操作的實踐,筆者主張銀行承兑匯票的超期付款參照銀行匯票的`手續處理。一是因為二者付款人相同,銀行無論是作為銀行承兑匯票的承兑人還是作為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據款項的責任;二是提示付款的方式相同,這兩種票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後,持票人都必須持票向承兑行或出票行提示付款,並出具書面説明和有關證明。2、銀行匯票超期付款的操作誤區。在實際結算工作中,銀行匯票的持票人因種種原因超期提示付款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此,出票銀行往往讓其找銀行匯票的申請人,以申請人的名義進行退票後,通過申請人重新簽發匯票申請書為其辦理匯票。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利於保護持票人的利益,也違反了《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票據法》第53條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説明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銀行是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對票據權利時效內的持票人應承擔付款責任。而銀行匯票的申請人只是匯票的關係人,對超期付款的銀行匯票沒有義務退款和重新委託銀行辦理匯票。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第36條的規定:“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説明後,仍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因此,持票人無權找無任何責任作為匯票關係人的匯票申請人,而只能找出票銀行。實際情況是,當持票人持超期的匯票找匯票申請人時,有些申請人往往以種種理由推諉,甚至扣減持票人票款(特別是背書轉讓匯票的持票人與匯票申請人無任何業務關係時),從而損害了持票人利益。銀行之所以產生這種操作的誤區,主要是對《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規學習理解不深造成的。實際上,《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關於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續,已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出票銀行不能將銀行匯票申請人要求退款和匯票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混為一談,二者在手續上是不同的,前者需將款項退回申請人賬户或按規定退付現金,後者則通過應解匯款和臨時存款科目為持票人重新辦理匯票或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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