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税法》知識點整理

來源:文萃谷 2.78W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19號)文件規定,企業合併的所得税處理中,合併企業支付給被合併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不超過股權賬面價值20%的,經税務部門批准,可以作為免税合併處理,即被合併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税。 而且被合併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併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併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免税免的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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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税合併

被合併企業:按照公允價值轉讓和處置資產,並繳納所得税

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資產,計税基礎為公允價值

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賬面價值核算,產生遞延所得税

非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公允價值核算,不產生遞延所得税

2)免税合併

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資產,計税基礎為原賬面價值

被合併企業:不繳納所得税

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賬面價值核算,不產生遞延所得税

非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公允價值核算,產生遞延所得税

如果是應税合併的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計税基礎和賬面價值=公允價值,不存在暫時性差異,不產生遞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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