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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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作為對死者未來可期待收入的補償,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考慮到須與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規定的賠償項目相一致的原則精神,對賠償的內容進行了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由於法律對這個問題並沒有作出統一的明確規定,因此,不同地方法院可能有不同的指導意見,如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範圍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

引用事例:

牛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方付給牛某死亡賠償金78926.5元。牛某的妻子郭某從交通警察大隊支取了該賠償金,就該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牛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親(83歲)、母親(81歲)、妻子(40歲)、養女(11歲)發生糾紛,牛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死亡賠償金。在審理過程中,就如何分割死亡賠償金產生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屬於財產損失賠償,牛某的父母均超過75週歲,所得死亡賠償金應各按5年計算,牛某的妻子、養女應得死亡賠償金各按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78926.5元除以50再乘以每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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