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判決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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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初級會計職稱即助理會計師。擔任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是: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並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判決與執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 判決
(1)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的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特別程序 | 督促程序 | 公示催告 | 簡易程序 | |
獨任審理 | √ | √ | √ | √ |
(選民資格案件及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 ||||
一審終審 | √ | √ | √ | 簡易程序中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
是否調解 | × | × | × | √ |
(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除外) |
(4)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5)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 執行
(1)執行申請人
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②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執行法院
①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②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VS經濟仲裁
事項 | 經濟仲裁 | 民事訴訟 |
範圍 | 合同、財產糾紛 | 經濟糾紛+人身關係糾紛 |
(包括勞動關係糾紛) | ||
審判制度 | 一裁終局 | 兩審終審 |
公開制度 | 原則上不公開 | 原則上公開 |
迴避制度 | √ | √ |
級別、地域管轄 | × | √ |
申請執行 | 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 |
文書生效 | (1)仲裁裁決書:作出之日; | (1)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的; |
(2)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 | (2)二審:判決書送達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