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CPA税法核心考點:增值税徵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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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徵收管理是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税法》科目的核心考點,下面yjbys小編就為大家分享最新增值税徵收管理的詳細內容,僅供參考哦!

2016年CPA税法核心考點:增值税徵收管理

其中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納税期限和納税地點的規定應重點掌握。同時也應關注納税申報的基本規定(報送資料),能夠根據資料填寫納税申報表。

  一、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納税人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的貨款結算方式不同規定如下:

  二、納税期限

1.增值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2.以1個季度為納税期限的規定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税人。小規模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3.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4.進口貨物,海關填發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

5.扣繳義務人解繳税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三、納税地點

1.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2.固定業户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3.非固定業户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4.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税。

5.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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