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單證員考試精華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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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通常是由賣方作為出票人開立以買方或買方委託的銀行為付款人並指定與其有往來的銀行為收款人的匯票進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單證員考試精華知識點,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最新單證員考試精華知識點

  單證的操作和管理

1.買賣合同是制單和審單的首要依據。在信用證支付方式的交易中,信用證取代買賣合同而成為主要的製作單據的依據。

2.出口單證一般以發票、裝箱單為基礎單據,發票是一切單據的中心。

3.貿易結算中,只有在託收和信用證方式下使用商業匯票。

4.所有單據中,發票的簽發日期一般是最早的。

5.產地證的簽發日期不應早於申報日期,可以遲於貨物裝運日期。

6.各種檢驗證的簽發日期不得遲於裝船日期。

7.報關單的簽發日期晚於報檢單的簽發日期,早於裝運單據的日期。

8.裝箱單不必註明簽發日期,除非信用證要求註明。

9.保險單據簽發日期不得遲於運輸單據註明的裝運日期,但保險單據如果註明保險責任早於裝運日起生效,則即使簽發日期遲於裝船日期,也可接受。

10.匯票日期是全套單據中出單日最晚的。

11.國際貿易糾紛可以採取協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訴訟方式處理。

12.在解決國際貿易單證糾紛時,普遍使用的`國際慣例有:《UCP500》、《URC522》、《ISBP》和《ICC632》,

13.單證管理的意義:1)為完成履約提供保證;2)為統計分析提供原始資料,提高外貿工作管理水平;3)為查詢和處理業務差錯事故提供資料。

單證管理要求:1)要建立完備的單證檔案管理制度;2)要經常分析提高單證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進口單證

1.我國銀行一般不開可裝讓信用證,也不開有電報索償條款的信用證。

2.開證申請書是開證行開立信用證的依據。

3.商務單證是買賣雙方交割貨物的主要依據和支付貨款的唯一憑證。

  國際貿易結算中的票據:

1.在國際結算中,主要使用匯票,匯票是使用最為廣泛的票據。

2.匯票(Bill of Exchange,draft,bill)的含義:《英國票據法》匯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 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命令。我國《票據法》: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據。

3.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如轉讓,還有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4.出票人和承兑人是匯票的債務人。

5.在付款人簽名承擔付款義務之前,匯票的主債務人仍然是(出票人)。只有(付款人)在匯票上籤了名,承擔付款義務(也就是承兑)之後,才在法律上構成匯票的債務人,而且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出票人降為匯票的從債務人。

6.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通常是由賣方作為出票人開立以買方或買方委託的銀行為付款人並指定與其有往來的銀行為收款人的匯票進行。

7.有利息條款而未規定利率的匯票無效。

8.《日內瓦統一法》規定,見票即付和見票定期付款的匯票,出票人可以規定利息條款並應載明利率者,該利息條款無效,匯票本身有效。

9.我國《票據法>第八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10.我國《票據法》規定:收款人名稱是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否則無效。説明我國的匯票必須是記名匯票,不允許簽發不記名匯票。

11.匯票上收款人,通常稱為“抬頭”。

12.匯票抬頭的具體寫法有三種:(重點)

1)限制性抬頭。例“Pay to John Smith Only;Pay to John Smtih not transferable”,該匯票不能轉讓。

2)指示性抬頭。例“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該種匯票經背書才可轉讓。

3)來人抬頭。“Pay to holder; Pay to bearer.僅憑交付就可轉讓,無須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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