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進口成本估算與報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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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越來越多的企業獲得進出口權。外貿公司原有的歸口進口、國家下達進口用匯指標等有利條件或特權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或取消,使得代理進口業務面臨越來越激烈的競爭,代理進口額難以有巨大的增長。那麼,下面是由yjbys小編為大家分享單證進口成本估算與報價方式,歡迎大家參考借鑑。

單證進口成本估算與報價方式

  (一)進口關税和代徵税的計算

進口成本的計算公式為:

進口商品的採購成本=國外進價+進口税+進口國國內費用 (1)

其中:

國外進價=CIF單位報價×結算日的外匯買入價 (2)

進口税=進口關税+消費税+增值税 (3)

進口關税以CIF價格為基準徵收。計税前要將審定的完税價格按照簽發税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佈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完税價格計算至元,元以下的四捨五入。税額計算到分,分以下四捨五入。税款的起徵點為人民幣50元。這裏我們主要例舉從價税税額的徵收方法。如某公司從德國進口鋼鐵盤條100000千克,其成交價格為CIF天津新港125000美元,經查詢,鋼鐵盤條歸入税號7310,進口關税税率為15%.已知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的外匯牌價為8.4726元/美元(買入價)和8.5718元/美元(賣出價)。則可以計算出當天外匯買賣中間價為8.5222元/美元。據此計算出完税價格為1065275元,關税税款為159791.25元。

進口關税=CIF完税價格×進12關税率R1 (4)

進口代徵税有增值税、消費税兩種。其中增值税以商品在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各個環節所創造的新增價值為課税對象,一般從價計徵。其基本税率為17%,但對於一些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其增值税税率為13%.消費税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税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予徵收的税,它以消費品或消費行為的流轉額為課税對象,採用價內税計税(即組成計税價格中包含了消費税税額),有從價、從量、混合三種徵税方法。代徵税的起徵額均為人民幣50元。一般先計算進口關税額,再計算消費税額,最後計算增值税額。這裏我們主要考慮的是從價計徵。如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批小轎車,價格為FOB橫濱1000萬日元,運費20萬日元,保險費率5‰。消費税税率8%.10萬日元兑換人民幣買賣中間價為8500元。則計算可得CIF完税價格約為871357元。經查詢,進口小轎車應當歸入税號8703.2314,對應的關税税率80%,故應繳納關税税額為697085.6元,消費税計税價格約為1704829元,應繳納消費税税額為136386.32元。按17%的增值税率,增值税計税價格為1704828.92元,應繳納增值税税額為289820.92元。

  (二)進口成本的預核算

進口國內費用包括通關提貨費用(如報關費、碼頭費、商檢費)、銀行費用(如開證保證金、進口押匯利息及手續費、遠期付匯利息)、國內流通費用(如運費、保費)等。對代理進口業務還需要考慮需向代理商支付的代理費用。

  (三)付匯成本速算法

核算進口商品的採購成本,習慣上從單價入手,但這種計算方法較複雜,不便於速算,且定價前無法測算成本,不利於制定目標價格。如果關税完税價格偏離預定的到岸價格(CIF),會導致最終採購成本偏離預算採購成本。為簡化進口商品採購成本的計算,消除從單價入手的計算方法所存在的`不足,有研究者提出付匯成本速算法。設國內相關費用為0,C為支付每單位外幣進口商品所發生的人民幣採購成本(簡稱為付匯成本),U為每單位外幣匯價。則:

進口商品的名義採購價格=完税價格×付匯成本C

如果海關核定的完税價格與原定CIF價格相同,則

實際採購成本=名義採購成本;

如果海關核定的完税價格與原定CIF價格不同,則:

實際採購成本=名義採購成本-完税價格+原定CIF價格(本幣)

付匯成本速算法不僅有利於速算價格,而且有利於控制目標價格。通過該法,可以將擬進口商品的價格控制在一個可以接受的水平。如擬進口某商品,已知該商品的關税税率為15%,消費税税率為10%,增值税税率為17%,用美元計價。已知當時美元匯價為7.78,則付匯成本為11.6311[7.78×(1+15%)×(1+17%)/(1-10%)].若進口商品的國內售價為200元,其中費用和利税共佔40元,則該進口商品的採購價格為160元(200-40),將該採購價格換算成CIF價格為160111.6311=13.7562美元,因此該商品的進口單價不能突破13.7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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