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券從業考試金融市場的考點難點

來源:文萃谷 1.07W

金融市場的構成十分複雜,它是由許多不同的市場組成的一個龐大體系,一般根據金融市場上交易工具的期限,把金融市場分為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兩大類。那麼想要了解更多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的考生們可以參考以下的文章要點,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證券從業考試金融市場的考點難點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的有關情況

  (一)銀行業

  1.銀行業的概念

銀行業在我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機構、自律組織,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銀行結構和組織形式種類繁多。按其職能劃分,具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儲蓄銀行和各種專業信用機構。

  2.我國的銀行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幾次改革,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以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銀行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中央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銀行業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類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政策性銀行是由政府發起、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商業銀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其他中間業務的營利性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合資銀行。

另外,組成中國銀行體系的其他金融機構還包括信用合作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等。

  (二)證券業

  1.證券業的概念

證券業指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服務的專門行業,是證券市場的基本組成要素之一,主要由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協會及金融機構組成。

  2.我國證券業的作用

(1)通過為企業發展籌集鉅額資金進行資源分配。

(2)促進眾多公司以重組方式發展壯大。

(3)提供了不同的投資工具,有助於金融服務業的發展。

(4)隨着日益加強的國際合作和對外開放,證券業為外資在中國的投資提供了一個新渠道。

  (三)保險業

  1.保險業的概念

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業務的行業。

  2.保險的分類

(1)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按照與投保人有無直接法律關係,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原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再保險。

  3.我國保險業的主要任務

(1)增加保險機構,擴大保險市場。

(2)深化體制改革,完善市場主體。

(3)鼓勵創新,完善服務。

(4)防範風險,加強監管。

  4.我國保險業的相關機構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隨着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發展,為了更好地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於1998年11月18日,批准設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專司全國商業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

(2)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3月12 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的法人。

(3)保險公司。以經營保險業務為主的經濟組織就是保險公司。

  (四)信託業

  1.信託業的相關概念

信託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本來含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於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並於當年1o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從制度上肯定了信託業在我國現行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必要性,為我國信託市場構築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將信託活動納入了規範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軌道。

  2.我國信託業的特點

(1)相關法規的滯後性與外部環境趨於完善並存。

(2)傳統業務的侷限性與信託品種不斷創新並存。

(3)總量規模的控制性與信託機構的相對稀缺性並存。

(4)分業管理的專業性與信託業務多元化並存。

  我國金融市場“一行三會”的監管架構

“一行三會”是國內金融界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這四家中國的金融監管部門的簡稱,此種叫法最早起源於2003年,“一行三會”構成了中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格局。“一行三會”均實行垂直管理。

  (一)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併組成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執行中央銀行業務,主要負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1983年,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包括:

(1)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佈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4)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5)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6)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7)經理國庫。

(8)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9)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彙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10)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11)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3)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作為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0)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1)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2)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3)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户予以查詢;申請司法機關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的違法資金予以凍結。

(14)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5)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

(2)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託管和清算;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5)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督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

(4)審批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7)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8)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9)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10)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佈。

(11)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