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买卖合同汇编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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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解除买卖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解除买卖合同汇编15篇

解除买卖合同1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解除买卖合同2

某某公司:

200 年 月 日,我公司与你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你公司于 20xx年 xx月 xx日向我公司交付 产品 x公斤。 20xx年 x月 日x,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交付的产品具有以下严重质量问题:

我公司于当日就上述问题向你公司提出质量异议,要求你公司立即与我公司协商解决有关产品质量问题,但你公司一再拖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经研究决定,我公司向你公司通知如下:

依据编号为 的买卖合同第 条之约定,你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使解除合同条件得以成就。现我公司特依合同的相关约定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编号为 的买卖合同自本通知到达你公司时解除。

请你公司于本通知送达后三日内与我公司协商有关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

特此通知!

  公司

  20xx年xx 月xx 日

解除买卖合同3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宽限期与根本违约的关系

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看来,买方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并不公平。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时间长短又没有具体规定,买卖双方各有说法,《公约》仅以合理为限,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此项权利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根本违约的`标准问题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但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经验相当丰富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三)预期利润的索赔问题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润损失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公约》第74条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习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因此尽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其中确实存在主观因素,所以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会存在问题,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对于卖方的抗辩,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可见,实践中的判断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由此可见,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同时采用的术语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存在很多困难和矛盾的情况。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各国之间贸易实践经验的积累,需要各国对此类问题的相互协商,同时还需要理论的不断突破和创新。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可以使我们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做到胸有成竹,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解除买卖合同4

一、何时购房人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9)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屋价损失如何计算

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从立法上看,我国已经确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并行而非相悖的制度。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只支持部分损失,很少有全部损失都支持的。

确定房屋的差价损失,一般在法院都是首先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申请鉴定按照鉴定价格判决。

购房人如对房地产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房地产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间。这样才可以拿到我们应该有的赔偿,在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协助维权。

解除买卖合同5

(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当然也适用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另外,根据相关解释,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根本违约: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5)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2、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解除买卖合同6

一、合同约定解除权

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权怎么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对方即可,也就是说,解除权的行使,只要向对方当事人传达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辅助。对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无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怎么行使?

根据前三点内容可知,如果购房者与售房者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达成约定的,那么,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就得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如果购房者和售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购房者或者售房者主张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总之,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解决该问题除了需要结合您自身实际情况,还需要对解除合同后的后续问题做完善。在此建议您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您自身的最大合法权益。

解除买卖合同7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它们解除权的行使都有相关的期限规定。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超过解除权的期限还有效力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由此可见,解除权应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会导致该权利的消失。且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应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虽然从仅条文的语境来看,该规定似应理解为逾期付款或逾期交房情况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但综合来看,该款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的法定解除权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口头或书面均可。如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确定。

解除买卖合同8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属于协议解除,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径直解除,一般不会产生什么矛盾。

(2)、当事人的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开发商超过三十日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当此条件成就时,购房者即可按照此约定主张解除合同。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不可抗力出现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购房者逾期支付房款,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着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希望您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以及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有更加详细的了解。实践中,尽量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这样才能减少损失。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汇总

在现今屋价越来越贵的情况下,买房子可以说是一件大事儿,在签订购房合同是一定要谨慎仔细。那么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3、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5、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6、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7、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8、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9、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买房签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4、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6、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买房是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会花费我们大量的'精力财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买房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清楚明确里面的内容,这可都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条款细节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能够帮助到您,让您在买房签合同时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婚前购买按揭房,婚后还款,离婚怎么分割?

家住东城华丽苑小区的张某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150平米的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张某自己名下,每月按揭2500元,10年还清。20xx年,张某便与杨某结婚,张某与杨某结婚后,每月按揭房子。20xx年8月,张某与杨某因性格不和离婚。张某提高房产是自己在结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而杨某认为房子是结婚后共同按揭,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商品房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购买商品房结婚后按揭,离婚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20xx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在张某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产权仍然归属于张某。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8年款项及房子财产增值部分,张某应对杨某进行合理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由张某自己承担。

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流程有哪些 ?

购买二手房也会存在贷款的情况。对于贷款购买二手房流程,由于很多人对其中的门道不了解,导致了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纠纷。那么,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流程有哪些 ?为避免您在贷款购买二手房时走冤枉路。以下365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贷款购买二手房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步骤/方法

1、对房子的产权进行调查

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这对买家来说最为关键,否则有可能导致后面

所做的一切都成了无用功。

2、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商谈屋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交付时间,并立约下定金。买卖双方可以到房管部门相关网站上下载格式化合同文本,也可以去中介公司索要合同文本。

3、评估公司做评估

这个过程一般来说要5~7个工作日。

4、款的房子要办理相关按揭业务

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这是整个二手房DIY过程中最耗时间的阶段,通常要40个工作日左右。

按揭办理下来后,要注意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5、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相关办事窗口,拿受理单

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完税契证。

6、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7、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证。

365小编提醒您,近期打算购买二手房的业主,买房之前一定要先了解银行贷款政策的细则,巧妙避开雷区,以免签了合同贷不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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