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銀行中級資格《法律法規》知識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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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考試認證制度,是依法從事銀行業專業崗位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共由四個基本的環節組成:資格標準、考試製度、資格稽核和繼續教育。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銀行中級資格《法律法規》知識點總結,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銀行中級資格《法律法規》知識點總結

 風險管理流程

  商業銀行風險文化

1.定義和內涵

風險文化是指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逐步形成的風險管理理念、哲學和價值觀,是通過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戰略、風險管理制度以及廣大員工的風險管理行為表現出來的一種企業文化。風險文化一般由風險管理理念、知識和制度三個層次組成,其中風險管理理念是精神核心。

2.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

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是創造資本增值和股東回報的重要手段。

風險管理的目標不是消除風險,而是通過主動的風險管理過程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平衡。

風險管理戰略應該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戰略之中,並服務於業務發展戰略

商業銀行應該充分了解所有風險,建立和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對於不瞭解或無把握控制風險的業務,應該採取審慎態度。

3.風險文化的培植

首先,風險文化不是階段性工作,而是商業銀行的一項終身事業

其次,商業銀行應向全體員工廣泛宣講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等內容,使之成為商業銀行和員工一致的價值觀。

最後,商業銀行應該通過建立管理制度和實施績效考核,將風險文化融入到每一位員工的日常行為。

 風險管理流程

銀行風險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計量、風險監測和風險控制四個步驟。一般來說,銀行的風險管理部門承擔了風險識別、風險計量、風險監測的重要職責,而各級風險管理委員會承擔風險控制、決策的責任。

1. 風險識別

(1)有效識別風險是風險管理的最基本要求。風險識別包括感知風險和分析風險兩個環節。

2. 風險計量

風險計量是全面風險管理、資本監管和經濟資本配置得以有效實施的基礎。準確的風險計量結果是建立在卓越的'風險模型基礎上的。

3. 風險監測

風險監測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監測各種可量化的關鍵風險指標,以及不可量化的風險因素的變化和發展趨勢,確保可以將風險在進一步加大之前識別出來;二是報告銀行所有風險的定性、定量評估結果,以及所採取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措施的質量與效果。

滿足不同風險層次和不同職能部門對於風險發展狀況的多樣化需求是一項極為艱鉅的任務。

4. 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是對經過識別和計量的風險採取分散、對衝、轉移、規避和補償等措施,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過程。在日常風險管理操作中,具體的風險管理、控制措施採取從基層業務單位到業務領域風險管理委員會,最終到達高階管理層的三級管理方式。

 公司治理

銀行公司治理,是指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情況下,銀行投資者為了實現對銀行控制並獲得良好回報,針對銀行運作所設計的各種激勵約束機制以及制度安排的總和。

一公司治理的主體

1. 股東和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確定銀行整體風險的控制原則。

2. 董事和董事會

3. 高階管理層

4. 監事和監事會

二 利益相關者

三資訊披露

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的目標

內部控制的原則

全面原則、審慎原則、有效原則、獨立原則、經濟原則

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

1.內部控制環境

2.風險識別與評估

3.內部控制措施 :高層檢查、行為控制、實物控制、風險暴露限制的審查、授權與審批、

驗證與核實、不相容崗位的適當分離

4.資訊交流與反饋

5.監督評價與糾正

  銀行資本的概念與作用

1. 銀行資本的概念

(1)會計資本

會計資本也稱為賬目資本,是指銀行資產負債中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即所有者權益。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一般準備、未分配利潤(累計虧損)和外幣報表折算差額六個部分。

(2)監管資本

監管資本是銀行監管當局為了滿足監管要求、促進銀行審慎經營、維持金融體系穩定而規定的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

(3)經濟資本

經濟資本是銀行內部管理人員根據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計算的、銀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資本量。它用於衡量和防禦銀行實際承擔的損失超出預計損失的那部分損失,是防止銀行倒閉的最後防線。由於它直接與銀行所承擔的風險掛鉤,因此,也稱為風險資本。

2. 銀行資本的作用

(1)滿足銀行正常經營對長期資金的需要。

銀行所要求的資本金比企業所要求的資本金多得多。鉅額資本金能夠為銀行長期穩定佔用,並且基本上沒有流動性風險。

(2)吸收損失

資本是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第一資金來源。

(3)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

(4)維持市場信心。

(5)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 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底,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制定者。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簡稱《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銀行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信用風險水平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

《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產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2.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於2004年6月正式發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即《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銀行既可以採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也可以用各種內部風險計量模型計算資本要求。

(2)第二支柱:外部監管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可以採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稽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

(3)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市場約束旨在通過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由於利益相關者關注銀行的主要途徑是銀行所披露的資訊,因此,《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特別強調提高銀行的資訊披露水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銀行披露資訊的範圍包括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市場約束是對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補充。

3. 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分類實施的原則

分層推進的原則

分步達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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