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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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義

關於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書

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中,又稱為中介合同。

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

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在房產交易中,是指:

買房人與中介,或賣房人與中價之間,以中介人介紹訂約機會或資訊並 提供房屋銷售 的中間服務包括介紹房屋狀況、協助簽約、協助資金產證監管等為內容的服務性合同。

簡單的說就是購房者委託中介協助買房或賣房者委託中介協助賣房而與中介簽訂的合同, 本質上說是一個保護中介2頭收錢的協議,具體可以觀察居間合同上,

購房者,賣房者,中介,三方各自的義務/責任條款各佔多少比例。

注意:有些中介概念不清或故意混淆概念,其《居間合同》模板的名字為《定金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又或者是其他名稱,而實質內容卻是《居間合同》

區分的主要區別就是

1.《居間合同》比《房屋買賣合同》上的買賣雙方多了一個居間方,即中介。

只要合同上或簽名處有居間方(通常為丙方),那這就是《居間合同》

2.合同內容中有委託相關內容。

3. 違約責任中有“定金法則”,詳見“2 定金”

二.作用:

1.保證中介利益。

2.中介憑居間合同 就可去網上拉房屋買賣合同,憑此網上備案拉合同並加鎖, 意味房子必須通過這個中介賣。

3.可以做低/高房屋價操作

4.包裝成首套房

5.其他某些《房屋買賣合同》中不能約定的內容。

三.必要性

居間合同對於買賣雙方其實是不必要的,因為對房屋交易起正式左右的是房屋買賣合同,(條款比居間合同詳細,違約代價也更高)。

而如果因居間合同的內容與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有差異而產生矛盾時,豈不是多此一舉? 例如居間合同簽訂後,定金也付了,但在談房屋買賣合同適意見分歧嚴重無法達成一致, 是否算違約?暫時還不清楚,

貌似以目前的情況,很難跳過居間合同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因為中介要保護其利益。 不過可以嘗試儘量避免這種麻煩。

那就是把2種合同的內容差別控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

也就是把居間合同寫得詳細點,內容與房屋買賣合同儘量一致。

居間協議多是格式文字約定付款方式,

那麼就在居間合同的補充合同/協議中新增與缺少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的相關內容。 (居間合同+補充合同 /協議)內容≈(房屋買賣合同)

有些中介把居間協議連同買賣合同放在一起,也可以達到這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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