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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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常見的租賃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常見的租賃合同

常見的租賃合同1

1、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因此,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

【提示】

①口頭房屋租賃合同風險較大。

當事人房屋租賃合同採取口頭形式的,發生爭議時要有其他證據證明。

②法律對長期房屋租賃合同(6個月以上)要求採取書面形式。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口頭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2、什麼是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頭約定或者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

(2)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

3、什麼是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提示】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並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提示】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提示】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c、因維修出租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擔維修出租房屋義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以租賃期間承租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為前提條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維修必要、維修可能為基本條件;

③租賃房屋毀損必須是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出租人不承擔出租房屋維修義務。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後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①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①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範圍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瑕疵,且為承租人不知情的權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後才存在的權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權利瑕疵,則不構成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提示】

出租方違反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承租人可採取以下補救辦法:

根據合同法,出租人違反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承租人享有減付、不付租金的權利;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①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4)、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提示】

違反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產生承租人絕對解除權,該解除權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響。

6、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義務?

承租人有正當使用出租房屋的義務,即應當按照約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質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標準有兩個:

①約定使用方法(首要標準):

a、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方法;

b、雙方補充協議約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質確定使用方法(次要標準):只有沒有約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確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219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第7條規定,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條的規定處理。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承租人對出租房屋承擔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提示】

承租人已盡妥善保管義務,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租人能否對出租房屋進行轉租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解釋》第15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

房屋轉租存在兩個房屋租賃合同:

a、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b、次房屋租賃合同: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對次房屋租賃合同的轉租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行為負責。

【提示】

《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16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提示】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後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義務。

①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補充協議;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

③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b、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補救辦法: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為由解除租賃,必須給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說,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賃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而非2年。

【提示2】

因拖延支付租金導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濟權利: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權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辯權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還房屋租賃物的義務各有哪些?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騰房;

b、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逾期騰房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

8、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當事人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無效?

《建築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檔案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稽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稽核的結果負責。

出租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違反《建築法》第61條、《消防法》第10條的強制性規定,但是不論是合同法還是《解釋》均未將此種情形規定為合同無效情形。因此,不應當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提示】

①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②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但是,《解釋》第2條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城鎮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提示】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的城鎮房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審批的依法有效。

9、違反建設工程規劃的農村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農村房屋是指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解釋》第1條第二款規定,“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住宅設計、建設、驗收方面的規定,至今適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第116號令釋出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農村居民房屋的設計、施工、驗收均缺少具體和嚴格的標準。

因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農村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10、臨時建築物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解釋》第3條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提示】

非法的臨時建築物房屋租賃合同除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為無效房屋租賃合同。

11、房屋租賃合同未經備案是否有效?

《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解釋》第4條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提示】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約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不得請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提示】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

13、“一房數租”情況下,如何確定承租人?

《解釋》第六條規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提示】

“一房數租”佔有人優先→登記備案人優先→先成立合同優先。

14、因房屋租賃而發生的裝飾裝修處理辦法:

(1)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2)租賃期間屆滿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綜上述,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除另有約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裝飾裝修費用。

(3)、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a、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b、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c、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d、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15、什麼是共同租賃權?

(1)共同居住戶的共同租賃權(共同居住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19條第一款規定,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准許。

(2)共同經營人的共同租賃權。

《解釋》第19條規定,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有權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提示】

共同租賃權限於共同居住戶、個體工商戶共同經營人或者個人合夥其他合夥人。

16、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解釋》第20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據上述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承租人有權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受到約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買賣不破租賃”受當事人另有約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權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提示】

“買賣不破租賃”受到事先抵押權、事前查封和當事人約定的限制。

17、什麼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第22條規定,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或者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的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時,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提示】

①在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時,出租人負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義務。

②“合理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只有《解釋》第23條“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規定;《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的“前3個月通知”已作廢。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解釋》第23條規定,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解釋》第2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1)承租人怠於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a、出租人在拍賣5日前已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

b、出租人已經履行通知義務,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2)房屋共有人、近親屬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購買權:

a、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b、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3)善意但三人已經取得租賃房屋物權的:即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提示】

承租人怠於行使優先購買權、更高優先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及善意第三人確定物權的,承租人均不得請求優先購買權。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能否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已經作廢,“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

(1)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因此無效;

(2)承租人只能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

隨著《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的廢止,承租人無權請求法院確認違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1986年1月7日)規定,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上述規定仍是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權的有效意見。

(1)房屋租賃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2)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常見的租賃合同2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甲、乙雙方就甲方租賃乙方所有、管理的

吊車用於甲方位於成都市的建設工程有關的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費用:

卸裝鋼筋為¥8.00元/噸;

卸裝鋼筋翻圍牆為¥8.00元/噸;

其它需要吊車費用按消失計費為¥160.00元/小時;

備註:除按以上單價計價外,每次出車費用最少為¥300.00元,暫定

租賃總價為30萬元(大寫:叄拾萬元整)。

1、日租金是甲乙雙方已經考慮了經營風險等因素的綜合租金,包括但不限於裝置包裝費、乙方管理費、利潤、稅費及裝置入場前的檢測費用、裝置租賃試用期間消耗的燃料費用等所有費用,且合同約定租賃期內不做任何調整。

2、所租裝置由乙方負責進場運輸及上下車工作,並由乙方進行安裝、頂升、拆卸,所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汽車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二、租賃裝置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

1、乙方提供的租賃裝置應當符合以下標準:最新國家標準並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合格,滿足甲方城建專案的施工需求,具體標準:吊車驗收標準:GB3811-83,安全規程:GB6067-85。

2、乙方保證其租賃裝置符合產品質量安全效能要求,具有行業要求的生產備案、準用證明等各項證明資料,在裝置進場前雙方必須簽訂安全協議。

3、乙方應提供租賃裝置的《產品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報告》、《產品質量保證書》、《生產許可證》、國家級檢測報告、使用年限證明、生產備案及其它相關資料,乙方沒有依約提供租賃裝置有關的前述資料的,甲方有權拒付或暫緩支付租金。

4、其它約定:乙方必須按時將所需租賃裝置運送至使用地點,並安排人員持合法有效的上崗證上崗操作。

三、租賃裝置的簽收

甲方指定周孝夫(聯絡方式:)

清點租賃裝置數量、規格型號,開具甲方租賃裝置簽收憑證,確認乙方安排的操作人員的入場情況,核對人員的身份及證件,甲方對前述授權許可權僅限於對本合同範圍內租賃裝置數量、規格型號、乙方操作人員入場情況的確認。

四、款項的結算與支付

1、甲方指定方的其他任何人結算對甲方沒有約束力,甲方對租金結算人的授權權限於本合同第三條甲方指定人員堅守的租賃裝置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進行款項結算。

2、甲乙雙方進行結算時,根據本合同及補充合同的約定,以乙方簽章,甲方指定人員簽收且專案經理簽字蓋章確認的租賃憑證和以乙方名義開具的合法發票作為結算依據。

3、款項支付時間:。

4、款項支付方式:甲方以轉賬或支票方式將租金付至乙方在合同中所提供的賬戶(乙方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乙方對所提供的賬

戶已確認無誤,從甲方付款至此賬戶之日起視為已到賬。乙方因賬戶原因產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若乙方要求甲方將款項支付至以上

賬戶以外的其它賬戶的,甲方有權拒絕。如乙方提供的賬戶錯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處理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5、乙方應憑以乙方名義開具的合法發票向甲方結算款項,乙方未提供的,甲方有權拒付租金並不承擔違約責任。

五、租賃裝置的使用地點

甲方龍光君悅華庭二期專案施工地點為本合同租賃物使用地點。

六、租賃裝置的維護保養

1、在租賃期限內,乙方負責租賃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修理工作,保證甲方正常使用,期間所發生的維護修理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2、乙方安排

名操作工人入場操作,所有隨機操作人員必須是與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公認,操作工人的工資、社會保險、食宿等所有費用由乙方支付和繳納,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所有費用。

七、租賃裝置的權屬

1、租賃期限內,租賃裝置所有權屬於乙方,甲方擁有對裝置的租賃使用權。

2、租賃期限內,乙方轉讓租賃裝置或將租賃裝置抵押第三人的,應提前3天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因此喪失租賃權。

3、賃期限內,乙方不得再行將租賃裝置出租給第三人,若乙方違反約定,將租賃裝置再行出租的,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

八、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做好租賃裝置進場前的準備工作;

(2)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租賃裝置轉讓、轉租給第三方,不得變賣或抵押租賃裝置;

(3)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2、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營業執照上的地址為可送達地址;

(2)乙方保證提供的租賃裝置為合法生產企業生產,質量不存在瑕疵,且在使用年限內,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租賃使用功能和目的;

(3)乙方的隨機操作人員必須受過專業培訓教育並取得國家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及執業證書,嚴格按照國家規範及甲方指令操作;

(4)乙方的隨機操作人員必須遵守甲方工地的各項規章制度,因乙方人員或裝置造成甲方及任何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由乙方承擔賠償等責任;

(5)任何因素導致乙方出租裝置及其附屬設施毀損、遺失、滅失、人員傷亡的,均由乙方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損失與費用,甲方存在過錯的除外;

(6)乙方保證在合同約定或甲方告知的裝置進場時間,將租賃裝置暈死、裝卸並安裝在甲方指定的使用地點。

九、違約責任

1、因乙方再行出租、轉讓或抵押等處置租賃裝置或對租賃裝置所有權存在權利瑕疵等原因,使甲方對租賃裝置的使用權收到限制或喪失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或甲方要求將租賃裝置運輸、裝卸安裝至甲方指定使用地點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造成甲方工期延遲的,乙方還應承擔甲方因此被建設業主方追償的全部責任;

3、乙方未按時將租賃裝置退場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且甲方不支付該拖延時間的租金;

4、因乙方所供租賃裝置不合格或乙方人員原因導致甲方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擔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將租賃裝置轉讓、轉租給第三方或變賣、抵押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6、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

十、其它約定

1、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債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債權;

2、乙方承諾其提供的裝置沒有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否則,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違反本款規定,甲方有權扣留租金,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用租金抵押損失;

3、本合同屬於雙方公司重大商業祕密,簽約方均不得洩露;

4、甲方除在本合同中作出明確授權外,對甲方的其他任何人員或非甲方人員均沒有授權。甲方的其他任何人員或非甲方人員均不能代表甲方處理本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出具欠款證明、對賬單、結算單等,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對甲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5、本合同的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方可生效,否則,視為未變更。

6、乙方確保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附件材料的真實性,所供附件均是在有效期限內或通過相應職能部門年檢的合法有效材料。

7、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乙方應當在甲方最後一次付款前向甲方出具租金已經全部付清說明,合同在款項結清後自行終止。

8、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乙方有權向甲方註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叄份,乙方執貳份。本合同附件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常見的租賃合同3

出租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為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用途和期限

1、本租賃裝置用於乙方施工;

2、本裝置租賃期限自約為_____個月。

二、租賃費用

1、押金:乙方在租賃裝置進工地前應繳納押金、賃裝置使用完畢結算後,扣除租金及其他費用後,餘額退還乙方;

2、租費:從裝置檢測合格後開始計算至乙方通知甲方拆卸之日止、,不足一個月的按天數計算。出租費在每月、30、日前付清,否則甲方有權將裝置拆卸歸還。拆卸費、運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本租賃裝置的安裝、拆卸、運輸、進退場費每臺人民幣計整(其中安裝、拆卸包括汽吊16噸以內,特殊環境條件塔拆超出部分差價按實際算,運費含裝置標準獨立高度以內,超出部分按實計算),均由乙方負責,裝置進場後付清;

4、裝置基礎預埋件費每臺人民幣計由乙方負責;

三、裝置使用及維修

1、裝置必須由甲、乙雙方驗收合格並經甲方同意後方可使用,、若乙方擅自使用,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2、本租賃裝置駕駛員必須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上崗證。駕駛員由、乙方聘請,其報酬由乙方支付,對聘用的駕駛員的日常工作由乙方負、責管理,現場指揮人員及輔助人員由乙方配備(指揮人員需要配合、格人員擔任);

3、乙方委託甲方維護保養,養護費用每臺每月元。

4、租賃結束十天內付清所有租賃、保養、維修、配件的費用。

四、雙方責任

1、裝置基礎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裝置技術資料進行設計並施工,必須保證質量,因裝置基礎下沉、塌方所造成裝置事故,其責任由乙方負責;

2、因指揮人員指揮失誤所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負責;

3、因工地現場及場地人員條件因數所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責;

4、裝置在使用過程中,因機械裝置本身質量問題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負責;

五、違約責任

乙方不按時交納租金及維修、配件、保養等費用的,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以每日按欠費的千分之三計算。

六、其他事項

1、未盡事宜協調補充,另見附件;

2、如有爭議協調不成,由甲方所在的法院管轄;

3、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租賃完畢付清自行失效;

4、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章):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

20___年____月____日;20___年____月____日

常見的租賃合同4

因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房屋租賃物的損失,應由誰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房屋租賃合同常見糾紛之一。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如因轉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轉租合同的,是兩個房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還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賃關係?

1、因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房屋租賃物的損失,應由誰承擔違約責任?

由於出租人並未直接與次承租人形成房屋租賃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轉租入主張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擔責任。

2、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如因轉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轉租合同的,是兩個房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還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賃關係?

一種觀點認為,次承租人無過錯且要求繼續房屋租賃,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在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建立房屋租賃關係的調解工作無效的情況下,只能兩個房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對兩個合同解除的後果,原則上都應予以處理,但當行使釋明權後,相關當事人不主張也不舉證的,對後一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後果可不予處理。對解除兩個房屋租賃合同的後果處理,除明確由次承租人返還出租人房屋租賃的房屋外,對違約責任及裝潢損失的賠償,則根據兩個房屋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轉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無過錯且要求繼續房屋租賃的,從保護次承租人的利益出發,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賃關係。我們認為,房屋租賃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則轉租合同將因此而處於履行不能的狀態。但原房屋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畢竟是兩個合同,原出租人並非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強迫他繼續履行轉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就繼續履行合同達成一致,否則,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支援。

3、原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次承租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裝潢損失的,是否屬反訴?是否應收訴訟費?

次承租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屬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具有訴訟被告的地位,因此,無論其提出什麼主張,都不能構成反訴。但出於解決糾紛的考慮,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類主張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訴訟後,將該訴訟與原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糾紛合併審理。同時,另行訴訟屬於新的訴訟,應當收取訴訟費。

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轉租合同也將同時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負有退房義務。次承租人逾期返還房屋的房屋使用費如何計算?

房屋使用費參照數額一般有房屋租賃合同的租金、轉租合同的租金、市場租金三個標準。我們認為,出租人就上述三個標準之一主張房屋使用費的,應當支援。

常見的租賃合同5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其自身投資的生產經營性裝置(見裝置清單)租賃給乙方由乙方在其生產作業區內作業,就相關租賃事宜,經甲、乙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出租裝置的基本情況

1、裝置名稱:採、掘、運等各類生產裝置(詳見租賃裝置清單)。

2、租賃裝置的用途:煤礦生產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自年月

日起至甲方收取租金數額達1000萬元止,屆時全部租賃裝置無償歸乙方所有;如甲方收取租賃費未達1000萬元前,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營不善導致無法正常生產經營或因其他政策性因素導致生產不能的`,本租賃合同自然終止,甲方全部租賃裝置無償收回(裝置的拆卸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在井上接收相應裝置),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

第三條: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乙方用舊系統每生產1噸原煤,向甲方支付10元的裝置租賃費用;生產資料按舊系統皮帶稱上顯示的資料為準。如出現新、舊系統皮帶稱資料與營業資料不相穩合時,當舊系統皮帶稱資料小於營業資料與新系統皮帶稱資料之差時,按營業資料與新系統皮帶稱資料之差作為計算租金的依據;當舊系統皮帶稱資料大於營業資料與新系統皮帶稱資料之差時,按舊系統皮帶稱資料作為計算租金的依據。

2、租金支付期限:租金按月支付,每月30日前雙方對當月舊系統出煤量資料進行確認,在次月5號之前,乙方按上述標準上將租金支付甲方(甲方無需向乙方開具發票)。

第四條裝置的交付

因裝置系在乙方礦上,甲乙雙方按租賃裝置明細清單進行交接確認,乙方同意按裝置現狀對裝置予以租賃使用。

第五條:租賃裝置的使用

1、乙方應按裝置的用途使用。乙方不按裝置用途使用的,對裝置造成損壞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裝置維修費用。

2、乙方應按裝置合理的使用強度使用裝置。乙方超強度使用裝置或使用裝置不當的,甲方有權調整增加租金,由此而給裝置造成不應有的損壞,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租賃裝置的維修和保養

裝置在租賃期間,由乙方負責維修和保養,所發生的修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租賃期滿裝置的返還和處臵

如甲方收取租賃費未達1000萬元前,乙方出現經營生產不能的,本租賃合同自然終止,全部租賃裝置由甲方無償收回,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如租賃裝置無法返還的,乙方應按裝置明細表中註明的裝置價格向甲方予以賠償;如裝置部分損壞的,由乙方修復後歸還甲方。(裝置在租賃期限內正常耗損的費用除外)。

第八條:違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交付的,其應按應付租金的10%的標準按日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訴訟。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常見的租賃合同6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願意將產權屬於自己的房屋出租給承租方。雙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詳細情況如下:

第一條 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商鋪坐落地址:_________號,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

1.每年租金為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月租金每平方米不得超過________元,每米櫃檯不得超過________元。

2.從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_______元(即第二年為________元,第三年為________元,第四年為________元)

3.為減輕承租方負擔,經雙方協商,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租金分_________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額約定如下:

第一期:租金為_________,付款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期:租金為_________,付款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期:租金為_________,付款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承租方必須按照約定向出租方繳納租金。如無故拖欠租金,出租方給予承租方7天的寬限期,從第8天開始出租方有權向承租方每天按實欠租金1%加收滯納金。

第四條 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出租方將房屋交給承租方後,承租方的裝修及修繕,出租方概不負責。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門市後,承租方不得破壞已裝修部分及房屋架構。

第五條 各項費用的繳納

1.物業管理費:承租方自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2.水電費:由承租方自行繳納,(水錶表底數為_____度,電錶底數為____度,此度數以後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直至合同期滿)

3.維修費:租賃期間,由於承租方導致租賃房屋的質量或房屋的內部設施損毀,包括門窗、水電等,維修費由承租方負責。

4.使用該房屋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均由承租方繳納,(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請安裝電話、寬頻、有線電視等裝置的費用)。

第六條 在租賃櫃檯經營活動中,出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必須製作租賃櫃檯標誌並監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櫃檯或者場地的明顯處懸掛或者張貼。

2.監督承租方遵守經營場所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承租方違反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不準將櫃檯出售給與櫃檯原有經營範圍不符或反向的承租人。

4.違反城市規劃及城市管理規定,擅自在商店門前或佔道設定的櫃檯(包括在店內自行設定妨礙顧客出入的櫃檯),禁止出租並予以撤銷。

5.不準為承租方提供銀行帳號、票證和服務員標牌。

6.不準為承租方非法經營提供方便。

第七條 在租賃櫃檯經營活動中,承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不得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

2.必須在承租櫃檯或者場地的明顯處懸掛或者張貼租賃櫃檯標誌。

3.不得私自轉租、轉讓承租的櫃檯,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4.文明經營,禮貌待客,出售商品時,要明碼標價,出售商品後,要向消費者提供正式的銷售憑證。

5.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腐爛變質、有損健康的食品,不得銷售無廠名、廠址的商品以及從事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活動。

6.必須按稅務部門的規定,辦理納稅登記,依法納稅。提前停租的,應向原納稅機關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和繳清稅款等有關手續;

7.禁止轉借、出賣、出租和塗改租賃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8.自覺接受工商、稅務、物價、衛生、城市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服從出租方的指導與管理,執行營業場所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八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承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承租方如欲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書面向出租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徵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權利,承擔原承租方的義務。

第九條 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出租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承租方違約,承租方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3.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損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十條 續租

1.承租方若要求在租賃期滿後繼續租賃該處商鋪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_________日書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應當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作出書面答覆。如出租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前出租方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出租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2.租賃期滿承租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同等條件下對商鋪的優先租賃權。

第十一條 合同中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進行非法活動的,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計達30天的,並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

2.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免責條件

若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期間,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承租方需立即書面通知出租方。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常見的租賃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本合同所指標的為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小區____________號樓____________門___________房間,其中____________為出租給乙方房間。

第二條

甲方作為聯絡人,負責和房東聯絡。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租,享有房間客臥的完全獨立使用權,以及公共區域的共同使用權。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數,必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三條

該房屋租賃期共_____個月。租金為每月__________,如果房東加租,討論後定,押金______元(押金會在合租關係正常中止時退還)支付形式為:每月交付房租,每_____月交付水電燃氣費。水費______/噸,電費_____/度,燃氣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裝置情況詳見甲方與房東所籤房屋租賃合同附件。

第四條

共同使用區域為客廳、廚房、衛生間、陽臺及這些區域裡面的相關設施。

第五條

合租期間,水、電、煤氣、寬頻費(如使用)等由甲、乙兩方共同支付。

第六條

合租期間,本著和平、友好相處的原則,雙方應共同維護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不得隨意的干擾對方的私人空間。對方的合理建議,應積極採納。

第七條

朋友來訪,應儘量保持安靜,以不干擾對方學習、生活為宜。超過2個朋友來訪,應提前告知對方。

第八條

各自做飯,還是搭夥,根據雙方的飲食習慣,協商解決。因生活需要,添置設施發生的費用,依具體情況而定。

第九條

在租住期間,雙方應本著“節約、愛惜”的原則,不得浪費水、電、煤氣等。應共同維護設施的安全。

第十條

乙方需退房的話,因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否則不退押金。租住不滿一月,租金按一個月收取。

第十一條

乙方具有續租的優先權。

第十二條

因為合租的特殊性質,甲方和房東租賃關係中止時,本合租合同自動失效,甲方不負違約責任。甲方也必須在與房東解除合約前半個月,知會乙方。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常見的租賃合同8

出租方(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本著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望雙方遵照執行:

一、租賃面積:甲方將約1000平方米食堂(生活區)出租給乙方。

二、租賃期限:兩年,即從20__年5月15日起至20__年5月15日止。

三、租金:乙方承租費為每月500元,全年為6000元。

四、租金交付方式:乙方應按時交納租金,在每年20__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交付一年的承租費6000元,以此類推。如逾期未交,超過30天,甲方將終止合同。

五、乙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建築的原有形狀,更不能危及建築物的安全。如因乙方為滿足需要對原房建築進行維修,在不影響安全情況下,可以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乙方不得單方轉租,如確需轉租,必須經甲方同意。

七、乙方承租期間應注重消防安全,並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若發生任何違紀違規事件或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自負。

八、租賃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續租該房屋的優先權利。

九、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可待雙方協商後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

十一、本合同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現住址:

聯絡電話: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常見的租賃合同9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有關商鋪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將其擁有產權的商鋪出租乙方作為商業用途,該商鋪坐落地址為:廣州市花都區新華鎮建設北路商鋪,建築面積80平方米。(附相關房屋產權證明)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期五年,自20_年5月16日起至20_年5月15日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轉讓甲方房產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進行非法活動的,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計達壹拾伍天的;

合同期滿後,乙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甲方應當保證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租金由雙方協商,無法協商時可按當時的物價及周圍門市租金作適當調整。

第叄條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

1、20_年5月16日至20_年5月15日;每月租金為人民幣9200元。

20_年5月16日至20年5月15日;每月租金為人民幣9660元。

上述租金不含房產租賃稅及相關費用,房產租賃稅及相關費用由乙方支付.

2、租金的交付日期為每月10日之前支付下月的租金。

3、租金的支付方式為月付。

4﹑乙方必須按照約定向甲方繳納租金,如無故拖欠租金,甲方給予乙方7天的寬限期,從第8天開始甲方有權向乙方每天按實欠租金的本金的千分之一加收滯納金,利息不計滯納金。

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同意支付壹萬捌仟肆佰元人民幣給甲方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押金。合同押金租期滿後,甲方應不計息煺還押金給乙方。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甲方將房屋交給承租方後,乙方在不損壞房屋的主體結構的情況下可對房屋進行適當的裝修,但如果涉及房屋結構的調整,應與甲方協商並報相關規劃部門。

租賃期結束後,乙方不得破壞裝修包括電線、開關等,但乙方可拆除(電線、空調等可移動之裝置)。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除租金交納外,乙方還須繳納如下費用:

1.水電費:由乙方自行繳納;(水錶表底數為度,電錶底數度,

此度數以後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使用該房屋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均由乙方繳納,(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請安裝電話、寬頻、有線電視等裝置的費用)。

3.乙方必須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事故,債權、債務和其他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六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於20_年4月30日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並使之符合使用。

2、對於房屋的維修非因乙方的塬因造成的,甲方應當及時修理。

3、甲方應當保證房屋的產權清楚。

第七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叄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叄方使用,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甲方,應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八條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甲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為2個月之押金。

2.若乙方在甲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乙方違約,乙方負責賠償違約金為2個月之押金。

第九條免責條件

若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乙方需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同時甲方應將剩餘之月租金及押金煺還乙方。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附則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共頁,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蓋章):______

承租方(蓋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

常見的租賃合同10

出租方(下稱甲方)

承租方(下稱乙方)

經雙方協議,就甲方將其擁有的坐落於惠州市仲愷高新區上坑新村四巷6號一樓門面房出租給乙方,該門面建築面積共100平方米,甲乙雙方應遵守以下協議:

一、租房每月租金為 元整,在 年 月 日起每月租金 ,乙方應付甲方二個月押金和一個月租金才能入住。在租房期間到每月 號前交租金和水電及雜費給甲方。

二、經過雙方同意決定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合同未到期,如中途退房,押金不退給乙方,而且乙方一要付清所有水電及雜費,任何情況下收據一經開出,中途一律不退房租。

三、乙方必須按照公安局派出所的有關規定,辦理居住證和有關一切經營許可證等有關手續,所有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不能在租房內從事非法經營及違法犯罪活動,如乙方有違法行為,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四、遵紀守法,搞好衛生,不向戶外、廁所拋雜物,不得在門口存放廚房、廁所清出來的發臭物品,保護房內外的水電、門窗、潔具、扶梯、管道設施,損壞照價賠償或修復,不得在牆上貼字畫,以免損壞牆壁,房內的燈管、燈泡、水龍頭、廁所堵塞、門鎖無論是人為還是自然損壞的,均由乙方支付零件費,甲方協助更換。

五、乙方要愛護甲方的一切建築和水電裝置,如有損壞,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在租賃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變門面和房內原有的結構。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原租房轉讓給別人,如乙方擅自轉讓,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合同並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經過甲方同意轉讓的新乙方要到甲方登記重新辦理手續。

七、甲方租房按月計算,超過一日按一月算。租房期滿後,乙方應付清租金,水電和雜費,並要清理乾淨搞好房屋衛生,如未搞好扣30元,將房屋原裝鎖匙及感應器還給甲方,若丟失一個或一打扣20元,由甲方驗收房屋沒有任何問題後,押金退還給乙方,如乙方需要續租,應提前15天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可以續租。

八、乙方未及時交納租金給甲方,甲方有權發每天租金的5%加收滯納金,交納房租按租房日期為準,超過三天未交租金,甲方有權停水停電,超過五天未交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作乙方違約處理,押金不得退還給乙方,所開出的單據將自動作廢,並有權留置乙方位於該房所有物品。

九、期滿後憑押金單退房,若有遺失,押金不退,如要退房,請在交房租之前提前15天通知,否則扣除15天房租。

十、租賃期滿,甲方如有意續租,則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權,但必須在賃期滿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申請。雙方可根據本合同約定慢情形,結全實際情況重新協商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十一、乙方在租房期間貴重物品處行保管,若有遺失或被盜一切與甲方無關,必須注意用電及煤氣安全,如發現漏電或煤氣洩漏應立刻找專業人員處理,預防事故的發生,乙方必須做好防火防盜防觸電,提高安全意識,甲乙雙方要遵守以上協議,望各自雙方不能違反。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住址:

住址:

常見的租賃合同1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特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物概況

二、裝置使用地點及工程專案:

本租賃裝置僅限於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租賃裝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甲方擁有租賃裝置的所有權。

2、乙方僅在租賃期內在本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擁有該租賃裝置的使用權。

五、租賃期限及租金結算方式:

1、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賃期滿,

乙方將裝置完好交給甲方辦理退場手續,若乙方繼續使用,應在本合同期滿前五日內重新簽定續租合同。

3、經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收取乙方裝置保證金_____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4、乙方向甲方交納租金及保證金後,辦理提貨手續,自始租日起,每30天向甲方交付一次租金(每月提前五日付下月租金),租賃期滿後,甲方應將保證金餘額退還乙方。

六、租賃裝置的運輸、使用、維修、保養和費用:

1、裝置的進場費由乙方負擔,退場費由甲方負擔,乙方應在裝置退場前七天通知甲方(如果裝置實際租賃不足一個月進退場費全由乙方承擔)。

2、裝置在租賃期間所需的各種油料由乙方負擔。

3、裝置在租賃期間內由乙方使用,乙方應協助甲方機手做好裝置的日常維修、保養,使裝置保持良好狀態,維修費用在________元以下的由乙方負擔,維修費用在_________元以上的由甲方負擔,所付費用以甲方機手簽字為準,由甲方負擔的部分從甲方收取裝置租賃費中扣除。(易損件如葉片、鏈條、鉸籠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4、在工作過程中,乙方若不能對裝置故障進行排除,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維修,裝置因故障造成每月停工三天以上的部分乙方應扣除甲方相應天數乘以8小時的租賃費。

5、租賃過程中的安裝、保管、使用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稅款均由乙方承擔。

七、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提供效能良好的裝置。

2、裝置進入乙方施工現場後,甲方機手應服從乙方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排程與指揮,並遵守乙方施工現場的規章制度。

3、甲方機手應按裝置操作規程施工。

4、甲方機手應每日嚴格填寫甲方單位派發的租賃機械施工表,每月或租期結束將此表交乙方單位簽字蓋章,並以此表計算租金。

八、乙方的義務:

1、乙方負責裝置在施工現場的看護並保證裝置及甲方工作人員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裝置的損壞、丟失,其損失由乙方賠償。

2、乙方不得強迫甲方機手違章或超負荷作業。

3、在裝置租賃期間,乙方應賠償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第三方的損失及因此而造成的甲方裝置停機損失(如甲方裝置被第三方扣押等),乙方仍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停機期間的日租金。

4、乙方應在交貨地點檢查驗收租賃裝置,同時將簽收蓋章後的租賃裝置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賃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賃裝置上隨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賃裝置進行轉租或抵押,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若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支付租金或超期使用,甲方有權終止合同調回所租裝置,每超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正常交納租金並加付月租金的5%作為違約金。

十、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的有關條款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的有關程式進行仲裁裁決。訴訟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十一、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合同壹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雙方簽字蓋章並在甲方收到乙方月租或預付定金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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