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租賃合同彙編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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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租賃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必備】租賃合同彙編十篇

租賃合同 篇1

承租方風險及建議

一線城市主流商圈鋪位,月租金動軋6位數(不到100平),高額轉讓費(空鋪也不例外),租期短期化,加之租賃合同一般出租方提供,較多保護出租方利益,承租方利益保護條款較少甚至沒有。商鋪租賃往往成為風險高發領域—特別是產品推廣前期,市場前景末明時。

顧問單位為推廣自有品牌,大量開設品牌體驗及營銷店,筆者在租賃合同稽核中,通過整理風險點,提出防範建議,將風險解決提前到業務談判階段,為顧問單位發展戰略提供法律支援。

一、轉租風險:承租方(上家)將承租合同轉給下一家

如果上家租賃合同中有不得轉租條款(事實上,租賃合同一般要求不得轉租),那麼,單方轉租是無效的,業主隨時可以收回商鋪,而上一家很可能在收錢後“跑了和尚,廟也跑了”。

建議:如果一定要轉租,一定要與轉讓方、業主,簽訂三方協議。

二、轉讓費風險

轉讓方一般會以“裝修、人氣積累”等收轉讓費,但轉讓費並不是法律概念,只要雙方約定,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高額的轉讓費是很難要回來的。

建議:

1、如果是轉租,一定要和轉讓方、業主,簽訂三方協議,明確轉讓費交給誰,儘可能籤長租期(千萬不能只簽訂一年,再約定到期優先續租);

2、合同中明確:非承租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轉讓費退承租方(或按比例);

三、政策等外在風險

承租方難以瞭解物業外在潛在風險,一般而言,物業外在風險:抵押、司法限制(如查封)、市政建設(封路、改造、拆遷等)、消防檢驗、工商註冊是否受限等。

建議:要求出租方承諾(並明確在合同中):產權完整(不存在任何限制)、租期內無拆遷、影響正常營業的重大裝修或市政改造、整體消防驗收合格,市政配套能滿足營業需要。

四、物業風險

商鋪一般由運營方整體管理,要考慮物業服務是否適合商業經營如:商場招商定位(服裝城、電子城、小百貨城等)、運營商廣告支援力度、物業服務(電梯、保安保潔、空調、網線、供水、POS機、供電等),是否符合商鋪經營要求、停電能否自營發電等。

建議:在招商談判中,雙方要綜上考慮上述問題,在達成一致後,以合同方式固定如:物業費是否包括在租金內、POS機的收費如何結算;全年停電、停水不超過多長時間(政府原因停電外);商場如果有整體裝修,影響營業的,租期順遲(退還租金)。

因上述原因導致承租方未能正常營業,達到一定時間,承租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回轉讓費、押金外,另賠償承租方裝修費、前期投入等。

五、其他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1、如果是業主出租,要求提供房產證影印件;轉租一定要求籤訂三方(業主、原租戶、現租戶)合同;

2、租金計費依據:是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等),一定要明確;合同面積與實測面積差額處理,如面積超出了預期範圍,承租方是否能解除合同;

3、商鋪最遲交付時間、標準,免租裝修期間,應當明確;

4、承租方是否能轉租、合租或轉讓,除合同約定用途外,能否做其他類似用途等,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

5、商鋪外部廣告牆使用權,承租方是免費使用,還是另行支付要明確;

6、租金是否含稅(業主是否提供發票)、保證金交付日期及方式、保證金退還期限;遲延交付租金,約定出租方給予一定寬限期(而不是直接約定解除合同);

7、合同到期,承租方裝修是折價或拆走,或歸出租方?

8、出租方櫃檯調整、裝修或維修等影響正常營業的,應提前通知,是否減免、如何減免租金應當明確;水、電、電話線等資源是否涉及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9、承租方如需以商鋪辦理工商註冊的,約定出租方協助承租方,辦理工商註冊、消防報驗等審批申請手續(出租方保證租賃合同簽訂時,不存在工商註冊受限制的情況:如上家註冊末辦理變更、未通過消防/安檢驗收、司法限制等);

10、扣款:約定出租方任何扣款行為,均需經過承租方書面確認。

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 (省、市)(區、縣) ;門牌號為

2、出租房屋面積共 平方米(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裝置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檔案,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檔案。雙方驗證後可影印對方檔案備存。所有影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 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該房屋每月租金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總額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後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中未列出專案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 。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後,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定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裝置,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後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後,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 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 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後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十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裝置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體設施、裝置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於 日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於房屋租賃期滿後,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裝置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 %的違約金。甲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甲方還應承擔因逾期交付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由於甲方怠於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 %支付甲方滯納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總租金 %的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滯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籤(章)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房產證號: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號碼: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離婚書證要注意的問題

離婚書證要注意哪些問題?

離婚證據——書證:

書證通常是指用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一、書證的特徵

書證特徵表現在:

1、書證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的事實。

2、書證通常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3、書證的真實性較強,不易偽造。

書證是民事訴訟中中最常見的證據形式。離婚案件中常見的書證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孩子出生證、房屋買賣合同、車輛行駛證、傢俱電器發票等。如:結婚證是用文字記載著男女雙方的年齡、性別、結婚的時間、取得結婚證的時間等。

二、書證的取得

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持有相關書證支援的,持有書證的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或法庭調查前提交給人民法院。如果書證被第三人持有,一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調取收集。

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書證確實為對方當事人持有,而且該當事人又拒絕提供的,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三、書證的證據力

書證具有證據力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是:

1、書證是真實的;

2、書證所反映的內容與要證明的事實能起到證明的作用。

法院審理案件審查書證的證明力,主要是審查書證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四、離婚案件中,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書證形式有瑕疵。如:當事人一方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未加蓋公章,該合同雖然記載了房屋的詳細資訊,但該合同未加蓋公章,因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而不具備證據效力。

2、書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離婚協議。按一般規定,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三項內容,其一,夫妻離婚的一致同意;其二,財產分割的一致同意;其三,子女撫養問題的一致同意。約定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但當事人往往重視不到問題的根本,疏忽基本內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導致協議無效。

3、當事人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是,提交的書證應與其它證據形成鏈條,這樣證明力會大大增加,人民法院採信的機率也會增強。

夫妻財產約定樣本

夫妻財產約定樣本

男方:

女方:

1、 雙方結婚之前的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具體包括住房(位置、房產證號)、存款(金額,銀行)、股權(詳細說明)以及其它財產(應一一說明);

2、 雙方結婚之後實行夫妻財產個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具體補充說明,在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在各自名下的債權和存款歸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3、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夫妻一方給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4、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依據各自財產各自所有的原則處理,確實無法說清楚的按夫妻共有處理。

男方簽字: 女方簽字:

時間: 時間:

委託合同 後合同義務

委託合同 後合同義務

後合同義務,在理論上又稱作“後契約義務”,是指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的義務。後合同義務是與先合同義務相對而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本條是關於租賃物發生所有權變動時租賃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本條的規定體現了租賃合同的一個特點,即租賃權的物權化特點。所謂物權化是指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可以對抗第三人,即使是該租賃物所有權人或享有其他物權的人也不例外。

本條主要規定的是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時,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在租賃合同中有一個基本的制度叫“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當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租賃合同對新所有人有效。關於這個原則,各國民法都有所體現,但不盡相同,有的國家規定,只有對不動產租賃或經過登記的動產租賃才適用該項原則。如義大利民法規定,如果在租賃物轉讓前已有明確的租賃契約,則租賃契約得對抗第三買受人。在買受人善意取得佔有的情況下,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不在公共登記處登記的動產。有國家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只適用於不動產。如法國民法規定,如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買受人不得辭退經公證作成或有確定日期的租賃契約的房屋或土地承租人。日本民法也規定,不動產的租賃契約進行登記時,爾後對於其不動產取得物權者,也生效。有的規定,不論是動產租賃還是不動產租賃,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付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我國合同法規定不論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並不限於出租人出售租賃物的行為,還應包括租賃物抵押、贈與以及遺贈、互易甚至將租賃物作為合夥投資等情況,上述情況都會涉及租賃物的所有權變動問題。

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第一,租賃合同已成立並生效;第二,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第三,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第四,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具備上述條件,即使買受人不知道該租賃合同存在,租賃關係仍然能夠對抗該買受人。

本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裡所說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是指,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後,其設定在該租賃物上的租賃合同仍然存在,在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無須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受讓人在受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就與承租人產生了租賃合同關係,成為一個新的出租人,繼承原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讓人要受該租賃合同的約束。如果出租人沒有將所有權變動的事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效力及於受讓人。

夫妻婚前財產約定樣本

夫妻婚前財產約定樣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範圍:甲方的財產有,奧迪A6型轎車一部,木器加工廠一座(資產總價值50萬元),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130平方米),傢俱、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夏華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立式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雙人床一個,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甲方在轎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責任由其自行承擔,工廠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利潤、責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擔;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婚後共同使用,婚後增值或者價值下降等後果由甲方承擔;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三、婚後雙方各自收入歸個人所有和支配,對方不得干預。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開支由雙方分攤。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租賃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租賃華南XX商鋪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租用甲方位於大亞灣____區上揚華南XXC-4棟1

7、17號通間商鋪,建築面積為

二、租金標準和期限

1、租期從月月元;

2、租期計算每年租金分兩期繳納租金,在租期第一個月十天內交納半年租金,每半年應交租金 萬 仟 佰 拾 元。

三、物業管理費用每月每平方米 元,乙方自用的水、電按實際用量向本市場共識交付,以上費用乙方應在每月10號前付清。

四、付款方式

乙方在簽訂合同時,每間繳交押金 叄仟 元作為履行保證金,租賃合同期滿後該保證金不計利息返還乙方。

五、合同約定期滿一個月前甲乙雙方可協商續期與否,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期權利。

六、合同租期滿後,甲乙雙方未能將續租事宜達成一致,在乙方應繳交各項費用已結清之後,甲方在7天內履約保證金退還乙方,乙方應限時退還所租賃商鋪給甲方。

七、承租方權利義務

1、在租賃期內,如乙方需轉讓門面則應報甲方變更租期合同辦理變更手續,乙方不得將商鋪私自轉讓。

2、乙方在本商鋪只能經營五金、潔具、陶瓷,不能做非法經營。

3、乙方不得擅自拆除卷閘門,如有特殊需要需提交申請,經甲方公司同意後方可變更,費用由乙方承擔付清,另按照卷閘門的造價交納押金,在合同期並由乙方回覆原裝後退回此押金。

4、乙方在租賃期如有損壞所租賃的物業設施必須等價賠償。

5、乙方必須遵守公司制定的市場管理條例,遵守安全消防規則。

八、出租房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市場管理條例進行監督。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且乙方已交的保證金甲方不予退還。

1) 擅自改變商鋪結構及使用性質,擅自轉租商鋪或利用商鋪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擅自在商鋪內生活煮飯、砌牆住人、在商鋪外晾晒衣服。

2) 逾期未繳交租金、物業管理費達一個月。

3) 嚴重違反本市場管理條例。

九、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合同雙方任何一方損失的,雙方不承擔責任,雙方儘量減少損失。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自動失效。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

一、本合同在雙方簽字後,並且乙方已繳清保證金後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和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租用其房屋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 房屋的座落、面積及裝修、設施

1—1、 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座落在鄭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給乙方使用。

1—2、 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該房屋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 租賃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辦公使用。

2—2、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使用用途。

三、 租賃期限

3—1、該房屋租賃期共_____個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重新簽定租賃合同。

四、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4—2、該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年 □半年 □季度 □月度;先付後用;第一期租金簽定合同當日支付,以後每期租金提前_________日支付。

五、 其他費用

5—1、乙方在租賃期限內,使用的 □水 □電費 □電話 □網路使用費 □物業管理費 □租金稅費 □_________,由乙方按有關規定自行承擔。

5—2、根據甲方要求乙方應支付甲方房屋押金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元整),待租賃期滿結清費用後,甲方應於結清當日將押金全額退還乙方。乙方如未按規定結清有關費用,甲方有權拒還押金。如乙方結清,甲方得全額退還押金。

六、 房屋修繕責任

6—1、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乙方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予以經濟賠償。

6—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房屋損壞或造成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6—3、室內現有設施:

電器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傢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七、 轉租的約定

7—1、除甲、乙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另有約定外,乙方在租賃期限內,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7—2、乙方轉租該房屋,訂立的轉租合同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2) 轉租期間,乙方除可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3) 轉租期間,本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時,轉租合同也應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八、 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8—1、在租賃期限內,非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租賃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區____樓房____棟,建築面積為____平方米,租用期一週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條租賃期限內房屋租金為____人民幣(含建築稅)。乙方分____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後的0日內,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____%為____萬元,房屋驗收合格後的0日內,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餘款額。

第三條租賃期內,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其他合理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租賃期內,乙方所用的水、暖、電熱水、通訊、室外環衛、房屋修繕、綠化維護等由甲方統一管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第三、四條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憑單據、發票和有關規定檔案,按各規定的期限向乙方結算。

第六條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驗收合格並付清房屋租金後,歸乙方使用。第七條在房屋保修期內(水電設施半年,土建一年,採暖設施一個採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對房屋質量問題保修。

第八條乙方服務人員的臨時戶口等生活上所需辦理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與當地有關單位聯絡解決。

第九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房屋租金不退,並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____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30天內付清)。

2、本合同生效後,如果甲方違約,甲方向乙方退還剩餘租金,並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____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30天內付清)。

3、不滿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計算。

第十條在租用期內,甲方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應享受優先購置權,並不需另行支付購房款,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正式過戶手續,由此發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在租用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災害,房屋遭到毀壞,按照房屋建設程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第十三條甲方已宣告本合同所指標的樓房是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經營的,甲乙雙方在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和法令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的。如在租賃期限內與國家新的政策、法令、規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時,甲方每年按房租總金額的0%乘以乙方實際租用年數計扣房租。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如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執,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按(1)項辦法解決:

(1)提交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三份。正副文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經公證後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第十七條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佔用土地範圍圖

2、商品房暫行管理辦法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合同 篇6

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業主姓名

名 稱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檔口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址: ;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檔口租金: 元人民幣;

3.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由甲方支付;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並務必將以上費用帳單交給甲方,甲方須監督檢查以上費用;

2.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不能將押金轉換為檔口租金;

3.在租用期內,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檔口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賃期內房租加價;

4.租用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前1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5.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後解除本協議;

五、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租賃合同 篇7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就養殖場租賃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租的養殖場座落於 ,面積約10畝。

第二條:租期叄年,自20xx年8月6日至20xx年8月5日。

第三條:租金為第一年壹拾貳萬元,第二年、第三年按市場行情調整租金。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以現金方式交清當年租金,以甲方收條蓋章為據。

第四條:租賃期間養殖場發生的水、電、氣、電視收看等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條: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以合理防範措施,保護租賃期間內房屋及資產設施、裝置等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場地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改造後的房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拆除,若乙方造成租賃房屋毀損,應當負責恢復原狀。

第六條: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場地作為養殖生豬,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本合同轉讓若未經甲方同意無效。

第七條:乙方在租期內,母豬若出現死亡、遺失等由乙方按1:1的比例賠付甲方同等重量的母豬,兩年後乙方在本場選留後備母豬進行更新換代,合同終止時能繁母豬數量不得少於現圈存能繁母豬數量;公豬若出現死亡、遺失等由乙方賠付杜洛克同等重量公豬一頭。

第八條:租金用途:每年租金必須首先償還貸款及利息,其次用於按入股額退還股金,不得自行分紅、座支抵扣任何費用,否則本合同無效。

第九條:租賃期間乙方必須保證安全生產,若出現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鑑於養殖行業特殊,乙方必須全面遵守國家環保法和養殖汙染防治的相關規定,若因乙方原因被相關部門處罰,乙方自行全額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租賃期間,房屋維修、裝置維護等費用乙方自理。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合同終止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是否終止合同。合同期滿,若乙方繼續租賃,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十三條:若租賃期間如遇政府徵地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造成養殖場不能繼續出租的,按實際使用日期結算租金。若甲方出售該養殖場,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或協商所養當批育肥豬至出欄為止。

第十四條:租賃合同期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歸還屬於甲方的資產、設施裝置和經營管理權,否則甲方有權採取相應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十五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是有同等效力。若本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當地相關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叄份,叄方各執一份。經過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附:資產裝置移交清單壹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租賃合同 篇8

甲方:(以下稱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稱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經過租賃經營指導小組和答辯委員會的答辯審查,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決定將_________租賃給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個人經營,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1.租賃期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為_________廠長,具有法人代表資格。

3.乙方需請兩名保證人,共同以個人財產作為抵押,其中乙方為_________元,保證人共為_________元。乙方及保證人用以抵押的個人財產經甲方和公證處共同調查並登記造冊後,在租賃期內不得轉移或變賣。

4.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_________擁有完全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包括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行政幹部任免、規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分配形式、生產經營方式的確定等。

(2)依法有權從事多種經營並決定其經營方向。

(3)有權按照有關政策和規定對職工進行表彰、獎勵和處分、辭退等獎懲處理。

(4)有權按政策規定招收租賃期內有關的臨時合同工。

(5)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綜合部門的指導、監督;自覺接受企業黨組織和職代會的監督,保證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權益;定期向職代會彙報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6)對企業的財產、必須進行社會保險;要按國家規定標準提取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維修和更新裝置、房產。合同履行期滿,要按固定資產清單如數返還,並保證裝置完好率達到_________%以上。

(7)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5.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2)甲方應積極支援乙方行使正當職權,幫助、指導乙方依法管理和經營企業。

6.租賃經營的分配:

(1)_________應照章納稅,並按規定繳納能源交通基金。

(2)乙方應向甲方繳納基數租金_________元,當_________鋼球廠年實現利潤大於租賃的基數利潤時,以下形式確定數額繳納租金:

基數利潤×利率=基數租金

租賃年度實現利潤

租金=基數租金=-----------

租賃基數利潤

當_________年實現利潤小於租賃基數利潤時,按規定的基數租金_________元繳納,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和保證人用個人資產抵補。

(3)甲方收到租金後,應按有關規定全部返給_________作為企業留利。

(4)乙方對本企業的留利必須合理使用,_________作為企業發展基金,_________作為福利基金。

(5)_________的盈利,按規定交納所得稅後,按稅後利潤提_________%作為乙方個人收入,乙方從租賃收入中除按規定向甲方交納租金外,每年應提留_________%作為風險基金;乙方每年從個人收入中扣除租金、風險基金後,其餘全部為自己個人所得,對保證人的獲利額,由乙方與保證人議定並從乙方個人所得中分給。

(6)租賃期間停發乙方的工資和獎金(保留原工資級別,如遇調整工資,可按規定給予調整級,但不發薪金)乙方可按每月預支生活費用,數額可略高於其原來工資和資金之和,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工資和與獎金之和的二倍。

(7)乙方提留的風險基金應存入_________,並按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企業期間可用於生產經營,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後由乙方全部(含利息)提走。

(8)_________的租賃年度實現利潤,除按規定交納所得稅、租金及支付乙方個人收入外,其餘部分為企業留利基金,核定_________基數留利基金為_________元,租賃期間企業留利基金應逐年增長,如達不到基數留利基金_________元時,乙方應用私人財產賠償減少額的_________%。

7.甲乙雙方對_________要遵守如下經濟政策:

(1)按集體企業管理,並按集體企業徵收工商所得稅和獎金稅。

(2)以企業_________年工資總額_________元,產品銷售收入_________元(即百元銷售收入的工資含量_________元)為基數,各租賃年內職工工資總額隨銷售收入的增減而浮動,只要人均利潤、上交利稅和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高於工資增長幅度,允許職工工資(含獎金,計件超額工資)據實列支,計入成本,因國家統一調整職工工資而需增加的工資總額另行增補。

(3)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專案投產後的新增利潤一年內由企業留用,經財稅部門批准還可適當延長留用期;用貸款進行技術改造,允許用新增利潤稅前還款,還貸後,企業可按核定的比例提留福利基金。將自有資金與貸款合併使用所獲得的新增利潤,按自有資金所佔比例提留給企業,繼續用於技術改造。

(4)以前年度應該歸還的技術貸款,在租賃期內逐年歸還,因歸還技術貸款而減少的利潤允許提取福利基金,由於歸貸而減少的利潤均不影響乙方的提成基數,其資金來源應由增提的福利基金支付。

(5)因生產經營需要對房屋進行改造,只要投資額和麵積沒有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建築稅。

(6)乙方除交納租金外,不再交納承包費。

8.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非法干預對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2)乙方若不能按本合同規定如期如數繳納租金,其不足部分由乙方和保證人用個人的抵押財產抵補。抵補原則為:①先乙方後保證人;②據低補數額需要,對保證人按登記財產賠盡為止;③要保證乙方個人及家庭必需的生活費;④抵補不夠部分由乙方同甲方簽訂債務合同,經公證處公證生效。

9.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均不得隨意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2)因國家政策的變化或自然災害的影響,致使租賃經營無法按本合同規定執行時,甲乙雙方均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3)因乙方違反合同規定或其它原因損害了甲方的利益,或因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嚴重干擾乙方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乙方無法自主經營,合法收入得不到保證,甲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4)如乙方發生意外而無力執行合同時,甲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

(5)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由甲乙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並經公證處認可方為有效。若雙方達不成協議,經公證處調解無效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

10.本合同需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簽字,並需經公證處公證後方可生效。

11.本合同公證費用由_________支付。

1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隨時協商解決。

13.本合同正本六份,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和公證處各一份;副本九份,報市經委、市體改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審計局、市勞動局、市工商銀行、_________區稅務局、人行_________辦各一份備案。

出租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合同 篇9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7、呼號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乾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淨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專案(並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條)

18、還船港(第3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幹船塢週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域範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適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佣金及支付物件(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1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註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經雙方同意並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前兩分部的規定優於第三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簽字:船東(出租人)________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並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並在船殼、機器和裝置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後,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於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於該船隻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後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於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於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於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於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訊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後才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隻將於何日備妥時應當儘快給租船人發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後的168小時內宣佈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麼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後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區域範圍

船舶將用於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域範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於使用於或擬使用於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准。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並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幹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幹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乾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於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隻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後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裝置、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並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隻將完全為租船人佔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並在各個方面處於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於有效營運狀態,並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並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於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採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麼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於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於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裝置,費用超過第28欄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5%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並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於油類及其他汙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於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種義務均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東所受的一切後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汙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於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汙責任協定及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並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部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租船人應支付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費用,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階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於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是租船人的僱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於高階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隻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囟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d)在未先徵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小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裝置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及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於使用的裝置專案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裝置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裝置,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裝置。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裝置包括無線電裝置,租船人應予儲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並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裝置。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於在交船第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列明的每日曆月的包乾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隻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乾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個月和最後一個月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於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曆月天數比例計算,並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後一次收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並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准的抵押”,而經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准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准,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准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為維護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准,應進行所有屬於投保範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於保險範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後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於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

(c)在按本條的付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檔案,以便租船人將船隻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和附件。對屬於保險範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於保險範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准的格式投保賠責任險,並支付費用。對於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准。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於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屬保險範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准後應安排所有屬於保險範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和承保範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於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後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安排進行,並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附(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併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於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隻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隻安排了保險,而船隻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件(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檔案,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並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

(1)儘管有第8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於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於30天的初步通知少於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後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可能超過租期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週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的船舶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務。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固張巾或懸掛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於由於艇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於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於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並負擔保釋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15、船東的留置

關於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由於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和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運的障礙,對於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准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於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傑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於船長、高階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義務和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徵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租本船(以下稱“徵租”),不論“徵租”發生在租期內什麼日期,也不論“徵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餘下時間是否繼續“徵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徵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徵租租金或賠償將在餘下的租期內或“徵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徵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於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麼,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哪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於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於國際法的施行致一個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投入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於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鬥中的政權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險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於船隻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隻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隻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隻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後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後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港口辦理或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並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佣金

對於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佣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佣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得少於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佣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

關於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並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向另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後兩週,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後,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的裁決,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使用於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於在第29欄明確協議和說明的情況)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後一個月的租金後,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獲得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於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於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後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於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於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以及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於結果賣方的註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後一個月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辦妥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隻從船舶登記方面登出作準備,並提供登出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裝置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並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後,對於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階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租賃合同 篇10

合同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居間方:______不動產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物業地址

甲方將其所有的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在良好狀態下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房屋面積

出租房屋的登記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建築面積)。

三、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為期___年,甲方應於_____ 年____月_____日將房屋騰空並交付乙方使用。

四、租金

1. 數額:雙方商定租金為每月_____元整(不含管理費)。乙方以________形式支付給甲方 .

2. 租金按_____月為壹期支付;第一期租金於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付清;以後每期租金於每月的_____日以前繳納,先付後住(若乙方以匯款形式支付租金,則以匯出日為支付日,匯費由匯出方承擔);甲方收到租金後予書面簽收。

3.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過七天,則每天以月租金的____%支付滯納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過十天,則視為乙方自動退租,構成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五、押金

1.為確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之安全與完好,及租賃期內相關費用之如期結算,乙方同意於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給甲方押金____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後予以書面簽收。

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乙方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乙方。

3. 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壞賠償金和其它相關費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後十日內補足。

4. 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在租賃期內正常租用該物業,甲方應立即全額無息退還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六、甲方義務

1. 甲方須按時將房屋及附屬設施(詳見附件)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設施如因質量原因、自然損耗、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受到損壞,甲方有修繕並承擔相關費用的責任。如甲方未在兩週內修復該損壞物,以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設施,乙方有權終止該合約,並要求退還押金。

3.甲方應確保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權利,如租賃期內該房屋發生所有權全部或部分轉移、設定他項物權或其他影響乙方權益的事件,甲方應保證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他影響乙方權益的第三者能繼續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反之如乙方權益因此遭受損害,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4. 甲方應為本合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因未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致該合同無效或損害乙方租賃權利,應由甲方負責賠償,且甲方應承擔該合同相關的所有稅費。

七、乙方義務

1. 乙方應按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租金及押金。

2. 乙方經甲方同意,可在房屋內添置裝置。租賃期滿後,乙方將添置的裝置搬走,並保證不影響房屋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3.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或分租,並愛護使用該房屋如因乙方過失或過錯致使房屋及設施受損,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合法使用該房屋,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乙方不得在該房屋記憶體放危險物品。否則,如該房屋及附屬設施因此受損,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5. 乙方應承擔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電話費、收視費、物業費 寬頻費一切因實際使用而產生的費用,並按單如期繳納。

八、合同終止及解除的規定

1. 乙方在租賃期滿後如需續租,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由雙方另行協商續租事宜。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續租權。

2. 租賃期滿後,乙方應在____日內將房屋交還甲方;任何滯留物,如未取得甲方諒解,均視為放棄,任憑甲方處置,乙方決無異議。

3. 本合同一經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未經雙方同意,不得任意終止,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

九、違約及處理

1.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對方諒解的情況下,不履行本合同規定條款,導致本合同中途終止,則視為該方違約,雙方同意違約金為_______元整,若違約金不足彌補無過錯方之損失,則違約方還需就不足部分支付賠償金。

2. 若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事情時發生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壹式三份,甲、乙,居間方三方各執一份。

3. 甲、乙雙方如有特殊約定,可在本款另行約定。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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