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買賣合同彙編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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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熱門】買賣合同彙編十篇

買賣合同 篇1

內容摘要

買賣合同的貨物風險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一般認為,應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但貨物的風險以貨物交付而轉移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貨物的特定化、貨物的品質保證、代表佔有權單證的交付。對於海上路貨這種特殊交易,貨物的風險仍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轉移時間,但形式上表現為合同的訂立。賣方仍負貨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質保證責任來轉移貨物的風險。

關鍵詞: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特定化;品質保證;單證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範疇有著不同的含義。在法學範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於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並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並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著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採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採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採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佔有控制並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佔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採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採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麼,什麼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於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於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於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後,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麼,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於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於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並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誌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並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裡的置於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於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後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並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 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於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裡,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係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於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並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說,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採用風險應於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

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於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著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於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於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說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裡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佔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於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於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於單證來說,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於前者來說,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對於後者來說,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佔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佔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的證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並不意味著

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採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係到買方能否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關係到賣方是否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佔有權不發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說,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佔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於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於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說,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說。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於那些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於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佔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願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於採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於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後再尋找適當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說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說,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買賣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雙方經協商,簽訂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將_________車出售給乙方,該車相關引數如下:

品牌型號

號牌號碼

車輛型別

發動機號

車架號

累計行使里程

公 裡

年審有效期

養路費有效期

保險有效期

路橋費有效期

車輛使用性質

其他狀況

□營運 □非營□其他

二、車輛交易約定事項

1.交易車輛價款:(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2.付款方式: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甲方預付車款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待交易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且車輛及其證件交付完畢時,即時支付交易車輛的所有餘款_________元。

3.甲方應提供及其證件,以便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並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交付交易車輛,交付地點_________,應隨車移交的相關證件如下:

□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購置附加稅本

□車船使用稅票

□養路費憑證

□路橋費憑證

□機動車輛保險單

□營運車輛專用票、證

□其它證件_________。

證件總計_________件

4.甲乙雙方同意委託_________(交易公司全稱)依法辦理交易車輛過戶、轉籍手續。雙方約定,交易手續費、證照費由_________方承擔。

三、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其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甲方必須真實、準確介紹所售車輛的基本情況,並提供合法、有效的賣車相關證件;乙方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買車相關憑證。

3.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時間、地點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政見,並支付相關款項:甲方在收取車款後,應開具收款憑證。

4.在辦理交易車輛過戶、轉籍之前,因交易車輛所發生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風險由甲方承擔,在辦理交易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及法律責任風險均由使用者負責和承擔;交易車輛過戶轉籍完成及其證件交付之後,因乙方原因所發生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風險由乙方承擔。

四、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交易車輛主張權利並有確實證據的,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的,乙方有權中止合同、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已付車款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車輛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的,甲方有權中止合同、退還已付車款並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交易公司的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的,由交易公司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證件的,逾期每日按車款總價_________%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4.乙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的,逾期每日按車款總價_________%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甲、乙雙方已閱讀本合同條款,並充分理解合同各條款之內容;本合同一式四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甲方)(簽章):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買受人(乙方)(簽章):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易公司(加蓋公章):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賣出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挖掘機買賣和完成其它服務事項,簽訂本合同。

風險提示:標的物資訊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型別,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第一條:當事人及挖掘機情況

(一)甲方基本情況: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聯絡電話:

(二)乙方基本情況: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聯絡電話:

(三)賣出挖掘機基本情況:

顏色:

購買日期:

車架號碼:

  第二條:價格

風險提示:價款支付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於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藉口。

另外,需方應儘量採取銀行轉賬方式來履行支付貨款。明確付款的具體期限及條件,儘量要簡單、明確易實施,避免催款方因為無法舉證付款條件成就而不能主張貨款的風險。設定明確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效督促或威懾合同付款方。

經雙方協商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元。)

  第三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保證賣出挖掘機的合法性以及不存在任何權屬上的法律問題;應提供車輛真實情況和資訊。在乙方購買之日起,挖掘機以前所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二)甲方應提供該車的各類證明、證件並確保真實有效。乙方將一次性付清餘款,該機產權屬乙方所有。

風險提示: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於向違約方主張。

  第四條:違約責任

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無條件接受退回的車輛並退回乙方全部車款並賠償乙方相應的一切損失。

風險提示: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於仲裁機構或法院。那麼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

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否則該條款無效。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調解不成的,可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其它

(一)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___份,由甲方、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風險提示:證據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送貨單、購銷憑證、發票簽收記錄、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件,交通票據、運輸單、電話記錄、電子郵件等等書面、視訊、錄音資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都將有可能成為有力的事實證據。

甲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4

一、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且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

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4、合同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1、合同成立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所決定的。

2、承諾在什麼時候生效,當事人就應當在什麼時候受合同關係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上的義務。

3、承諾生效的時間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準,即承諾何時到達於要約人,則承諾便在何時生效。

4、在確定承諾生效時間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合同法第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要約人指定了特定系統接受資料電文的,則受要約人的承諾的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以直接對話方式作出承諾,應以收到承諾通知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則受要約人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的方式作出承諾,一旦實施承諾的行為,則應視為承諾的生效時間。

(4)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5、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6、承諾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於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為確定法院管轄權及選擇法律的適用等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確合同成立的地點十分重要。

7、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地點,但也要根據合同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區別。

8、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發生效力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9、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法第35條)。

10、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11、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12、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三、合同成立的概念以及合同成立的要素

1、合同成立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2、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

3、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5、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6、合同的成立一般分為:自動成立、確認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種形式。

(1)自動成立

合同的自動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就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

由當事人和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當事人授權的委託代表人簽字,合同既告成立。

它適用於當事人當面簽訂合同而又無須經批准的情況。

(2)確認成立

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是我國對外貿易交往中習慣採用的協議方式。

(3)批准成立。

以上就是關於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的條件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您。在生活中我們建立買賣合同的時候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不同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是否不同?涉及買賣合同的問題還有很多,歡迎您諮詢我們的小編,我們隨時為您解答難題。

買賣合同 篇5

第一條 車輛基本情況

1、車輛基本資訊:

品牌型號: 車牌號碼:

車輛型別: 車身顏色:

發動機號: 車輛識別號碼:

表徵里程: 萬公里:

使用性質:□家庭用車 □公務用車 □營運用車 □其他;

2、車輛相關憑證

登記號:初次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行駛證:□有(證號) □無

年檢證明:□有(至 年 月) □無

購置稅完稅證明:□有(稅號) □無

養路費交付證明:□有(至 年 月)□無

車船使用稅完稅證明:□有(至 年 月) □無 交強險:□有(至 年 月)□無

其他相關保險:□有(險種 ;至年 月 日)□無 附加費發票:□有(發票編號 ) □無

購車原始發票:□有(發票編號:) □無 質量保證:□有(質保範圍)□無

3、車輛配置

燃料: ;排量/缸徑:

缸數: ;發動機功率:

氣囊: ;驅動方式:

排放標準:;變速器形式:

ABS: □有□無

其他重要引數:

4、車輛事故和修理情況

(1)、車輛事故情況:□曾發生 □未發生

(2)、車輛損傷和修理情況:

5、車輛權屬狀況

(1)、車輛所有人姓名或名稱:

(2)、車輛設定擔保(抵押或質押)情況:□乙設定□未設定

6、車輛其他相關作息:

協議內容

一、甲方自願將車賣給乙方,車輛產權屬於賣方,內容真實,無產權糾紛,一旦發生問題由甲方負責

二、經雙方協商價格為:32000元(大寫:叄拾貳萬元整),

乙方先付定金 5000 元(大寫: 伍仟 元整),提車時在付 215000 元(大寫: 貳拾壹萬伍仟 元整)餘下的 100000 元(大寫 拾萬 元整)於明年三月底以前支付完。買方於20xx年3月5日之前支付完賣方餘款100000元,如買方未支付完餘款,賣方無償收回此車。賣方不退買方任何費用,過戶後車輛號牌 川Q23927買方原認此車伴為欠款擔保。

三、此車自 年 月 日 時 分以前與本車發生的一切有關事情及問題由甲方負責;

四、此車自年 月 日 時 分以後與本車發生的一切有關事情及問題由乙方負責;

五、過戶由乙方辦理,甲乙雙方出示手續,一切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期限為5天(從把提車款付清算起)。

六、違約責任:

1、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以轉讓成交價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協議,如甲方逾期履行超過五日,乙方可以解除協議並選擇要求甲方支付轉讓成交價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或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定金。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甲方有權要求甲方經轉讓成交價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協議,如甲方逾期履行超過五日,乙方可以解除協議

並選擇要求甲方支付轉讓成交價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或沒收乙方支付的定金。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3、在合同履行之前,買賣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買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買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甲方:乙方:

日期: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6

甲 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電 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裝載機,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裝載廠牌型號為徐工ZL50G,發動機號碼為15G0040615,車架號為0402107015。

2.乙方購買甲方裝載機,金額為壹佰陸拾萬元整(1600,000.00元)。

3元,其餘款項(

4.本合同簽字之日起,本裝載機交付乙方所有,該裝載機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擔負。

5.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3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確定訴訟地,通過法律訴訟程式清繳欠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

6.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共貳頁,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7

甲方:A縣B鎮C村

乙方:李三

為加快推進C村預留地的開發建設,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將C村預留地進行成片開發,整體打造,就該地塊掛牌出讓前合作開發事宜,在公平合理、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專案內容

第一條專案名稱:

A縣B鎮C村預留地綜合開發專案。

第二條 專案地點及面積

該地塊位於A縣B鎮C村開發區六區用地總面積為23926平方米。

第二章 甲、乙雙方義務

第三條 甲方應承擔的義務

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應將該地塊的相關國土批文等材料交付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好土地的詳細控規。

第四條 乙方應承擔義務

1、甲、乙雙方簽訂協議5個工作日內乙方匯入定金人民幣300萬元到甲方指定賬戶。

2、專案地塊土地掛牌出讓公示後,乙方應報名參加並應價舉牌,若競得土地使用權,應嚴格履行專案地塊掛牌出讓檔案及本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和責任。

第三章 該地塊的出讓

第五條 地塊出讓價格

該地塊用地公開出讓的起始價為350元/平方米

第六條付款方式

該地塊掛牌出讓,摘牌後,乙方在1個月內將地款分期付給甲方。

第七條競得者應根據政府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出資進行填土、土地平整的及建設。

地塊內道路、公共綠化,等基礎設施。

第四章 風險承擔,超價分成

第八條 甲乙雙方承擔的風險的該地塊的出讓為界線

1、甲方承擔該項地塊不能按約定期限掛牌出讓的一切風險。

2、該地塊出讓掛牌之日起,由乙方承擔無人蔘與競投出讓不成功或出讓成交價低於350元/平方米的底價的風險,即競拍價不超過350元/平方米,則由乙方按該價摘牌付款給甲方。

第九條 若該地塊出讓摘牌價超過350元/平方米,則甲乙雙方對超出部分按1:9進行分成。即比350元/平方米每超100元/平方米,甲方得10元/平方米,乙方的90元/平方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條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如果本協議某一條款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本協議其餘條款的效力應不要影響。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8

產品購銷合同

賣方(甲方):簽訂時間:

買方(乙方):

乙方因需要向甲方購買紙張,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三.交貨地點:甲方倉庫。

四.包裝標準:按照甲方企業內控標準,乙方如有特殊要求應在本協議補充條款中

註明。

五.貨款支付方式:

六.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根據路途遠近甲方合理確定運輸方式,運輸費用由乙方

負擔。

七.提出異議期限:貨物到達乙方後,乙方(或派人)應對貨物包裝、數量、質量

等事項進行驗收,乙方在送貨憑證上簽字後即視為對甲方的貨物無任何異議;貨物到達乙方後,如乙方對貨物包裝、數量、質量等事項有異議,則應在貨物到達起( 30)內書面向甲方提出,雙方協商解決,否則視為乙方無異議。

八.乙方指定職員 、 、 在甲方的送貨憑證上簽字。

九.違約責任:如雙方違約,則每日按照 0.5 %的標準另行支付違約金。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如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起訴方所在地

法院裁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十三.本合同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買賣合同 篇9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以下合同條款。

一、合同標的物

1、本合同標的物為 ,由甲方向乙方購買。

2、本合同標的物描述及價款如下表:

3、乙方提供的貨物應當符合以下第 項標準:

(1)國家規定的標準( )。

(2)*******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貨物應是國家規定有相應生產資質企業所生產。本合同簽訂時,乙方須提供產品生產廠家營業執照影印件(蓋章)及產品質量合格證,以便甲方備案之用。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至*****

三、供貨及驗收

1、甲方向乙方購買貨物,由乙方送貨至。

2、送貨方式為。

3、甲方需乙方送貨應於送貨前 通知乙方,乙方應按照具體送貨時間準備貨物,保證按時到貨。貨到時,甲方負責提供放置貨物的場地。

4、乙方送貨途中發生的損毀等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予承擔。

5、乙方將貨物送至合同約定的地點後,甲方檢驗後收貨,具體步驟如下:

(1)貨到後,乙方提供貨物清單,甲方(專案部)指定 在 時間內組織檢驗。檢驗人員負責檢驗貨物數量、質量、損耗等方面。

(2)甲方(專案部)驗收貨物時乙方應有相關人員在場,()並在貨物清單上簽字。

(3)檢驗合格後甲方(專案部)正式收貨物,並在貨物清單上簽字確認,乙方依此作為送貨憑證及甲方支付憑證,否則甲方不予付款。

(4)貨物驗收不合格(包括貨物質量不合約定、型號不符等),甲方向乙方在場人員說明情況後,不予確認,並有權要求乙方調換貨物、退貨,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貨款支付

貨款支付採取以下方式:

1、************

2、貨款的支付採取支票、轉帳等非現金方式進行。

3、乙方在收款時應提供相應金額的合法發票。

五、交貨及包裝

六、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地點送達貨物,應承擔此次送貨數額 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工程損失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利。

2、乙方送達之貨物經甲方驗收不合格,甲方有權拒絕收貨或要求乙方退貨、補貨。乙方應承擔此次送貨數額款項 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工程損失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利。

3、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數量交貨,應在約定交貨時間前_____天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可根據乙方狀況進行評估,如果甲方根據評估認定乙方不能繼續履約,可解除本合同,並於三天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有異議。甲方根據甲方(專案部)認定的供貨數量進行結算。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無正當理由停止供貨的,應承擔未履行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__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工程施工無法進行、耽誤工期或其他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實際損失。

5、乙方所提供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總數量短缺或其他應當歸責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工程施工無法進行、耽誤工期或其損失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 的違約金,甲方並有權保留要求乙方賠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6、甲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的,應承擔不能付款部分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偽造資料、改變合同約定的貨物單價等,而製作付款申請書請求甲方付款的,甲方有權拒絕付款,並不承擔違約責任。

七、保修期限及責任

八、其他約定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觀情況。

2、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條款時,不能履行方應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之日起 日內向對方書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機關有效證明後,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經另一方同意後,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責任。

3、合同遲延履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責任,並必須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十、其他

1、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提交給對方相關資料備案:

(1)乙方是法人、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並加蓋公章;

(2)乙方屬個人的,應提交合法的身份證明檔案;

(3)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簽訂本合同的,應當提交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中應明確載明代理人授權範圍;

(4)乙方提交生產廠家名稱、生產質量合格證書及相關說明,以便甲方備案使用;

2、本合同簽訂時需甲方公司蓋章及專案經理簽字認可,否則本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簽訂,除甲方(專案經理)簽字或蓋章認可的,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員不能代表甲方處理因本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擅自處理債權債務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出具欠款證明、對帳單據等等,因此而產生的債權債務甲方不予認可,且對甲方不產生法律效力。

十一、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態度,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中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同具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於本合同同時使用,補充合同與本合同矛盾的,以補充合同為準。

4、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雙方的資格資料、送貨收貨清單、來往帳單、支付證明等,與本合同同時使用,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專案經理: 簽約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子買賣合同二手商鋪買賣合同安置房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篇10

出賣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的毛坯房事項達成以下一致意見: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座落在 市 路 小區 棟 室的商品房一套,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第二條:甲方保證對出賣的房屋擁有完整產權並有權進行處置。

第三條:房屋出售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乙方應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付清。乙方在付清房款後,甲方應當即將房屋鑰匙及相關證件移交給乙方。

第四條:與房屋買賣及過戶有關的一切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契稅、營業稅、房屋維修基金、交易手續費、登記費、公證費及土地過戶費用等),無論法律、法規規定是由出賣方還是購買方承擔,乙方均自願承擔,否則甲方有權退還房款收回房屋,由此給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乙方付清購房款後,甲、乙雙方應當在5日內到市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予以配合。

第六條:甲方已經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 元、水電煤氣立戶費 元,乙方應當與購房款同時支付給甲方。

第七條:甲方若違背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乙方要求退房,甲方應接受乙方的退房,並完整退回乙方所繳納的購房款和同期銀行利息。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伍萬圓整,並負責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乙方若不要求退房,甲方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所引起的一切責任。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伍萬圓整,並負責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交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合同日期

出租方(簡稱甲方):XXX,男,住址,身份證號:

承租方(簡稱乙方):XXX,男,住址,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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