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勞動合同範文彙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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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熱門】勞動合同範文彙編5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兩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事宜,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事宜,達成了一致性的意見。雙方確認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解除,解除性質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二、乙方在甲方的最後工作日為 年 月 日,工資結算截止最後工作日,社保及公積金截止到 年 月。

三、在公司規定的離職截止日期前,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就擅自不到崗,將按公司規定視為曠工;曠工超過2個工作日將以嚴重違反公司休假和考勤制度為由被開除。此種情形公司將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補償金。

四、乙方在職期間的年假已經休完,在職期間的各種福利待遇已經享受完畢。

五、甲方願意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相應費用:

1、根據乙方在甲方處工作年限,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為N+1個月的工資,計 (大寫 )元;

鑑於乙方在甲方處的工作年限已達十七年,現甲方同意另行向乙方支付相當於四個月工資的特殊津貼,計 (大寫)元。

以上兩項共計人民幣 (大寫)元。

3、支付時間為工作交接完成後十五日內,支付方式為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打入乙方在職期間的工資卡里。

4、本協議簽訂之前甲乙雙方均已瞭解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上述費用包含了乙方所應得的法定經濟補償金、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可能享有的其它經濟性權益、乙方的一些未結費用以及乙方與甲方存在一些爭議但在解除合同時已經達成一致性意見,可是又不宜於明確列出的其它費用等,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已無任何勞動糾紛。

5、如果乙方不能完成工作交接,則甲方有權暫扣乙方的上述費用,直到乙方完成工作交接之後再行支付。

六、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皆負有保密責任,雙方皆不得擅自洩露。乙方對在職期間所接觸到的甲方經營資訊,負有保密責任。本協議簽訂後,乙方不得散佈對甲方的任何負面資訊或評論。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於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勞動合同 篇2

20xx年1月1日,倍受各方關注的《勞動合同法》終於正式實施了。這部法律的出臺,在帶給中國數億勞動者更多喜悅、贏得普遍讚賞的同時,也受到理論界乃至實務界不同程度的非議。一時間有關《勞動合同法》及其條款的評論鋪天蓋地,大家眾說風雲、莫衷一是。客觀地評價,《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確實解決了長期以來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過短、濫用試用期等問題,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改善了勞資關係。而且從長遠來看,該法的實施不僅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且也有利於企業的健康成長和長遠發展。但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勞動合同法》的個別規定還比較原則,不便於實踐操作,且有些規定缺乏完善制度支撐,很難實現立法者的良好初衷。《勞動合同法》第30條引入的支付令制度就充分體現出這方面的尷尬。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一條款曾一度被眾多媒體、學者譽為《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更為廣大網民稱為討薪的“尚方寶劍”。的確,《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申請支付令的權利,可以使勞動者饒開漫長的仲裁、訴訟,達到迅速拿回拖欠薪金的目的。但是如果我們結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仔細加以分析,這一美麗的憧憬就會頃刻間化為泡影。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支付令制度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通過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限期清償債務的法律制度。支付令制度有三大優勢:一、程式簡單、快捷。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提出書面異議;二、訴訟成本較低。收費標準僅僅為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三、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內,既不提出書面異議也不履行支付令,債權人就有權申請強制執行。從這一規定來看,在債權債務案件處理中,支付令制度確實有著其他制度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是,我們再從《民事訴訟法》第19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1條的規定來看,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內,一旦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將在不再審查異議是否成立的情況下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式。這又不能不說是支付令制度的一個先天缺憾。

《勞動合同法》引入的支付令制度並非單獨創設,因而在支付令的具體運用上,毫無疑問要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執行。那麼,在勞動者因欠薪問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後,且不說人民法院能否依據勞動者提供的事實及證據發出支付令,即便人民法院能夠發出支付令,只要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也將自行失效,勞動者也將不得不另行啟動仲裁、訴訟等程式,而這樣的結局在無形中更增加了勞動者追討工資的程式、時間及經濟成本。現實是,由於用人單位欠薪的原因多種多樣,現行法律又未對濫用異議權如何處罰作出規定,導致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必然會毫無顧忌的行使異議權而使支付令失效。這樣,《勞動合同法》引入支付令制度、快捷處理欠薪問題的立法初衷將無法實現。

鑑於《勞動合同法》支付令制度所處的上述窘境,筆者認為,對於欠薪問題,如果要引入支付令制度,就應當從根本上解決支付令制度存在的弊端,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債務人濫用異議權的處罰規定,加大債務人濫用異議權的成本,規範債務人異議權的行使。只有這樣,支付令才可能成為勞動者維權的有力武器。事實上,單就《民事訴訟法》支付令制度來說,實踐證明也確實存在這樣的完善要求。另外,如欠薪問題已嚴重影響勞動者及其家屬的日常生活時,勞動者也完全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以保證自己的正常生活,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3

 (一)合同名稱的合法性審查

合同的名稱當然要與內容相一致,但合同名稱“張冠李戴”或“似是而非”的現象仍舊較多。

例如,委託合同與建設工程,其法律性質、調整重心大不相同,但某公司送審的《委託建設合同》明明是標準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但“委託建設”的提法卻將合同的性質弄得不倫不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與委託代理毫無關係。一方付錢、另一方完成工作的合同並非都是委託合同。而且,如果建設方是委託人,是否等於承包方所造成的後果都由建設方承擔呢?

某些交易會使合同介於兩種甚至多種有名合同之間,甚至使交易同時涉及到多種有名合同的規定。以服裝廠對外所提供的服裝為例,服裝廠銷售自行生產的服裝給無特定要求的人,毫無疑問是買賣合同關係;但是按照客戶的特別要求組織生產卻有可能成為定作合同。而某些“營銷代理”合同則更接近於附條件的買賣關係,甚至是某種聯營關係。

如果合同名符其實且為標準的有名合同,往往可以受到合同法中有關條款規定的妥善保護,否則合同的法律適用和責任承擔只能通過合同法的總則甚至通過民法通則解決。在審查合同命名時,可按如下情況確定合同名稱:

(1)合同主要內容符合某一有名合同特徵的,應以該有名合同作為合同名稱,以次要內容作為合同中的特別約定;

(2)合同主要內容是無名合同的,要儘可能避免以有名合同命名,特別是避開有名合同中的不利規定,力爭使合同僅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總則部分。

(二)條款約定的合法性問題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有法定的義務、也有約定的義務。對於法定義務沒有深入討論的必要,否則就要超出合同問題的範圍。但合同中的約定義務問題則有許多方面可供探討_。對於一份比較重要的合同,特別是金額大或交易程式繁瑣的合同,如果法律已經賦予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某些內容,且這些內容根據交易的性質和實際情況又是需要的,則沒有約定這類內容便不能算是一份完善的合同

如果法律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且未授權當事人自行約定某些內容,則不要約定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條款,否則容易將該條約定置於效力不確定的狀態之下、:這時完全可以不做約定,因為法律已經有強制性規定,即使不約定也必須遵守。

例如,某代理合同中約定:“本合同自簽訂後至履行完畢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則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條款相信在許多委託類合同中均有出現。但對於委託類合同,合同法分則中明確規定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並且出現過解除代理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例。因此,合同中的這類約定未必能夠起到阻止中途解約的目的。當約定與法律強制規定相沖突時,大多數情況下法律的效力高於約定,合同中儘量不要出現這種衝突。

再如,某企業與另一企業在業務合作中對於客戶投訴處理的約定如下:“甲方將在收到使用者投訴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資料提交乙方,並由乙方負責在收到投訴資料後的X個工作日內最終妥善解決。”這個條款本身並無問題,但條款中規定的時限超過了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投訴處理時限,這也將為條款帶來合法性問題。

 (三)表述的合法性問題

合同中所使用的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術語,不僅要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則中的規定或解釋,還要符合特定的法律、技術標準等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因而,這裡所說的合法性問題並非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問題。術語的合法性問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風險、排除條款效力和權利義務上的不確定性。

例如,在合同中經常出現的訂金、押金等不確定的用語均應以規範的術語“定金”所替代。以此類推,合同中也要杜絕“又、市仲裁委員會”的提法,否則不僅是業務素質問題,而且還會影響到爭議解決。

在合同中不應引用失效法律,否則會破壞嚴肅性和有效性,許多合同中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之有關規定……雙方簽訂如下協議共同遵守”便是一例除非是比較生僻的、需要引起雙方注意的法律,否則在合同中沒有必要引用因為法律是強制實施的,合同中不引用也不會影響其效力。

使用術語要保證其內涵外延的前後一致,如有變化要在表述上加以限定,同時注意:

(1)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某一術語具有明確解釋的,合同中的術語含義應當與其保持一致,否則應以嚴密的定義以說明;

(2)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某一術語沒有明確解釋的,合同中的術語含義應與立法本意和在法律條款中所擁有的含義一致。

除上述問題外,合同中還有許多合法性問題值得大力研究,以便熟練掌握

相應對策。對於實在無法解決的合法性問題,則應適當提醒委託人注意風險,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遵守法律放棄交易,還是承擔風險、繼續交易。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名稱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 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_________ 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____年____月 ____日起至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誌是____________。

(二)試用期為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如無試________用期,則填寫“無”)。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____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___________。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製度,並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二)乙方每月工資 元(其中試用期每月工資 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執行。

(三)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

(四)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它約定____________。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________________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 作業,可能產生 職業危害,甲方應採取 防護措施,並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____次。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合同文字雙方各執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經濟補償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經濟補償的發放標準應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甲方應依法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十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牴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主要負責人) 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

無固定期限合同工齡認定不明晰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年工齡如何計算已成為《勞動合同法》中爭議最大的問題。昨日,《成都晚報》刊文指出,《勞動合同法》尚存5大缺陷,須相關司法解釋或實施細則完善。

無期限合同工齡認定不明晰

對於勞動者在20xx年1月1日以前的工齡,是全算、全部不算,還是部分算?爭論大,有的專家認為,工齡應該從20xx年1月1日起重新計算。而有的專家卻認為,新法實施後,只要前後工齡是連續的,就應該以此計算。這些問題只有等司法解釋以及勞動行政部門的實施細則出來才能確定。

違約金規定兩部法律“打架”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特殊情況除外)。在明年1月1日前,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的違約金進行了約定。明年1月1日以後,此前已和單位約定違約金的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嗎?對於這個問題,法學界爭議相當大。

新法中“支付令”形同虛設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換句話說,只要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太絕對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法條顯得非常絕對。舉個例子,如果勞動者從一單位離職5年後再次被招用,他所就職的部門和崗位很可能和原來不一樣,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這就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時可能會存在很多顧慮。

企業裁員規定細節不太明確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裁減了人員,如果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重新招人時應通知曾被裁減的人員,這個過程應該由誰來監督?同等條件下,用人單位應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同等條件”應如何界定?《勞動合同法》並未明確,只有待司法解釋以及勞動行政部門出臺實施細則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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