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礦開採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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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五礦(營口)產業園貿易有限公司

露天煤礦開採工程承包合同

乙方:張秋光

就甲方在2012年11月3日取得內蒙古伊東煤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大廟渠煤礦二採區的開採經營權,乙方同意解除此礦股東賀中平與乙方簽訂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達成與甲方煤礦開採承包協議:

一、標的:

甲方願將其位於準旗大廟渠煤礦二採區露天開採土方剝離工程其中部分承包給乙方進行施工。工程承包位置按甲方指定的開採位置進行施工,具體施工內容包括:土方、石方、沙礫、原煤的爆破、挖掘、運輸和礦區內的滅火工程。原煤的堆放和廢渣的排棄必須按照甲方指定的位置進行。

二、數量及其計算方法:

覆蓋層綜合土石方量以甲乙雙方共同選聘的專業技術人員勘測,用於土石方測量計算原始地形圖由甲乙雙方簽字認可,作為土石方測量計算的依據。

三、價款計算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1、單價:覆蓋層綜合土石方單價為:土方、石方、沙礫、原煤的爆破、挖掘、運輸到甲方的指定位置,費運大包單價為11.399元/立方計算。排土運距超過 米,甲方給乙方超運距補貼。礦區內的所有滅火工程由乙方負責熄滅,

費用已包含在綜合單價裡,但水源由甲方提供。

2、支付方式及期限:採用按月按量付款方式,即每月30日前,由甲方技術人員用RTK儀器進行土石方測量,乙方如對測量結果無異議,簽字確認,作為按進度支付工程款的依據。若乙方對測量結果有異議,則由雙方委託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復測,並以複測結果為準,複測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甲乙雙方於每月5日前核定上一個月所挖掘覆蓋層綜合土石方量,同時甲方於次月的5日至15日前付清乙方上個月的工程款。

四、質量要求:

施工標準要求符合《露天煤礦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五、工程進度要求:

1、(1)乙方第一個月要求出煤20萬噸,從第二個月開始每月平均完成30萬噸(如採空大可以按開採面積折算)。

(2)乙方每月平均完成30萬噸(或以上)出煤量甲方給予乙方按0.20元/立方土方量獎勵;若達不到每月平均30萬噸出煤量,乙方按0.3元/立方處罰(第一個月除外)。

2、如遇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停工的,甲乙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損失,但施工期應當順延。

3、如果甲方不能保障乙方在約定期限內正常施工,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因雨天、下雪天、上級政府參觀考察等造成工期延誤,不屬於違約範圍。

5、如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完成工程內容約定的進度,甲方有權在乙方施工位置增加其它施工隊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甲方的安排。

六、甲方權利與義務:

1、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應當保證乙方生產、生活用水、用電。同時,保證生產、生活區域內的綠化、環保等各項手續、證件均符合法定標準。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及技術交底資料,制定包括安全管理在內的各種煤礦管理制度,並指派專人進行安全、技術、施工管理。

2、合同有效期間,為保證礦區環境安全、整潔,甲方應統一為乙方提供符合生產,生活安全標準的房屋,但由乙方按實際佔用面積支付房屋租賃費,房屋租賃費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決定。

3、如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按日賠償乙方挖機每臺臺班費2000元、拉運車輛每輛800元的損失。同時,按日賠償乙方管理員和工作人員工資損失2000元;如因乙方開採不規範,造成上級主管部門的罰款、停工由乙方負責。

4、如甲方無能力以現金賠償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以同質量原煤市場價變賣所產原煤,並享有優先受償權。

5、由於政府部門收回或停產、不讓生產,甲方應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6、本協議內協商的價格均不含稅,工程稅費由甲方負責交納。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合同有效期間,由乙方自行組織機械並進行施工。

2、合同有效期間,乙方施工挖掘所得土方、石頭、沙礫、原煤等必須運至甲方指定的位置和場所。但運送距離以

3、在乙方承包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傷亡或安全責任等事故,均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關費用,但因甲方的原因除外。

4、乙方應按施工操作規程進行施工,工作人員都必須佩帶安全帽,晚上施工的工作人員須穿夜光服。因乙方管理不善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賠償。同時乙方應協調關係,保證安全生產,服從甲方工程部的管理。

5、火工爆破由乙方負責費用自理。如乙方管理、操作等原因給乙方及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6、乙方施工所需燃油由乙方自行提供,施工所需燃油柴油基準價格以8元/公升作為基礎價格。若中石油柴油批發價格有變動,每公升超出8元則由甲方按照乙方土石方燃油消耗進行計算,超出8元/公升的油款全額補償給乙方。

7、乙方承擔生產場所、棄土和運煤道路主道的灑水、排洪;負責棄土、運煤道路支道的維修和灑水,費用自理。

八、違約金:

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本合同專案不得轉讓、轉包,否則違約方需承擔合同總價款10%的違約金,同時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轉讓合同的專案甲方也不予認可。

九、爭議解決:

合同有效期間,若甲乙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仲裁機構裁決。

十、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需變更,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其它: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時起生效。

甲方:五礦(營口)產業園貿易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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