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審計存在的問題

來源:文萃谷 2.98W

一、財政審計存在的問題

財政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預算執行審計監督的範圍、內容和手段的相應規定,有些不夠明確,有的規定滯後。預算執行審計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它主要涉及地方政府、各級財稅部門對國家統一財稅政策的執行情況,國家統一財稅政策的執行情況又影響到預算執行和決算。雖然在審計實踐中,把稅務部門的稅收徵管情況和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情況已作為審計範圍和內容,但從法律規範的完整性和依法審計的角度來說,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應將地方政府和各級財稅部門執行國家財稅政策情況以及直接影響預算執行和決算的非直接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也明確納入預算執行審計的範圍。另外,由於審計延伸調查手段受限,不利於將問題查深查透。《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在預算執行審計中,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審計機關的工作不予支援配合的,如何處理,應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審計技術方法的不足影響到審計事業的發展。當前主要是預算執行審計的計算機應用水平遠遠落後被審計單位,預算執行審計專案經驗交流和業務培訓不夠,不利於特派辦的長遠發展和提高。

(三)審計移送案件的管理和查處工作亟待加強。最近,我們對得到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和向司法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的'查處情況進行了追蹤調查。調查結果表明,審計移送的案件線索受到有關方面注意,被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的案件線索大部分得到較好查處,但審計移送案件查處工作的總體情況仍然不盡人意,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有待於進一步加強。究其原因,主要是審計移送工作的溝通渠道不暢,移送案件的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審計機關缺乏必要的追蹤和監督手段,以及審計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配合工作還需進一步完善等。

(四)審計決定執行難,特別是涉及糾正地方政府自定政策的審計處理決定的執行更難。對於涉及補交稅款和通過財政決算上解中央收入的審計決定基本可落實到位,但涉及地方政府政策的審計決定落實的難度就比較大。有些地方政府未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稅法,擅自擴大優惠政策享受範圍,往往存在審計部門“年年查,年年有”的問題,說明審計決定的落實力度確實不夠。(五)特派辦在財政審計監督範圍方面缺乏一種相對穩定的制約機制,財政審計力度有弱化傾向。雖然審計署在確定特派辦的職能時規定各特派辦財政審計有固定的管轄範圍,但實際上,財政審計並沒有按照審計署對特派辦劃定的管轄範圍來執行,而是在特派辦之間進行大交叉審計或幾個特派辦同時對某省同一專案進行審計。這種“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審計組織形式雖然具有獨立性較強的優點,但也存在比較明顯的弊端:一是特派辦之間在審計管轄範圍外實行交叉審計的審計成本大大增加;二是全國各省、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具體情況不一,在短時間內難以熟悉情況,找準審計突破點,潛在的審計風險大;三是常年長時間實行特派辦交叉審計,審計人員容易產生疲憊厭戰的心理,不利於審計質量的提高。

二、深化財政審計的建議

(一)在抓好“同級審”的同時,不能忽略對省級財政決算的審計監督。“上審下”與“同級審”其審計監督的物件不同。“上審下”必須重點突出對下級政府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政策情況、上級預算收入徵管情況、與上級財政辦理財政結算情況及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避免與“同級審”簡單重複。還應將財政決策審計與重點資金、重點專案、重點問題的專項審計和專題調查結合起來,把預算執行審計與對其他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合起來,發揮財政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相互配合的作用。

(二)建立審計與有關部門監督分工和協商機制,避免重複檢查,形成“內耗”。目前,由於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在監督的物件和內容上與財政部駐地方專員辦的檢查存在許多重複和交叉,因此建議在安排審計專案時,審計署與財政部進行協調,避免與財政部專員辦對同一審計物件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內容進行重複檢查。

(三)建立預算執行單位審計資料資訊庫,實現審計資源資訊共享。各特派辦對其轄區內每個被審計單位分年度按基本情況、法規政策、審計發現問題建立相應的資料資料庫。如遇異地交叉審計,由實施審計專案的特派辦將當年有關的基本情況、法規和發現的問題輸入資料庫,然後移交當地特派辦儲存歸檔。

(四)進一步加強審計移送案件的管理工作,保證審計移送案件線索得到認真查處。1、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審計署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建立案件移送工作的兩個通知要求,嚴格執行立案或不立案的通知規定,實行立案監督制度。2、進一步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對審計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建議明確規定司法部門決定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時間要求;對不屬自身管轄範圍,需轉送其它司法部門查處的或對審計移送的案件線索立案偵察後,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告知原移送案件線索的審計機關;對於案件的起訴、審判及判決情況,建議有關司法機關也要通過正常渠道告知審計機關。3、加強和改善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審計機關與司法機關要建立正常的溝通協調渠道,進一步明確各自在移送案件查處工作的職責,形成和諧的協作機制。

(五)按照特派辦現有的審計管轄區域,建立一種相對穩定的特派辦財政審計體系。在推進依法治國的程序中,加強對預算執行和地方政府及財稅部門執行國家統一財稅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成為審計機關的一項經常性任務,特派辦地位的超脫性正好適應這一要求。因此,建立特派辦與其轄區內被審計單位相對穩定的監督機制,既可發揮特派辦對其轄區內被審計單位情況比較熟悉,能充分利用已有審計資源的優勢,又能明確審計風險責任制,有利於提高審計質量和控制審計風險,是加大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監督力度的有效途徑之一。對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在堅持“五統一”同時,讓特派辦在審計轄區內適當安排一些審計調查專案,如基層國稅部門稅收徵管情況的審計調查、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審計調查等,便於及時發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正式實施審計鍛鍊隊伍提供依據。

(六)財政審計必須跟上經濟、社會發展的步伐,要具有瞻前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客觀上要求按照公共財政基本框架建立新的預算模式。根據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基本要求,我國預算管理將進行重大改革,審計的內容、重點和方式方法及審計標準也將面臨重大改變。建議審計署提早加強這方面的研究,爭取主動。一般認為,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財政審計的總目標是“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依法理財、依法治稅,加強廉政建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具體目標是促進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自覺維護中央政令的統一,確保預算收支的真實合法性,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財稅部門的預算收支行為。與預算執行審計目標相應的審計範圍一是預算收入的執行情況,二是預算支出的執行情況,三是公債的管理情況。審計的重點內容是,國家統一財稅政策的執行情況,預算編制的合法性、科學性,預算收支的真實性,預算支出使用的效益性,公債管理的安全可行性。審計的方式方法是以部門預算審計為基礎,專案預算審計為重點,提高部門資金使用效益為目的,擴大部門預算執行審計面,加大延伸審計力度。

(七)加大培養交流力度,提高財政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財政審計質量和效率,控制審計風險的當務之急是加大預算執行審計計算機應用軟體的開發應用,著力培養一批既懂財政審計業務又通曉計算機知識的複合型審計專業人員。建議審計署財政司應加大對特派辦的指導力度,有計劃地組織特派辦交流財政審計經驗,研究探討問題,推廣優秀審計成果,對優秀的審計成果要定期彙編成冊,推廣先進的審計技術和方法,擴大優秀審計成果的作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