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級政治第九課教學設計

來源:文萃谷 2.86W

第九課 第三框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

八年級政治第九課教學設計

教學目標:

1、知識與能力:通過教學,使學生知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含義和重要性,能區別合法搜查與非法搜查、非法侵入。知道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瞭解其含義,並能根據所學知識判斷現實生活中的一些現象是否侵權。

2、過程與方法:通過分析動畫,讓學生知道什麼是合法搜查,什麼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認識到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過小品,將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事情表演給大家看,學生分析後掌握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的含義。

3、情感、態度與價值觀:通過教學,使學生能夠分辨是非,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在日常生活中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做違法的事,並能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懂得用法律去維護。

 教材分析:

本框教學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教材首先指出了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含義及重要性,繼而分析了合法搜查與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的區別。第二部分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教材先解釋了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的含義,接著簡要分析了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不受侵犯的原因,並指出什麼是侵權行為,什麼是合法行為。

教法建議:

本框的教學內容理論性不強,教師可以讓學生在對案例分析、表演的過程中認識到什麼是合法行為,什麼是非法行為。講解“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時,可以讓學生結合實際生活分析動畫,理解非法搜查與非法侵入的表現。如果教師認為動畫包含的內容不夠豐富,還可以讓學生自己去搜集案例,或者將一些案例稍作變通,編成小品,大家一塊兒分析、討論,加深印象。講解“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可以一方面讓學生表演小品,另一方面讓學生討論一些生活中的常見現象,加深學生對這部分知識的理解和應用。

 匯入新課:

提問:如果你的鄰居懷疑你偷了他的小貓,要進屋搜查可以嗎?

如果父母或老師以關心你為由私拆你的信,你認為合法嗎?

這兩個問題其實已經涉及到公民的另外兩項權利,這種行為是否合法我們在講完這節課後自然會得出結論。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書)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證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舉例:

張先生夫婦在凌晨被室內的響動驚醒,立即起床並開啟臥室的門,發現有人已走到客廳和臥室過道處。這個人自稱是物業公司的保安,於是,張先生夫婦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朝陽法院做出判決,物業公司一次性賠償張先生夫婦精神撫慰金各1500元。

朝陽法院認為,張先生夫婦身為業主,第一太平戴維斯綜合物業顧問(北京)公司是受委託的朝陽園物業管理公司,雙方間形成了物業管理與物業公司管理關係。保護業主的安全,維護業主的利益是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但在履行職責時應注意採取適當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當侵害了業主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公司保安員在值班時進入張先生夫婦房間,其自稱因為房門虛掩,為張先生夫婦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檢查。而按照《朝陽園住戶手冊》規定,遇此緊急情況其既不與業主家電話聯絡,又未請公安人員見證,該行為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而且其是在張先生夫婦深夜熟睡之機闖入,給張先生夫婦帶來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響了生活,應該就此不當行為承擔責任。因該保安員是在履行職務中侵害了張先生夫婦的權利,故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提問;

(1)為什麼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兩種情況?

(學生回答,教師總結。)

司法機關為執行任務,依法進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對公民住宅進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許的。但必須嚴格按法律程式進行,即,必須持有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搜查證,由公安部門人員執行;只能針對可能隱藏罪犯或罪證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處。那種漫無邊際的突擊搜查,公民有權拒絕,情節嚴重的還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現為兩種情況;第一沒有正當理由,不經主人允許,甚至不顧主人的阻止,非法闖入他人住宅;第二,經過主人同意進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時,無理取鬧,拒不退出。

(二)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板書)

提問:何為通訊自由?何為通訊祕密?

(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什麼是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板書)

通訊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進行通訊,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通訊祕密受保護,是指公民通訊的內容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私拆、譭棄、偷閱他人信件。特別提示: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檢查公民的信,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

提問:私人信件指哪些?“任何人”包括哪些人?譬如:教師、父母、領導可以拆看學生、子女、下屬的信件嗎?

舉例:

陳盈盈與楊某繫上海賽格企業發展總公司的同事。1996年1月初,陳將美國男友介紹給楊某,其間曾充當他們的部分翻譯角色。後由於陳需出國,託楊幫忙,遭楊拒絕,陳不悅。1996年8月12日,陳聽同公司李某某講起“楊某最近有EMS特快專遞要寄來”,陳稱“如果我拿到,我就把它扔掉”。當日下午5時許,陳收到了楊某從銀川寄至公司的特快專遞,由當班許某某簽收後,陳即將該件帶回家中,並將特快專遞內楊某及其美籍未婚夫單身、出生、無犯罪記錄等公證書及護照、身份證、照片等材料全部燒燬。楊某將特快專遞不見的情況向上誨賽格企業發展總公司行政部經理反映後,陳即於8月15日在單位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於法院開庭前向楊某賠償人民幣68000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盈盈為洩私憤,故意私拆,燒燬公民郵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9條之規定,購成侵犯通訊自由罪,應予懲處。被告人陳盈盈在犯罪行為被發覺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對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並對自己的罪行有所反省,有悔罪表現,故對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3條的同時,一併適用第32條,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9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陳盈盈以侵犯通訊自由罪,免予刑事處分。

學生小結本節課的內容,並說明開頭提出的兩種行為都是非法的。

鞏固新課:

未成年人程某譭棄他人信件,構成何罪?

[案例簡介]程某,男,16歲。程自小喜愛集郵,千方百計蒐羅郵票。一次他發現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郵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幾經猶豫,程某還是把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郵票之後,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嚐到了甜頭,程某便一發不可收。他不再滿足於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幾封信,而是竄遍周圍的所有大院。有時,趁人不備,還溜進機關、學校。程某採用此種方法,積攢了 200多枚精美的郵票。

[律師的話] 侵犯通訊自由罪,是指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本案中,程某為非法獲取他人郵票,譭棄信件 200多封,已構成犯罪。依法應處以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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