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建設

來源:文萃谷 2.43W

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是指在特定企業設定負責環境保護的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和具有掌握環境基本法律和汙染控制基本技術的企業環境監督員,規範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通過建立企業環境管理組織架構和規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企業的自主環境管理水平,推動企業主動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為指導各地深化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規範企業的環境行為,在2003-2017年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指南,指南主要分為實施依據、術語定義、制度框架和培訓管理四部分。

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建設

一、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2、《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17〕39號)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解決所轄範圍有關的環境問題。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行職業資格管理”;

3、《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37號)要求“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施職業資格管理”;

4、《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15號)要求“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節能和環保法律法規及標準,落實目標責任,強化管理措施,自覺節能減排”,“擴大國家重點監控汙染企業實行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

5、《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計規定》、《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環境統計管理辦法》、《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設立環境管理機構、配備負責環境管理的人員、健全企業內部環境管理規章制度的要求。

二、術語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指南。

1、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

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包括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和企業環境監督員。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和企業環境監督員不屬於企業行政管理職務。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實行培訓持證上崗制度,並將逐步實施職業資格管理。

2、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

指在企業內全面負責環境管理工作,對企業環境監督員進行指導、監督,承擔企業環境行為法律責任的企業廠長或負責環境管理的副廠長,或者其他同等級別,並取得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的企業主要負責人。

3、企業環境監督員

在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企業的汙染防治、監督、檢查等環境管理工作,承擔其工作範圍內的法律責任,並取得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的企業環境管理人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企業環境監督員分為水汙染類企業環境監督員、大氣汙染類企業環境監督員和固廢類企業環境監督員等類別。

4、特定企業

特定企業是指一定生產規模或特定行業的生產企業。特定企業的劃分主要根據是汙染物的排放總量或特定汙染物種類,如有毒有害物質。此次深化試點工作的特定企業主要是指:國家重點監控汙染企業,已開展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的企業,以及各地環保部門認為有必要納入試點的企業。

三、制度框架

(一)建立企業環境管理組織架構

企業應明確設定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企業領導、環境管理部門、車間負責人和車間環保員組成的企業環境管理責任體系,定期不定期召開企業環保情況報告會和專題會議,專題研究解決企業的環境問題,共同做好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企業需設定一名由企業主要領導擔任的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全面負責企業的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企業的環境守法狀況。企業應根據企業規模和汙染物產生排放實際情況,至少設定1名企業環境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企業的環境守法狀況,並保持相對穩定。廢氣、廢水等處理設施必須配備保證其正常執行的足夠操作人員,設立能夠監測主要汙染物和特徵汙染物的化驗室,配備專職的化驗人員。有關職責如下:

1、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

(1)全面負責企業的環境管理工作;

(2)負責監督、指導企業環境監督員的工作,稽核企業環境報告和環境資訊等;

(3)負責組織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汙染減排計劃,落實削減目標;

(4)負責組織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

(5)負責建立並組織實施企業環境突發事故應急制度。

2、企業環境監督員

(1)負責制定並監督實施企業的環保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

(2)負責企業汙染減排計劃實施和工作技術支援,協助汙染減排核查工作;

(3)協助組織編制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專案環境影響報告及“三同時”計劃,並予以督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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