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監督職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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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定期對各油氣生產單位和生活基地開展消防監督檢查,促進各單位做好火災事故預防工作。

消防監督職責劃分

2、熟悉並掌握國家及行業各種防火規範及達標標準,可依據規定和標準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3、編制檢查方案,按時對工區各單位(尤其是重點消防監管單位)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同時檢查、督促各單位按時完成隱患的整改落實工作。

4、對每次檢查情況形成書面檢查報告並上報,協助上級主管部門掌握當前工區各單位防火工作情況。

5、掌握工區內道路、水源、單位佈局、生產工藝流程,根據檢查情況,分析生產單位火災特性,及時更新檔案資料。

6、積極參加消防安全學習,搞好工區的消防法規、消防知識的宣傳工作。

7、協助完成分公司各建設專案消防“三同時”手續辦理工作。

8、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其他任務。

消防監督職責劃分 [篇2]

公安派出所所長對轄區消防安全監督情況全面負責。公安派出所應當明確一名所領導分管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年度消防監督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並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部署的各項消防工作任務;

(二) 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三)負責對監督許可權範圍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群眾舉報、投訴和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求查辦的消防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五)按照被委託許可權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按照被委託許可權開展適用簡易調查程式的火災事故調查;

(七)依託警務室同步建設消防室;

(八)建立各項消防監督工作規章制度和檔案。

公安派出所專(兼)職消防民警消防監督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確定一名專職或者兼職消防民警,並履行下列工

作職責:

(一)根據本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實際,負責消防業務檔案建設和有關情況資訊統計上報等工作;

(二)認真開展火災隱患整治、消防行政處罰、簡易火災事故、消防宣傳培訓等各項消防監督工作,及時向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各項統計表格和有關資料,確保資訊暢通;

(三)統一保管消防監督法律文書,及時建立各項消防監督業務檔案;

(四)定期向公安派出所領導彙報轄區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五)指導社群、駐村民警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工作;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民警消防監督職責

民警負責責任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責任區內消防重點場所情況並逐一建檔,督促落實具體管控措施和責任人。

(二)對管轄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住宅區等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並督促整改,對存在的火災隱患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三)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

消防安全組織,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工作措施。加強對群眾義務消防組織的指導,組織轄區單位和群眾開展自我檢查,自我防範。

(四)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法律法規、火災逃生自救和撲救初起火災等常識宣傳,每半年至少組織群眾開展一次疏散、滅火和逃生消防演練。

(五)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定固定消防宣傳欄,張貼(村)居民防火公約和防滅火知識消防宣傳標語。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範圍、頻次和許可權

一、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的範圍及頻次:

(一)公安派出所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

(三)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範圍的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公安派出所在下列被委託範圍內實施消防行政執法:

(一)在委託範圍內適用簡易程式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二)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據《吉林省公安廳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規定》的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決定警告和

對個人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處罰以公安派出所的名義作出,加蓋公安派出所印章。

對個人50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1000元以上的'罰款和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消防產品和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派出所報送消防機構稽核同意,以消防機構的名義做出處罰決定,加蓋公安消防機構印章並執行。

對構成拘留的,由公安派出所報主管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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