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考點

來源:文萃谷 7.25K

學習總是在一點一滴中積累而成的,就像砌磚,總要結結實實。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考點,歡迎來閱讀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考點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考點:仲裁裁決

  1.仲裁管轄權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自願原則、獨立仲裁原則)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則)

3.迴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則)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應開庭但不公開(自願原則)

【注意1】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決。

【注意2】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與調解(自願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1)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6.作出裁決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2】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決及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注意】與“一裁終局原則”進行區分。

【多選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應當在仲裁時效期間內提出。關於該仲裁時效期間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從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之日起1年

B 從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之日起2年

C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無仲裁時效期間限制

D 勞動關係終止的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

答案:CD

解析: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