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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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選擇權

  知識點:選擇權

決定者管理人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
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覆;
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
【注意】超過通知或答覆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喪失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選擇權,但如果是此後雙方均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繼續履行。
選擇權的限制只能履行①破產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②保險公司破產時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
③除嚴重影響變價價值且無法分別處分,破產企業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
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進入破產程式時要提前終止,進行淨額結算
次 數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選擇履行權,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注意】並不排斥其在選擇合同繼續履行後,再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及雙方的約定要求解除合同,或在解除合同後,當事人之間又協商簽訂新的有關合同。
表 示明示或默示(以實際行為表明履行,包括買賣合同中接收對方交付的標的物、租賃合同中接收租金且對履行不提出異議)
【擴充套件註冊會計師相關知識閱讀

  考試範圍

  考試用書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根據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考試大綱,編寫專業階段考試6個科目考試輔導教材和經濟法規彙編,由出版社出版發行。報名人員可在當地書店、出版社指定的網上書店或報名地自願購買。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不編寫綜合階段考試輔導教材。

  考試大綱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綜合階段考試(2013年度)

註冊會計師作為向社會提供審計、諮詢等專業服務的執業人員,應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職業技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目的就是選拔和培養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專業人才。

  一、測試科目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和綜合階段。

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的全部考試科目後,才能參加綜合階段的考試。綜合階段考試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一個科目,分成試卷一和試卷二。

綜合階段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在職業環境中運用專業知識,保持職業價值觀、職業道德與態度,有效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其中包括在國際環境下運用英語進行業務處理的能力,體現了註冊會計師的職業特性和註冊會計師勝任能力的要求。

為不斷提升中國註冊會計師考試的`國際化水平,加快推進中國註冊會計師考試的國際認可程序,打造中國註冊會計師走向國際的"通行證",測試考生在國際環境下運用英語進行業務處理的能力,自2010年度起在綜合階段考試百分制內設定英文題。2013年度英文題為22分。

  二、測試目標

綜合階段考試的測試目標不同於專業階段考試。綜合階段考試並不是專業階段考試科目知識的重複測試,而是要求考生在掌握專業階段各學科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通過必要的經驗積累,能夠綜合運用各學科知識和相關技能對職業環境中的實務案例,進行資訊的篩選、甄別和判斷,識別業務問題的性質、影響和要求等,運用所掌握的資訊、知識進行深入的業務和財務分析及處理,提出有效的意見、建議或解決方案,並清晰地進行表達闡述。同時,能夠運用英語進行閱讀理解、文字表達和業務處理。

  具體來說,職業能力綜合測試主要測試考生的下列能力:

1.與認知、分析和評價相關的能力

(1)能夠識別業務、技術和職業道德問題;

(2)能夠應用技術知識,以確定需要解決的問題;

(3)能夠理解更廣泛的實體經濟活動;

(4)能夠根據已有知識、經驗以及邏輯推理的能力,理解所要解決問題和資料的相關性;

(5)能夠選擇恰當的分析工具;

(6)能夠依據要求、現狀和資料,進行分析;

(7)能夠評估資訊的質量;

(8)能夠分析優勢、弱點、機會和威脅,並根據輕重緩急做出恰當判斷;

(9)能夠考慮競爭對手、企業內部人員以及其他各方的反應;

(10)能夠根據事件、影響、假設以及分析形成的資訊得出結論,提出建議。

2.與溝通和表達相關的能力

在對問題的判斷分析和表達闡述中,能夠做到思路清晰、結構合理、論據充分、邏輯嚴密、陳述客觀、表達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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