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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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低碳綠色建設,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生態城市,推動綠色建築的普及推廣,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 〔2013〕1號)、《廣東省建築節能“十二五”規劃》、《<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高我省城市化發展水平的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等相關法規及檔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土地供應、立項、規劃、建設、運營、改造、評價標識以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週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使用空間及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第三條 促進本市綠色建築發展應當遵循以下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使發展綠色建築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規範化。通過大力發展綠色建築,轉變城鄉建設增長方式,調整建築業產業結構,提高建設品質,改善人居環境,減少資源消耗,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築節能和發展綠色建築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綠色建築發展的重大問題,監督各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工業園區、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綠色建築發展任務和要求,制定本轄區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專案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範圍內綠色建築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財政、環保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式及發展綠色建築的要求,各司其職,共同推進我市綠色建築發展。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專案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確保綠色建築工程質量。

第五條 下列民用建築專案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綠色建築:

1.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佔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專案(含保障性住房建設專案);

2.新建(改建、擴建)單體建築面積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築;

3.城市標誌性建築;

4.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按不少於小區總建築面積30%配建綠色建築;

5.燕湖生態新城、江北新區、省職教基地、銀盞新市鎮等城市發展新區及納入舊城改造範圍內的所有新建民用建築專案。

鼓勵其他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專案應遵守國家和廣東省綠色建築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佔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應至少達到廣東省綠色建築一星A級標準,其餘應建綠色建築專案(含保障性住房建設專案、安置房專案)應至少達到廣東省綠色建築一星B級標準。

鼓勵大型公共建築和標誌性建築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國家二星級及以上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綠色建築專案應按《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50378-2006)、《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J/T15-83-2011)對建築物進行綠色建築等級確認。其中“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應按有關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取得,“綠色建築執行評價標識”在工程竣工並投入使用一年後申請。

  第二章 綠色建築職責分工

第八條 建設單位委託中介單位編制專案建議書、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專案申請報告時應設定綠色建築專篇,提出專案擬達到的綠色建築級別標準,對擬採用的綠色建築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並將綠色建築成本費用列入投資估算。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查專案建議書、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專案申請報告後按規定給予專案立項核准或備案。

第九條 各級規劃主管部門將綠色建築理念納入各層次城市規劃編制中,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時要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的相關要求進行規劃控制,貫徹節能、節地、節水、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各級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方案審查時應對專案規劃設計單位提出的綠色建築指標體系、綠色建築設計專篇及其他涉及綠色建築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符合標準後方可審批。

各級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明確專案的綠色建築級別標準。

第十條 國土主管部門負責在土地供應環節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在土地出讓合同等供地檔案中明確綠色建築級別標準等建設條件。

第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編制綠色建築發展指導政策並組織實施。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大中型建設專案初步設計中綠色建築內容進行審查,在辦理綠色建築設計審查備案時對綠色建築設計內容進行監督檢查,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專案應符合綠色建築的級別要求。根據國家法規政策,對綠色建築建設過程實施監管,並強化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或建築節能工程驗收備案時,應對綠色建築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專案監督報告應包含綠色建築監督情況的內容。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財政投資綠色建築專案的建設資金,對相應專案工程概算及預算進行稽核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應對相應專案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稽核。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根據要求對綠色建築進行環評審批。

各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根據要求對綠色建築進行竣工環保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標準委託勘察設計。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時,應一併對綠色建築內容包括節能與室外環境、節地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以及室內環境質量等分項工程進行驗收,確定達到綠色建築級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依據相應綠色建築等級標準進行設計,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應註明對綠色建築施工與建築運營管理的技術要求,確保設計質量。

第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綠色建築專項審查,出具的審查合格書應明確專案具備綠色建築的級別和內容,在進行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的同時,進行綠色建築設計審查備案。如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發生涉及綠色建築設計內容和太陽能應用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將變更設計圖紙報原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審查,經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合格並按規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變更。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綠色建築相關標準、規範、設計圖紙製定有針對性的綠色建築施工組織方案,確定施工控制流程,並報監理單位審批後執行。專項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管理、環境保護、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能與能源利用、節地與施工用地保護等六個方面。施工單位應按照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設計檔案和相關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檔案及相應的標準、規範,結合施工單位的專項施工方案,制定專項監理方案,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和評價。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出具審批意見,並由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第三章 綠色建築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專項綠色施工方案及相關標準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進行建築節能專項驗收時,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施工方案進行建設的專案,不予通過建築節能專項驗收,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所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應符合設計檔案和現行綠色建築標準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嚴禁使用國家禁止使用或不符合質量規定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綠色建築相關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禁止在工程中使用。

  第四章 運營和改造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建築物投入使用二年內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建築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並予以公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佈所售房屋的能耗設計指標、節能措施及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資訊,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物業管理部門應按照綠色建築要求負責建築的日常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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