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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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式向高階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全文

為促進證券行業健康持續發展,保護投資者利益,規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樹立從業人員的良好職業形象和維護行業聲譽,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服務水平,特指定本準則。證券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準則。各會員單位應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從業人員按準則要求從事證券活動。

一、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場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二、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三、從業人員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範和執業標準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瞭解客戶需求、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為客戶推薦合適的產品或服務,充分揭示其推薦產品或服務涉及的責任、義務及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法律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

四、從業人員應具備從事相關業務活動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註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維持專業勝任能力。

五、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祕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祕密、客戶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六、從業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衝突的業務。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衝突或可能發生衝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七、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式向高階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

八、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不得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九、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從事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活動,洩露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或其他未公開資訊,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二)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資訊優勢,單獨或者合謀串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

(三)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做出虛假陳述或資訊誤導,擾亂證券市場;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衝突的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賄賂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產生利益衝突的活動;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損害客戶和所在機構利益;

(九)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十)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從業人員應主動倡導理性的成熟的投資理念,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導向,自覺弘揚行業文化,加強自身職業道德修養,規範自身行為,履行社會責任,遵守社會公德,服務社會和投資者。

釋出時間

2009年1月19日釋出

制定原因

為規範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一般禁止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準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範,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一)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資訊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資訊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蔘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物件,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係,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二)禁止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投資者的資訊。

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資訊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臺、電視臺、報刊、雜誌、網路等媒介將資訊散佈給公眾。虛假資訊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資訊。誤導投資者的資訊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準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

(三)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範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

證券業從業人員受僱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

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執行。

(四)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衝突的業務。

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衝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諮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衝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衝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衝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衝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援。

(五)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

(七)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衝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資訊,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

(九)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

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瞭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瞭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併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的依法儲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

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儲存有關交易記錄。

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執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禁止洩露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包括客戶資訊和客戶隱私。客戶資訊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註冊資訊、財務資訊、銀行資訊、訴訟資訊、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資訊、公共資訊、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資訊。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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