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下出口運輸風險的一些建議

來源:文萃谷 1.65W

導語:由於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採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以下是詳細內容。

FOB下出口運輸風險的一些建議

這意味着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根據上述版本的規定,買方必須自行付費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而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發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在越過船舷之後發生的風險和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在FOB價格術語下,儘管海上運輸相關的工作是應由買方來完成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是由買方委託賣方(出口方)來完成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賣方面臨更大的商業和法律風險,筆者從實務操作中對如何預防和減少風險提出如下建議,供對外貿易企業參考。

一、貨代和船公司的選擇。在實踐中,由於未經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指令或授權而出現無單放貨的情形較多,導致貨主(賣方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利益受損(持有提單而貨已經落空)的情況較多,故怎樣使得正本提單持有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權(或違約)方,使受損利益得到彌補成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由於現實中往往提單簽發人代表國外的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國外的貨代,且在提單持有人對侵權人(或違約方)官司打贏後,往往無法執行,故建議選擇信譽好、實力強在國內當地地方有辦事處,且有定期的航班來往於國內港口的船公司或貸代,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權益受損之情形,亦可以採取訴訟保全,以便日後打贏官司後的生效判決執行。

如果託運人(或賣方)選擇了特定的船運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要求由國內有實力的貨代簽發的提單,但獲得的提單卻是賣方未指定的船公司或貨代簽發的,託運人可以要求籤發提單的人重新簽發由指定的船運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提單,如果此要求未獲滿足,則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要求更正。

二、提單的選擇。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出口商願選擇記名提單,以為這樣不會造成因提單遺失而產生貨被別人提走的麻煩,而直接能夠將貨交付給買方(或收貨人)。卻不知這樣意味着買方商業信譽的風險,直接要由賣方來承受。因為,記名提單隻有二個功能,即只能表明賣方(代表買方)與承運人建立了運輸合同關係,及承運人(或其代理)收到了貨物,起到貨物收據的作用。與憑指示提單相比,它缺少了最重要的作用,即物權憑證的作用。因此,一旦承運人無單放貨,讓記名提單載明的收貨人無正本提單提走了貨,賣方就往往不能以正本提單尚在手上為由向承運人或提單簽發人主張權利,這在英、美法系體制下尤其如此。所以建議在記名提單與憑指示提單的選擇中,還是以選擇憑指示提單為好。因為憑指示提單除了具備記名提單的二項功能之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憑指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因為在憑指示提單的條件下,一旦貨被無單放掉,託運人(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憑正本提單主張權利,且會得到法律保護。而且一旦碰到提單在郵寄過程或因其他原因遺失時,即可馬上向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聲明作廢。

三、提單中的託運人記載。由於FOB情況下,承運人由買方指定,貨一旦裝到指定的裝船地點就由買方自行辦理訂艙等事宜,而賣方也往往受買方委託代辦這些,而往往買方要求將託運人寫成買方的公司。這往往會導致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賣方很難證明賣方的權利人地位,因為往往會認為託運人是權利人。在此種情況下,建議將在提單上的託運人名稱寫成賣方,以便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能直接在提單上體現權利人的地位。

四、對於買方指定的船公司或提單簽發人的慎重考慮。由於在FOB的交易條件下,買方有義務指定船公司或貨代,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十分慎重的對待買方的此項選擇,尤其是如果買方指定的是買方所在國的無船承運人或貨代自行簽發或委託出口方國內的貨代代為簽發提單的情形。國外信譽不佳的買方往往會利用上述情形欺詐國內的賣方。因為一旦國外的買方或其串通的貨代在騙到貨物後,便會想方設法將貨賣掉,然後想辦法將公司註銷或歇業,甚至將公司掏空,留下一個空殼,在此種情況下,受害人(權利人)處無保護的狀態。所以,除非買方已付清所有貨款,否則應與買方商量選擇賣方國內有實力和信譽好的承運人及貨代,以便發生無單放貨的情形時,能找到責任方,並使損失得到彌補。

五、無單放貨與外匯核銷及索賠的關係。無單放貨的事實,是確定向提單簽發人或承運人進行索賠的前提。實踐中,往往要蒐集到無單放貨的證據不容易,尤其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證據規則對原告的.證據要求非常高,所以要蒐集到無單放貨的證據往往有很多難度。證明到哪一步才算無單放貨的事實成立,需區別情況,分別對待的。筆者認為,以下幾種途徑是可供考慮和選擇的。第一,是調查集裝箱的週轉狀態,即在無法證明(但有合理的理由懷疑)無單放貨的情況下,最為有效的捷徑是向相關的船公司調查裝貨的集裝箱是否依然在目的港或已被啟封處於週轉狀態。一般説來,相關的船公司對於其特定的編號的集裝箱的週轉狀態都有相應的記錄,通過律師或法院調查,一般能調查得到。一般説來,在cy to cy(整箱交貨)的情況下,箱子已啟封處於週轉狀態,可以初步證明無單放貨,除非船公司能證明經合理催告無人提貨,將箱內貨物在目的港處於合理的保管狀態,但此時舉證的責任在船公司或提單簽發人一方。第二,是直接憑提單到目的港提貨。這是最為有效的證明無單放貨的途徑。在憑正本提單到目的港無法提到貨的情況下,應要求港口當局或船公司在當地的代理機構出具書面證明,説明貨已被提走。而如果目的港在中國境外的,則應到中國駐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或中國委託的公證機構申請對已放貨證明的認證(公證),因為從法律上講,對於來自於國(境)外的證據,只有經中國駐當地的大使館或領事館或中國委託的公證機構認證(公證),才能在中國的法院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第三,當然是由提單簽發人或實際承運人,出具證明,承認貨已被放掉。但這種做法可能性較小,因為往往承運人或提單簽發人不願將自己置於可能被訴的境地。但也有可能對於一家有實力的講信譽的船公司來講,會如實告知。此時的可能情形是船公司放貨時,提貨人出示提單的複印件或副本,且提供了一家有實力的銀行出具的保函,故即使被訴,也能得到追償。當然在確定無單放貨的途徑時,不僅僅侷限於上述這些。

六、對比選擇購買保險。對於出口運輸來説,貨物運輸保險必不可少。為了防範在走出國門時遇到的各種風險,王先生建議最好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相對於以往昂貴的費率,繁瑣的操作來説,目前的貨物運輸保險已經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時代,不僅費率普遍下降,操作過程也大大簡化,王先生介紹説,目前互聯網發展迅猛,一些經常在網上處理業務的外貿人員會選擇在線投保貨物運輸保險。而目前出現的貨運險網上投保平台也非常之多,如保運通()貨運險網上對比投保系統。在實際投保貨運險時最好先對比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擇優選取,王先生介紹説他從中節約了一大筆費用,如國內的貨運險平台保運通上就集中了5家保險公司的貨運險投保、出單系統,他綜合對比,選擇其中性價比最好的一家保險公司進行網上操作,費用更低,從而節約了大筆開支。

筆者認為,如果出口商(賣方)認真思考出口運輸中的風險,並考慮筆者的上述建議,相信可以避免很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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