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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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為深化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和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自即日起,海關總署決定在全國開展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業務無紙化,現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海關總署關於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的規定

為深化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和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自即日起,海關總署決定在全國開展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業務無紙化,現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當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可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預錄入系統“修撤單辦理/確認”功能(以下簡稱預錄入系統)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

二、對於當事人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的,當事人應在預錄入系統錄入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相關事項並提交相關材料的電子數據。海關辦理後通過預錄入系統將辦理情況反饋當事人,當事人可通過預錄入系統查詢已提交的修改或者撤銷手續的辦理進度。

三、對於海關發現報關單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海關通過預錄入系統向當事人發起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確認。當事人應通過預錄入系統及時查詢並在5日內向海關確認“同意辦理”或者“不同意辦理”的意見。

四、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相關材料的,原則上通過預錄入系統以電子方式上傳,文件格式標準參照《通關作業無紙化報關單證電子掃描或轉換文件格式標準》(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69號)。

五、當事人通過預錄入系統辦理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的,視同當事人已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或《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確認書》。

六、海關需要驗核紙質材料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關紙質材料。

七、當事人如果遇到預錄入系統具體操作問題,可以聯繫中國電子口岸解決,服務熱線:010-95198。

八、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計算機網絡系統等技術原因無法通過預錄入系統辦理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的,海關不再以紙質方式辦理報關單修改和撤銷業務。

九、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關總署關於在部分海關開展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無紙化試點相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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