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報關單填寫注意事項

來源:文萃谷 2.33W

新版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已經開始執行!有哪些細節需要注意?我們一起來看看!

新版報關單填寫注意事項

  一明確了幾個問題

★ 明確“特殊關係確認”、“價格影響確認”“特許權使用費確認”的填報範圍,出口貨物,加工貿易及保税監管貨物(內銷保税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報出口的小夥伴們,今後這幾個項目將與你們説再見了。

凡是涉及加工貿易以及保税監管貨物的進口時,免予填報。

特別提醒:遇到“來料料件內銷0245 進料料件內銷0644,來料成品轉減免0345 進料成品轉減免0744來料邊角料內銷0845 進料邊角料內銷0844 加工設備內銷0446 ”這些貿易方式時,還是要填報“特殊關係確認”、“價格影響確認”“特許權使用費確認”。

為了防止與國税重複徵税,海關再次明確徵管範圍“與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確認”。填報依據是《審價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

★ 第七項“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中按是否在海關注冊登記分別進行填報規定的介紹。

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填報中文名稱、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代碼、加工生產企業登記編碼)。

未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填報中文名稱、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9位組織機構代碼,沒有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話需要填“NO”了,空白肯定是不行的。

★ 明確進口貿易國,描述更加嚴謹,“發生商業性交易的進口填報購自國(地區),出口填報售予國(地區)。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的國家(地區)。”

申報時小夥伴要搞定貿易方式是否發生了商業性交易,比如暫時進出境的包裝容器,是暫時性的行為,並沒有發生買賣關係,填報時要注意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國家了。

  二與現行的其他公告規定保持一致

★ 根據海關總署2016年第55號公告,第三十六項“數量及單位”明確了採用零售包裝的.化粧品按照液體部分的重量填報。

★ 根據海關總署2016年第51號公告,第三十一項“隨附單證”明確了“一份報關單僅對應一份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

★ 根據海關總署第217號令和海關總署2016年第82號公告,第三十二項“標記嘜碼及備註”明確“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本欄目填報‘審核聯繫單號或者《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編號’+‘>’。”

  三更加嚴謹規範

第五項“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原規定“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簽發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現規定“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第七項“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

原規定“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現規定“自行進口貨物的單位。”

增加“保税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應當填報保税監管場所的名稱(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報中心內企業名稱)。”

第八項“運輸方式”

★ 明確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的運輸方式填報

原規定“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

現規定“按旅客實際進出境方式所對應的運輸方式填報”。

★ 修改了對於特殊監管區與境內之間進出貨物的運輸方式填報,實際是進行了拆分

原規定“保税港區、綜合保税區、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中方配套區)等特殊區域與境內(區外)(非特殊區域、保税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區外企業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分別填報,“保税港區/綜合保税區”(代碼Y),“出口加工區”(代碼Z)。”

現規定“保税港區、綜合保税區與境內(區外)(非特殊區域、保税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填報“保税港區/綜合保税區”(代碼Y)。

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中方配套區)與境內(區外)(非特殊區域、保税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填報“出口加工區”(代碼Z)。”

第十九項“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

增加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填報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對應的國內地區名稱和代碼。”

第二十項“許可證號”

原規定“本欄目填報以下許可證的編號: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現規定“本欄目填報以下許可證的編號: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

第三十二項“標記嘜碼及備註”

★ 明確直接退運的填報

原規定“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本欄目填報《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表》或者《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編號。”

現規定“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本欄目填報‘’。”

★ “保税/監管場所”欄的填報

原規定“保税監管場所進出貨物,在‘保税/監管場所’欄填寫本保税監管場所編碼,其中涉及貨物在在保税監管場所間流轉的,在本欄填寫對方保税監管場所代碼。”

現規定“保税監管場所進出貨物,在‘保税/監管場所’欄填寫本保税監管場所編碼(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報本中心的國內地區代碼),其中涉及貨物在保税監管場所間流轉的,在本欄填寫對方保税監管場所代碼。”

★ 增加“服務外包貨物進口”, 填報“國際服務外包進口貨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