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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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已逐步走進百姓家庭生活,那麼購買了新車後需辦理哪裏手續才能合法上道路行駛呢?

2016年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

  部令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之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應遵守如下規定:

  四十五條: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導臨時行駛車號牌(即臨時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走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四十六條: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若為單位車輛,則為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於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辦理流程及所需資料

準備相關資料到就近交警大隊窗口申請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準備並提供以下資料:

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若為單位車輛,則為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3、購車發票或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如法院判決、公正證明贈予等)(原件及複印件);

4、車輛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5、委託辦理及單位車輛的,還應當提交加蓋鮮章的委託書(説明相關委託事項、委託人信息等)、同時提交被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正確的臨牌放置方法

成功申領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後該怎樣做呢?

小型客車:兩張臨時行駛車號牌,分別粘貼的車輛前風擋玻璃右下角和後風擋玻璃左上角。

普通貨車:一張臨時行駛車號牌,粘貼在前風擋玻璃右下角。

摩托車:同樣參照以上車輛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注意事項

1、根據《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需在購買後三十日內辦理註冊登記,否則將被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記12分,罰款100元。臨時號牌超過有效期按照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處理,同樣記12分,處罰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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