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網約車駕駛巡遊攬客 擬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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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遼寧將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明確新增巡遊車經營權無償、有限期使用;對於巡遊車的承包費標準、定額任務,擬採取動態調整方式,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遼寧網約車駕駛巡遊攬客 擬罰5000元

時隔1年10個月後,遼寧再次啟動立法程序以規範管理巡遊車和網約車,《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昨日在省人大常委會進行第四次審議。此前,遼寧對巡遊車的承包費、經營權、如何電召等問題已經過多輪審議,有較為明確的方向,而“網約車”概念首次進入《草案》。《草案》明確,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將獲統籌發展。

  關鍵詞:巡遊車

  新增巡遊車經營權無償有限期使用

新增巡遊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使用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草案》規定,現有巡遊車經營權未明確期限或者已經實行有償使用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的過渡方案,合理確定經營期限和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新增巡遊車經營權不得變更經營主體。現有巡遊車經營權,在經營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不得擅自轉讓。

巡遊車經營權到期後,經營者擬繼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許可其繼續經營。

  巡遊車運價要考慮成本及居民收入

《草案》第三次審議之後,遼寧省人大法制委曾會同省交通廳圍繞出租汽車運力如何投放、如何配置經營權等問題進行考察。目前,最新一版《草案》在運力方面提出“建立運力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草案》規定,綜合考慮巡遊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制定、及時調整巡遊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建立巡遊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

  車上有乘客時電召終端設備應靜音

巡遊車需合理安排駕駛員交接班時間,避開早、晚客流高峯。巡遊車駕駛員在載客途中使用音像和通訊等設備不得干擾乘客,不得接聽、傳播與營運無關的信息。乘客上車後,應當將電召服務終端設備調到靜音狀態。在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場所排隊候客時,不得開啟電召服務終端設備攬客,違者罰款300元。

《草案》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啟巡遊車電召服務標誌或者暫停營運標誌的,處300元罰款。

  拒載或中途甩客將處罰500元

《草案》規定了四類“拒載乘客”行為,具體包括“所駕駛的車輛開啟待租標誌燈後,遇乘客招手,停車問詢後不載客”、“所駕駛的車輛開啟待租標誌燈後,在乘客集散點或者路邊待租時拒絕載客”、“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接受電召服務預約後,未按照承諾提供服務”。

拒載乘客,或者未經乘客同意確認招攬他人合乘的,處500元罰款。

  關鍵詞:網約車

  需裝有衞星定位和應急報警裝置

對於“網約車”概念,《草案》也予以明確——網約車運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者需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對服務過程動態監控,保證線上登記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一致。並且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公示計程計價方式、收費方式和服務標準,使用收費票據。

《草案》規定,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車輛,應當是七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取得網約車運營服務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或者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核發道路運輸證。

  不得以“順風車”名義運營網約車

《草案》規定,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草案》有明確解釋——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實現發佈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線上登記與實際車輛不符最高罰2萬

網上下單後,網約車“搶單”成功的是一個車牌號,可真正開來接乘客的卻是另外一個車。以後,這種行為可能就違法了。《草案》規定,線上登記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網約車運營服務經營者將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罰款。

  網約車巡遊攬客或罰款5000元

在對網約車駕駛員的管理方面,《草案》規定,不得在禁止停車路段停車待租、上下乘客,不得巡遊攬客。根據網約車服務平台規劃線路或者乘客意願選擇合理路線,不得故意繞道。不得固定線路營運、異地營運。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任何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台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草案》規定,駕駛網約車巡遊攬客的處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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