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規定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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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佈了“危險駕駛罪十起典型案例”,其中有6個案例為客車和校車超員,1個超速駕駛的案例,還有3個關於是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案例。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規定,你都知道了嗎?下面本站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危險駕駛罪的規定詳解

  哪些駕駛行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相關規定:一圖看懂《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交通管理的那些事

  詳解《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客車、校車嚴重超員超速、危化品運輸車違反規定運輸的相關規定

  詳解一:客車嚴重超員、超速入刑 按“危險駕駛罪”處罰

  詳解二:在道路上駕駛校車嚴重超員或超速屬於觸犯“危險駕駛罪”

  詳解三:違規運輸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處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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