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法律法規考點:投資者教育工作概念和意義

來源:文萃谷 1.45W

導語:投資者教育,是指針對個人投資者所進行的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傳播有關投資知識,傳授有關投資經驗,培養有關投資技能,倡導理性的投資觀念,提示相關的投資風險,告知投資者的權利和保護途徑,提高投資者素質的一項系統的社會活動。

基金從業法律法規考點:投資者教育工作概念和意義

投資者教育的目的就是用簡單的語言向投資者解釋他們在投資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問題以及應對措施。

投資者權益保護是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提出的證券監管三大目標之一,良好的投資者教育是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手段。在發達國家,投資者教育作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而備受重視。證券監管機構一般設有專門的部門,以一定的方式向投資者宣傳普及有關的證券投資知識、市場風險防範等投資者教育內容。無論是成熟市場還是新興市場的證券市場發展歷史都表明,投資者教育是各國或地區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和常規性的工作。

自《證券投資基金法》頒佈以來,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和健全,基礎性制度逐步完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不斷創新,投資者信心不斷增強,家庭投資理財觀念逐漸普及,大量銀行儲蓄客户分流到證券市場。新的基金和股票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增加了市場需求和市場的流動性。但他們普遍存在對證券市場知識、法規、歷史瞭解甚少,風險意識不強的問題,很多人或者是盲目入市,或者存在博傻心理,投機色彩嚴重,投資理念缺失。加強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教育工作是保護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利益,維護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需要。近幾年來,國內許多學者借鑑西方行為金融學的研究成果,對中國證券投資者的交易行為特徵進行了細緻分析和實證檢驗。結果表明,中國證券投資者同樣具有在美國等成熟證券市場上個體證券投資者所表現出的各種非理性心理偏差,其中某些偏差的程度甚至更大,而且更有某些典型中國特色的心理偏差。這些偏差表明中國證券投資者的交易行為有許多非理性的特徵,而構建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教育體系的目標,就是要培育我國投資者的理性投資理念,克服原有過度的非理性投資行為。

  戰略類

戰略投資者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與發行人具有合作關係或合作意向和潛力,並願意按照發行人配售要求,與發行人簽署戰略投資配售協議的法人;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繫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我國在新股發行中引入戰略投資者,允許戰略投資者在發行人發行新股中參與申購。主承銷商負責確定一般法人投資者,每一發行人都在股票發行公告中給予其戰略投資者一個明確細化的界定。

證券類

證券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者,主要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眾多的證券投資者保證了證券發行和交易的連續性,也活躍了證券市場的交易 證券投資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資本收益為目的而買入證券的機構和個人。機構投資者主要是證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機構類

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收益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自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各類投資基金等。

機構投資者通常具有集中性、專業性的特點,比較注重理性投資和長期投資。

個人類

一般來説,股票的持有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

基金類

基金投資者即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的受益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我國基金投資者享有以下權利: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依據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閲或者複製概況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訴訟。

政府類

政府投資者是指進行證券投資的政府機構。政府機構進行證券投資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取利息、股息等投資收益,而是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和實施公開市場操作,進行宏觀經濟調控。

  天使類

天使投資者(Angel Investor,在歐洲被稱為“Business Angel”,或者簡稱為“Angel”),是具有豐厚收入併為初創企業提供啟動資本的個人。天使投資者的投資通常會要求獲得被投資企業的權益資本。與風險投資者不同,天使投資者一般不會通過由職業經理人管理基金的方式來投放自己的天使資本,天使投資者們會通過自我組織成天使投資者網絡或者天使投資者團體,然後向這個網絡投放天使資本並彼此分享投資調研成果。

風險投資承擔着很高的風險,因此它要求的回報會非常之高。由於大多數天使投資會因為初創企業破產而喪失掉所有的'資金,職業的天使投資者一般都會要求5年內至少相當於本金10倍以上的投資收益,並且要有一個明確的退出機制,或者通過被投資企業的公開募股發行(IPO),或者通過被投資企業被收購。

在綜合考慮了以成功的投資來彌補不成功的投資的資金損失後和等待成功投資項目最終成功的時間成本後,一個典型的成功的天使投資投資組合的投資回報率應該在20%-30%。雖然天使投資的高回報需求使得天使投資成為一種非常昂貴的資本來源,但是那些便宜的融資方式比如銀行貸款對處於初創期的企業來説通常不可能得到。

天使投資者很多是退休的企業主或者經理,他們對提供天使投資感興趣的原因可能不僅僅限於單純的資金回報上。其它的原因可能包括對跟上時代發展的渴望,為新一代的企業家提供指導,或者“退而不休”,即雖然不再全職投入某個企業,但仍然想利用自己的經驗和關係網來發展自己所投資的企業。因此,天使投資者可以向初創企業提供寶貴的管理建議和重要的人際關係網。

據新罕布什爾大學創業研究中心的統計,2005年美國共有225,000名活躍的天使投資者。

從1980年代晚期開始,天使投資者開始自我合併成非正式的團體,目的在於分享投資項目、對投資項目的調研結果和將個人的資金融合到一起成為更大型的投資資金。天使投資者團體一般是地區性的組織,由10-150個日經過認證的、對投資於初創企業感興趣的投資者組成。

1996年,美國由大約10個天使投資團體,2005年,已經發展到了200個以上。

2004年1月,非盈利性質的天使投資協會和後來的天使投資教育基金會在Ewing Marion Kauffman基金會的贊助下相繼成立,這使得100個以上美國最為活躍的天使投資者團體會聚到了一起。天使投資協會和天使投資教育基金會每年在不同的城市舉辦一次峯會,眾多天使投資者團體的領導人會走到一起來交流經驗。

2004年,18.5%的通過早期篩選的投資項目得到了天使投資團體的投資,高於2003年10%的比率,基本上處於歷史平均水平。考慮早期篩選過程後,得到天使投資的企業只佔所有申請天使投資的企業的0.5%-1%(但這仍高於風險投資0.2%-0.25%的比率)。2004年大約45,000家美國企業得到了天使投資,平均融資額為469,000美元。多數天使投資投向了高科技企業,其中最大的類別是軟件業。

投資者關係管理(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a,英文縮寫為IRM),有時也簡稱為投資者關係(Investor Relations,英文縮寫為IR) 誕生於美國20世紀50年代後期,這一名稱包含相當廣泛的意義,它既包括上市公司(包括擬上市公司)與股東,債權人和潛在投資者之間的關係管理,也包括在與投資者溝通過程中,上市公司與資本市場各類中介機構之間的關係管理。

具體而言,投資者關係管理(IRM:Investo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是指運用財經傳播和營銷的原理,通過管理公司同財經界和其他各界進行信息溝通的內容和渠道,以實現相關利益者價值最大化並如期獲得投資者的廣泛認同,規範資本市場運作、實現外部對公司經營約束的激勵機制、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利益,以及緩解監管機構壓力等。

IRM還經常被通俗理解為公共關係管理(PRM:Public Relation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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