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税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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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保護税法25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將按“税負平移”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税,並設置兩檔減税優惠,分別是減按75%和50%。

環境保護税法解讀

1979年頒佈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至今已實行30多年。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情況,我國選擇對大氣、水、固體、噪聲等四類污染物徵收排污費。根據污染治理新情況、新要求,2014年國家進一步調整了排污費徵收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總體向上調整一倍,並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徵收標準。2015年徵收額為173億元。

“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税,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財政部税政司司長王建凡説。

環境保護税是新開徵的税種,涉及面很廣。“收費與徵税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徵管上確需做許多前期準備工作,具體需要起草税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徵管措施,並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准;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税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税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做好税收徵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税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徵税信息系統、交接納税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台等;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納税輔導和業務培訓,確保徵管工作有序進行。”王建凡説。

據瞭解,此次環境保護税法將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改成了徵收環保税,其中就是遵循了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實現收費與徵税制度的平穩轉換。

“將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税制度平穩轉移,銜接性規定較多,主要表現在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税的納税人,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税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税人;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設置環境保護税的税目;根據現行排污費計費辦法,設置環境保護税的計税依據;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環境保護税的税額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説。

“與過去相比,新環境保護税法的不同點在於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税收減免檔次,同時進一步規範了環境保護税徵收管理程序。”王清説。

“新環境保護税法有利於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幹預等問題;有利於提高納税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有利於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税制體系;有利於規範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王建凡説。

去年“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實施,按日連續計罰等規定,讓新環保法被贊真正“長了牙齒”。環境保護税法實施後,排污企業將被套上“金箍”,直接受到經濟約束。

從環保法到更加具體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再加上各種法規、規章,我國環保領域的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但在嚴峻的污染形勢面前仍顯得力度不夠,尤其是“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弊端仍然存在。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時,有委員直言,如果企業排污給社會造成1億元損失,罰款只有1000萬元,法律的震懾力是不是難以體現?在增加環保投入和被罰款之間,一些企業難免會打自己的小算盤——如果罰款抵不上增加環保設施的投入,企業就很可能甘願認罰也要繼續排污。

罰款這種“秋後算賬”的辦法,往往無法彌補全社會承擔的污染成本。法律制裁也不應該止於罰款,建立更完善的責任追究機制勢在必行。

此次通過的環境保護税法,就是從税收槓桿入手,令企業多排污就多交税,少排污則能享受税收減免,通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税制體系,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倒逼企業減排,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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