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試論述題20大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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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考試結束,網絡上抱怨最多的問題就是第四卷;每當考生抱怨第四卷中的問題,焦點又主要集中在論述題。作為試題改革的重要探索,論述題是近年來司法考試改革力度最大,最受考生關注的一種題型。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試論述題20大考點,希望對有困難的考生提供幫助!

2016司法考試論述題20大考點

  1.法的侷限性

儘管法在社會生活中有着舉足輕重得作用,但法卻不是萬能的.因為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的需要來創造社會;其次,法律也是一種社會規範,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會規範的制約;再者法律自身條件也制約着法律,如語言表達的侷限等等.在實踐活動中,我們一定要結合法律的特點讓它發揮最大的作用.

  2.自由

從哲學觀念層面上講,自由就是在沒有外在強制力時能夠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來安排自己的活動.馬克思説過:“法典是人民自由的聖經”,那麼從法的價值層面上講,自由究竟是什麼呢?應該是法以確認和保障人的這種行為能力為己任,從而使主體與客體之間能夠達到一種和諧的狀態.法律應該是給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評價法律進步與否的標準,更重要的是它體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沒有自由,法律就僅僅是一種限制人們行為的強制性規範,而無法真正體現它在提升人的價值、維護尊嚴上的偉大意義。

  3.法律就是秩序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説過這樣一句話: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雖然這隻揭示了法一個方面的價值,但由此可見秩序在法的價值中的重要性。法學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會秩序,它表明的是通過法律結構、法律規範、法律權威所形成的一種法律狀態.關於法服務於秩序是不容置疑的,關鍵是法服務於誰的秩序、怎樣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首要任務就是要確保統治階級秩序的建立;其次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期望着行為安全與行為、社會的協調,這決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再次,法還是其他價值的基礎,雖然自由和正義位階在秩序之前,但同樣需要以秩序為基礎。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價值就會因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臨現實的威脅而最後喪失其意義。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為目的,所以它應當收到自由和正義的限制。

  4.正義存在於人與人的相互交往中

正義存在於人與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義”絕對不會存在於孤立的個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種涉及利害關係的場合,要求平等地對待他人的觀念形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把各人應得的東西還給各人。從實質內容上而言,正義體現在平等、公正等諸多我們所熟悉的具體形態中。正義是法的基本標準,是評價體系,也極大地推動了法律的進化.正義形成了法律精神上進化的觀念源頭,促進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動了法律內部結構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實效。法律的執行不僅要有利於秩序的維持,更主要的是要實現社會正義。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實現。

  5.法的實施與實現

(1)法在制定出來以後,實施前只是一種應然的狀態,一種書本上的法律.法的實施就是要使法律從書本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上的法律,使它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成人們的具體行為,從應然走向實然;

(2)法的實現是指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化為現實;

(3)法的實施強調一種過程和行動,包括法的遵守、法的執行、法的適用;法的實效強調實施後的狀態和結果,側重於結果; 採集者退散;

(4)法的實現是將法的實施過程性和法的實效結果性結合的一個概念;

(5)法的實現有着重要的意義,法作為一種通過規定人們權利、義務關係來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係的規範,只有將抽象的行為模式轉化為人們現實的權利、義務關係,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6.司法即法的適用

司法即法的適用,是法律實施的一種方式,是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

(1)司法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具有國家強制性;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時司法還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司法對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有重要意義;

(2)司法原則 採集者退散

  ①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包括實質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為重點.司法公正有着無比重要的意義.英國哲學家培根在《論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論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違法行為更嚴重,因為這些違法行為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在於它是法的內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動裁判案件的性質決定的,同時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如果司法機關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機關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會基礎。我認為有一句話怎麼説都不為過: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獨立

在我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在憲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阻止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都明確規定了這一原則。它體現瞭如下含意:司法權專屬於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而且不受他們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權力,枉法裁判。

馬克思這樣説過:法官時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在貫徹司法獨立的`同時,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a.要正確處理司法機關與黨組織的關係;b.在全社會進行有關樹立、維護司法機關權威與尊重、服從司法機關決定的法制教育;c.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7.法治是指依據法律治理

法治是指依據法律治理。社會主義法治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依法治國的原則和方略,與人治相對的治國理論、原則、制度和方法。

(1)法治明確了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性.法治是眾人之治,在我國,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協調和統一.法治的中國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都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凌駕於法律之上;

(2)法治顯示了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廣泛性,在全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必須依法辦事;

(3)法治還表達了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正當性.法治與專制對立與民主聯繫,維護公民自由,符合社會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當今中國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義,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正確抉擇。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進行的憲法修正就明確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寫進了憲法,這一修憲,讓法治在我們的社會生活和國家發展中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8.法治的制度要求

(1)對立法者的要求: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律既系統的法律體系;

(2)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具有相對平衡和相互制約的符合社會主義制度需要的運行的法律機制.不能對權力有效約束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不能運用法律約束權力的國家也不是法治國家;

(3)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具有一個獨立的具有極大權威性的司法系統和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

(4)最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具有健全的律師制度。

  9.法治的思想條件

  (1)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會規範中具有最高權威,所有的社會規範都必須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夠維護中央和國家統一領導的權威,又能夠使每個人享受到法治社會的公民自由,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權利平等

指全社會範圍內人們的平等,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認為在立法活動中人們是不平等的,其實在我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們選舉人民代表,代表他們行使立法權,這就極大程度地體現了人們在立法權地平等;

  (3)權力制約權力

權力制約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地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地權力)在運行地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地制約.實踐證明,不受制約地權力必然導致貪腐,必然被濫用。權力制約就是要依靠法律地規定,界定權力之間地關係,使權力服從法律.在我國,在保證效率地同時,應建立有限政府及責任政府使不可抵擋地歷史必然。在我國權力制約地核心使監督。那麼,監督體制地完善也勢必成為法治建設中一項重要的工作;

  (4)權利本位

綜上,當前加強法治建設,須更着眼於制度創新,一定的法治觀念必須最終落實到具體的制度上。

  10.法與道德

  (1)法與道德的聯繫

在人類社會早期,法與道德渾然一體,古代法學家儘量把“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而近代的法學家已將法和道德作為兩個不同的社會規範,內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補充地調整各種社會關係,但在一點上達成了共識:法律是最低限度地道德.林肯有過這樣一句名言:法律是顯露地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也很精闢地闡述了法與道德之間地關係。

  (2)法與道德的區別

並非所有違法地行為都是違反道德地行為,也不是違反道德地行為即違法行為.但在作為社會規範調整人們地社會生活來講,法律應處於主導地地位,這也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地要求和體現.決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歷史退步地表現.

  11.法與人權

人權就其本來意義來講,就是人的權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權利,也是基於人的本性,並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基於一定的經濟結構和文化發展,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動、自由發展以能夠真正掌握自己命運而必須平等具有的權利.人權不僅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同時還包括人身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等各方面的權利.人權的總的價值取向就是人能夠真正把握自己的命運,擁有自由擁有平等.

人權首先是一種道德權利,基於人的本性和本質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但只有法律將之確認為“法定權利”後才有實現的可能.但這還是不夠的,這僅僅為人權的實現提供一種可能性與資格,人權還必須是一種實有權利,一種實實在在的現實權利.從道德觀念與價值觀念上提出人權的要求並不困難,而要使人權切實實現,成為一種具體的現實權利則要複雜得多。因此,強調人權是一種實有權利,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中都有極大意義。

1997年10月,我國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0月我國政府又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得國際公約》,2004年我國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進了我們得根本法—憲法,這都標誌着我國人權建設得重大發展,這也將對我國得社會發展和在國際社會中得重要地位起着舉足輕重得作用。

  12.憲法的基本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

(2)基本人權原則;

(3)法治原則;

(4)權力制約原則

(關於上述原則,在法理部分已經闡述,但在論述時可以指出憲法的這四個基本原則)

  13.我國公民基本權利關於平等權的闡述

平等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權利實現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平等權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規定的含義體現如下:

(1)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地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地義務;

(2)對任何人得合法權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權,任何人不得強制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也不得隨意剝奪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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