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試民法必考考點: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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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作為司法考試必考考點,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關於無因管理相關資料如下:

2016司法考試民法必考考點: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

  概念:

立法依據為《民法通則》第93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事實行為。

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故行為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在所不問。

判斷:無因管理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

答案:錯誤。

判斷: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無因管理行為。

答案:錯誤。

  構成要件:三要件

  一、 管理他人事務;

對此處“事務”的理解應當注意一下要點:

這裏的“事務”包含廣泛,但是注意應當排除以下情況:

1、 單純的不作為;

2、 本人專屬事務;

3、 非經本人授權不得實施的事務。

這裏的“事務”意指他人事務,自己的事務,或者誤把自己事務當做他人事務而為管理,均非這裏所指的“事務”

真題鏈接:

13.21.下列哪一情形會引起無因管理之債?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訴訟時效已過後擅自代甲向乙還本付息

B.甲在自家門口掃雪,順便將鄰居乙的小轎車上的積雪清掃乾淨

C.甲與乙結婚後,乙生育一子丙,甲撫養丙5年後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遺失的牛,尋找失主未果後牽回暫養。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賣牛皮、牛肉獲價款若干

  一、 有為他人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之利益的意思又稱管理意思,是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使得無因管理區別於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

故,誤將他人事務當做自己事務;雖為他人事務而為了自己的利益為管理的行為,均因為欠缺了管理意思而不構成無因管理。

兼具自己利益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管理意思並非效果意思,故是否事實上達到了效果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

真題鏈接:

14.20.甲的房屋與乙的房屋相鄰。乙把房屋出租給丙居住,併為該房屋在A公司買了火災保險。某日甲見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損,遂率家人救火,火勢得到及時控制,但甲被燒傷住院治療。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甲主觀上為避免自家房屋受損,不構成無因管理,應自行承擔醫療費用

B.甲依據無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張醫療費賠償,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據無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張醫療費賠償,因丙是房屋實際使用人

D.甲依據無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張醫療費賠償,因甲欠缺為A公司的利益實施管理的主觀意思

  二、 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

對於法定:不僅是民法,而且包含其他法律,不僅是私法,還包括公法上的規定。

對於約定:雙方存在約定義務,則不存在無因管理,但是要注意區別以下情況:

1、 雖有約定義務,但是超過約定義務範圍而有管理意思而為管理行為時,可能構成無因管理。例如:甲作為乙的保證人向丙擔保部分債務履行,後甲在擔保範圍外,為了乙免於債務負擔,將乙的全部債務清償。此時的甲則構成了無因管理。

2、 管理人對於有無義務的主觀認識錯誤不妨礙無因管理是否成立。例如甲誤認為自己對乙有管理義務而為管理,而實際其並無管理義務,不妨礙甲成立無因管理。而丙誤認為自己沒有管理義務,對丁的事務進行了管理,而實際丙有管理義務,則丙不構成無因管理。

真題鏈接:

12.21.甲聘請乙負責照看小孩,丙聘請丁做家務。甲和丙為鄰居,乙和丁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聯繫不上甲的親屬,急將甲送往醫院,並將甲的小孩委託給丁臨時照看。丁疏於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傷。下列哪一説法是正確的?

A.乙將甲送往醫院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不構成侵權行為

C.丙應當承擔甲小孩的醫療費

D.乙和丁對甲小孩的醫療費承擔連帶責任

管理人的義務和權利

  三、管理人的義務:

管理人應盡適當管理義務,所謂適當管理是指依據本人的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而未管理。這裏的.可推知指的是依據社會一般掛念而推知不違反本人的主觀意思。對不適當管理造成的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於緊急情況下,不採取措施會使本人遭受損失,則管理人除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對不適當管理不負賠償責任。例如乙遇車禍,甲在急救過程中,致使乙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丟失。甲雖為不適當管理但對貴重物品丟失不負賠償責任。

管理人之義務除適當管理外,尚有通知義務、繼續管理義務、報告和計算義務等。因此幾項義務均為嘗試所具備的基本義務,在此不一一介紹。

  二、管理人的權利

適當管理人的權利:適當管理人可以主張必要費用、債務以及因為管理而遭受的損害賠償。以上請求至範圍不以本人因無因管理取得之利益為限。

《民通意見》132、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真題鏈接:

11.20.劉某承包西瓜園,收穫季節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聯繫不上劉某家人,便主動為劉某辦理後事和照看西瓜園,並將西瓜賣出,獲益5萬元。其中,辦理後事花費1萬元、摘賣西瓜僱工費以及其他必要費用共5000元。刁某認為自己應得勞務費5000元。關於刁某的行為,下列哪一説法是正確的?

A.5萬元屬於不當得利

B.應向劉某家人給付3萬元

C.應向劉某家人給付4萬元

D.應向劉某家人給付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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